文字作品使用意向书(3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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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字作品使用意向书(34篇)文字作品使用意向书(精选34篇)文字作品使用意向书篇1合同编号:甲方(影视单位):住所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签约代表人:合同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乙方(文字作品著作权人):住所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签约代表人:证件号码:合同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鉴于:甲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取得合法从事影视剧制作资格的法人单位;乙方是文字作品(下称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人;甲方有意采用文字作品拍摄影视剧,乙方表示同意。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平等自愿、诚
2、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达成本意向书,以兹共同遵守。名词定义:本意向书所称“期权”,系指被许可方以支付一定对价所取得的在未来一定期间内决定是否采用约定文字作品的选择权。在该期间内,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人本人不得行使本意向书第七条项下的权利,更不得将上述权利授予任何第三人。第一条首个期权1.L乙方特此授予甲方一个不可撤销的、为期个月的期权(自本意向书签署时起算)。1.2.甲方同意为此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该款项应当于本意向书签署之日起日内支付。1.3.假如期权得以行使,为首个期权支付的款额可从付给乙方的购买价格中予以扣减。第二条续展权2.1.甲方享有先后两次通过下列方式,每次按个月期限(
3、即“续展期间”)的延长期权的权利。2.2.作为行使首次续展的对价,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该款项应当于续展通知到达乙方之日起日内支付。2.3.作为行使第二次续展的对价,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该款项应当于续展通知到达乙方之日起日内支付。2.4.甲方应于当期期权期间届满5日前,把续展期权的意思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该通知到达乙方时,期权的续展即发生效力。第三条独家许可在上述期限内,甲方享有使用作品的排他的、独家的选择权。在上述期限内,乙方不得将本意向书第七条所规定的权利许可给任何第三方使用,而且乙方本人也不得行使。第四条期权续展费的独立性如果期权得以行使,由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续展期权的全部费用(即“续展费”
4、)不得从应付给乙方的许可使用费中予以扣除。第五条许可使用费的预先约定5.1. 果甲方行使期权,双方同意作品的许可使用费为人民币一元。具体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及其他条款由拟签署的文字作品许可使用合同另行约定。5.2. 本意向书第一条、第二条所约定的期限届满前,甲方未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表示采用该作品的,甲方的选择权终止,其向乙方支付的金额不予退还。5.3. 甲方未向乙方按期支付约定金额的,本意向书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第六条与第三人接洽的权利6.1.在期权的有效期间和续展期内(如果办理了续展的话),甲方享有与第三人进行接洽、就项目进行磋商并针对本意向书项下的作品的开发订立意向书的权利。在甲方行使期
5、权并支付期权对价的前提下,乙方特此授予甲方下列全球范围的排他的权利:6.1.1通过媒介和设备进行开发、制作、利用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院线发行、非院线发行、互联网发行、电视(包括但不限于免费的、付费的、有线的以及卫星传输)、音像带和DVD、以及基于任何一切目前所知或者日后开发的媒介和技术所进行的复制或传播。6.1.2将作者姓名、肖像、声音和生平用于影音制作和其他项目以及立足于作品的其他材料,将其用于广告、宣传和推广。在行使这些权利过程中,甲方就作品的修改、编辑、剪切、重新编排或者更改作品方面享有不受限制的自决权。第七条拟使用作品权利的范围7.1.在本意向书第一条确定的期限内,甲方有权自主
6、决定是否受让乙方对文字作品享有的下列权利:7.1.1根据文字作品(当作品的形式表现为影视剧剧本时)拍摄影视剧;7.1.2.将作品改编成影视剧剧本(当作品的形式表现为小说、报告文学等其他形式时),根据改编而成的剧本拍摄影视剧;7.2.以上权利应一并行使。在甲、乙双方最终订立的文字作品许可使用合同中,甲方仅要求部分受让上述权利并经乙方同意的,合同成立。但甲方收取的、许可合同中未包含的那部分权利所涉及的金额,甲方不得要求乙方退还。第八条甲方的缔约义务本意向书期限内,一旦甲方决定采用作品用于本议定书第七条所定用途,甲方即负有于日内与乙方订立文字作品许可使用合同的义务。第九条原始稿件的返还及复制件的删除
7、、销毁9.1若乙方提交的是原始手稿,甲方应妥善保管。本意向书期限届满,甲方未行使优先缔结作品许可使用合同权利的,或者甲方在期满前明确表示放弃该项权利的,应将上述稿件在日内返还给乙方。9.2.若乙方提交的是复制件(包括但不限于复印件、誉写本、摘录本、微缩照片、文稿诵读录音、文稿电子版等)、网络邮件等等,在符合前款所列情形时,甲方应将上述材料予以返还,无法返还的应当加以全部删除或销毁。第十条义务转让的限制除本意向书约定情形外,非经对方书面同意,当事人不得将基于本意向书所负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一方擅自将其所负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该转让行为对另一方不发生效力。第十一条权利担保对本意向书项下的作品的权属情
8、况,乙方作出如下担保:11.L截至本意向书签署之时,乙方对作品享有完全的、合法的著作权。11.2.对于本意向书第三条所约定之权利,乙方从未转让或许可给任何第三人行使,乙方本人亦未行使。而且,在本意向书的有效期限内乙方保证不实施上述行为;11.3.乙方从未就作品著作权(无论全部或一部)设定质押,且迄今为止作品之上不存在任何权利负担;而且,在本意向书的有效期限内乙方保证不实施上述行为。11.4.作品不存在任何著作权的纷争,作品的内容亦未侵害任何第三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11. 5.在本意向书的期限内,若因作品引发来自任何第三人的追索,从而给甲方带来任何不便或损失,乙方愿意承担全部责任。11.6在本意
