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进口侵权问题的防范与应对之如何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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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行进口侵权问题的防范与应对之如何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作者:李涵璇(兰台律师事务所)发布日期:2024.02.26虽然当前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平行进口中商标侵权问题尚无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判断平行进口商品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时,逐渐形成了统一的判断标准。在判断平行进口商品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时,人民法院会综合考虑多个因素。首先,会评估商标的功能是否被破坏,即平行进口商品是否对商标指示商品来源的功能造成损害。其次,会考察权利人的利益是否受损,例如平行进口商是否对商品进行了不当的加工或变动,损害了商品的质量或商标声誉。最后,还会关注消费者是否可能产生混淆,即平行进口商品是否可能导致消费者
2、对商品来源或品质产生误解。01商标侵权案例在过往的平行进口商标侵权案件中,以下行为通常被认定为构成商标侵权:(一)商品违反我国强制性法律法规1 .“吉力贝”商标侵权案件I案情简介:被控侵权产品标签的配料中包含白砂糖、玉米糖浆及双乙酸钠等,另载明原产国为美国,经销商为被告好食好吃公司。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760-2014)中规定的双乙酸钠允许使用食品不包含糖果、巧克力等。法院认为:判断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的进口、销售行为是否侵害涉案权利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关键在于是否损害了权利商标保证商品质量和表明商品提供者信誉的作用,是否会给权利商标及商标权利人的声誉带来不良的影响被控侵权商品在我国境内
3、的进口、销售已属违法,且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破坏了权利商标保证商品质量和商品提供者信誉的作用,对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已造成实际损害。2 .米其林轮胎商标侵权案件2案情简介:被告出售的被控侵权商品确系原告的日本工厂生产,但其并未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办理3C认证,而轮胎产品办理3C认证是强制性要求。法院认为:由于这种产品我国境内的销售己属违法,且可能存在性能和安全隐患,破坏了原告商标保证商品质量和商品提供者信誉的作用,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已造成实际损害,两被告的销售行为,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对商品进行分装销售1 .“不二家”商标侵权案件3案情简介:被告购进权利人生产的散装糖果后,采购
4、不同规格的糖果盒对散装糖果重新分装后进行销售,规格具体为138g铁盒装、258g铁盒装、100g纸盒装。法院认为:本案中,虽然被告分装、销售的三种规格的涉案产品中的糖果本身系来源于原告公司,且其使用的三种规格的外包装上也附着了与涉案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标识,从相关公众的角度来看,并未产生商品来源混淆的直接后果,但是商品的外包装除了发挥保护与盛载商品的基本功能外,还发挥着美化商品、宣传商品、提升商品价值等重要功能,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其商品分装到不同包装盒,且该些包装盒与原告对包装盒的要求有明显差异,因此,被告的分装行为不仅不能达到美化商品、提升商品价值的作用,反而会降低相关公众对涉案商标所指
5、向的商品信誉,从而损害涉窠商标的信誉承载功能,构成商标侵权。(三)在商品上加贴标识且/或磨掉识别码2 .“百龄坛”商标侵权案件窠情简介:原告在其生产的所有产品刻上清晰的码以便于公司识别产品的产地以及产品的追溯情况,被告在被控侵权商品上加贴使用中文标签并磨掉产品原有的识别码。法院认为:商标权利人在涉诉商品发售国并无在该商品上使用“百龄坛”商标的意愿,而经营者亦无使用该商标的合法、合理理由,故在涉诉商品中文标签上使用“百龄坛”字样的行为客观上损害了商标权利人在商标不使用方面的权益。经营者磨去产品识别码,其主观上有隐藏商品来源、将其与国内使用商标的有着其他生产、销售来源的同类酒产品相混淆的恶意,实质
6、上给相关公众和商标权人造成了双重损害:一是影响了商标的识别功能。商标注册有地域性、来自不同法域的商标,注册人有可能不同,擅自加贴他人商标的行为有可能导致相关公众对真实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是妨碍了商标权人对产品质量的追踪管理,干扰了商标权人控制产品质量的权利,比如对应当召回的产品因被磨码后无法判断商品的准确来源而未召回的情形下,致使商标权人的商誉等商标权益受害。3 .“康宝莱”商标侵权窠件-案情简介:被告在其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上加贴不透明的中文标签,另将两种产品外包装上的产品识别码去除或磨除。法院认为:注册商标权利人有权根据其自身需求和商标策略决定在何种商品上使用何种商标,进而达到细分商品
7、市场或区分商品定位等特定商业目的。本案中,尽管涉案英文图文注册商标和“康宝莱”、“普莱乐”、“奈沃科”、“夜宁新”等中文注册商标均归属于康宝莱国际公司,但权利人对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和排他权,即康宝莱国际公司享有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自主性,且这种对注册商标的支配权不容他人侵害。被告被诉行为尽管未割裂商品与注册商标及权利人间的对应关系,但在未获涉案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在进口商品上使用了与涉案中文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违背了权利人商标使用的意愿,影响了权利人商标使用的策略,从本质上妨碍r康宝莱国际公司对涉案中文注册商标的支配权。产品识别码是特定商品相关信息的标识,能够为权利人及
8、消费者识别、追溯产品来源提供便利。本案中,根据原告陈述以及被告提供的天猫国际商铺对于标签破损及刮码问题的描述,涉案注册商标权利人为了对产品价格把控、对商品进行有效溯源在