9、向书的期限内,若发生继承或者合并、分立等事由,依法由变更后的当事人享受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第十二条收回如果甲方已经行使期权但在行使期权之后的五年内并未开始影音制作的主要拍摄工作,则(原授予给甲方的)权利由作品著作权人收回。第十三条使用已进入公有领域的材料的权利在任何情况下,本意向书的签订不得使甲方或甲方权利义务的受让人就使用公有领域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作品中所包含的已进入公有领域的材料)的权利方面处于比本意向书签署前更为不利的地位。第十四条违约责任14.L甲乙双方应正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证本意向书的顺利履行。任何一方违反本意向书项下的任何规定,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10、应赔偿对方由此所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14.2.乙方违反本意向书第三条规定情形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本意向书;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依法予以赔偿。14.3.乙方违反本意向书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义务,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人民币)。甲方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损失及其他违约责任。甲方与第三人的接洽,包括签署合约(如租用外景地、聘用演员等)而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14.4.乙方将未经公开发表的作品透露给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由于乙方、乙方工作人员或乙方聘用或委托的其他人员的原因致使该作品被不合理地散布、传播、复制或者被第三人剽窃的,甲方可以选择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乙方单独承担或与其他侵权行为
11、人一道承担侵权责任。14. 5.对乙方提交的原始稿件,甲方未予妥善保管,导致该稿件全部或部分遗失、玷污、损毁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15. 第十五条合同的变更16. 1.本意向书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意向书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一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本意向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17. 2.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意向书,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一切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第十六条保密义务17.1.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意向书以及与本意向书相
12、关的一切信息。若本意向书未生效,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其在签约过程中知悉或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另一方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等)。17.2. 甲乙双方保证对其在讨论、签订、执行本意向书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17.3. 在本意向书终止之后,甲乙双方在本条款项下的义务并不随之终止,双方仍需遵守本意向书之保密条款,履行其所承诺的保密义务,直到对方同意其解除此项义务,或事
13、实上不会因违反本意向书的保密条款而给对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时为止。18. 4.任何一方若违反上述保密义务,应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第十七条不可抗力17.1.如果本意向书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意向书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17.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意向书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
14、,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17.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意向书。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意向书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本意向书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本意向书或暂时延迟本意向书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19. 4.本意向书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意向书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意向书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
15、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第十八条通知与送达18.1.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意向书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均应按照本意向书首部所列明的通讯地址、传真、电子邮件以邮寄或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电子邮件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发至本意向书首部所列明的通讯地址或者传真、电子邮件系统的通知、文件、资料均视为有效送达。18.2. 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另一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签收之日不明确的,以信件寄出或者投邮之日起算三日视为送达。通过传
16、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通知、文件、资料等数据电文进入另一方系统之时视为送达;通知、文件、资料等数据电文进入另一方系统之时不明确的,以传真、电子邮件发出后的第二日视为送达。第十九条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19.1.本意向书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19.2.凡因本意向书引起的或与本意向书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1口2种方式(二选一)解决:19.2.L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设在(地点)的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19.2.2.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条合同
17、权利和义务的转让除意向书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意向书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第二十一条合同的解释21.L本意向书文本由口乙方乙方提供,其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予以说明;甲乙双方对本意向书各条款的内容均充分理解并经协商达成一致同意。21.2.本意向书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意向书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意向书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合同效力和签署22.1.本意向书对每一方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均有约束力。22.2.本意向书的任何
18、一方未能及时行使本意向书项下的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该权利,也不影响该方在将来行使该权利。22. 3.如果本意向书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或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则该条款被视为删除。但本意向书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22.4. 本意向书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2.5. 本意向书经双方签字、盖章,以最后签字、盖章日期为本意向书生效日期。本意向书未尽事宜,需修订或变更时由双方签署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意向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2.6. 本意向书之任何修改除非经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确认,否则均属无效。第二十三条合同附件23.1.本意向书未尽事宜,依
19、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意向书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意向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意向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3. 2.本意向书及本意向书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3.4. 本意向书附件如下:.乙方:(盖章)授权代表签字:签字日期:甲方:(盖章)授权代表签字:签字日期:本意向书签订地点:文字作品使用意向书篇2甲方:住所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法定代表人:乙方:证件号码:住所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手机:电子信箱:鉴于:1 .甲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取得合法从事电影制作资格的
20、法人单位;2 .乙方依法享有文字作品(下称“文字作品”)的著作权;3 .甲方有意采用文字作品拍摄电影片,乙方表示同意。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乙方拟就文字作品授予甲方以下权利:1.将文字作品改编为电影文学剧本;4 .基于文字作品改编而成的文学剧本拍摄电影片;5 .(甲乙双方还可就文字作品表现在电影、电视剧、电视节目、光碟、录像带、磁带、网络产品及其他视听载体上的制作权进行约定)。第二条甲方应于本意向书签署之日起日内决定是否采用文字作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若本条规定的期限届满,甲方未就是否采用文字作品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视为甲方
21、决定不采用文字作品。第三条若甲方决定采用文字作品,甲方应于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日内与乙方另行签署书面的文字作品使用许可合同,甲方使用文字作品的相关事项以该合同为准。第四条甲方应于本意向书签署之日向乙方支付元。若甲方决定采用文字作品并与乙方签署文字作品使用许可合同,此款项自动转为甲方使用文字作品应向乙方支付的酬金。若甲方决定不采用文字作品,甲方无权要求乙方退还此款项;若甲乙双方最终未能签署文字作品使用许可合同,除因乙方拒绝与甲方签署该合同外,甲方亦无权要求乙方退还此款项,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甲方未按时向乙方支付本条规定的款项,且经乙方催告后一日内仍未支付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乙方
22、有权通过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意向书。第五条若截至本意向书签署之日,乙方未曾向甲方提供文字作品的电子版本、打印稿或者文字作品手稿的复印件,乙方应于本意向书签署之日起日内向甲方提供,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第六条若甲方决定不采用文字作品或依据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视为甲方决定不采用文字作品,甲方应于作出决定之日或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日内将乙方向其提供的所有资料退还乙方或按照乙方要求予以销毁,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第七条在本意向书生效期限内,甲方有权依据其可能获得的乙方授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相关的制作或筹备活动;但这些活动不应当包括本意向书第一条规定的权利的实质行使,也不得损害乙
23、方的其他合法权益,否则,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第八条在本意向书生效期限内,乙方不得自行或授权除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行使本意向书第一条规定的权利。第九条若乙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本意向书继续生效,乙方权利、义务由其合法监护人或继承人享有或承担。第十条甲方保证其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意向书,且其履行本意向书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第十一条乙方保证:1.乙方为文字作品的惟一著作权人,其有权对文字作品进行处置;2 .乙方从未自行或授权除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行使本意向书第一条规定的权利;3 .在本意向书生效期限内,乙方不会自行或授权除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行使本意向书第一条规定的权利;4 .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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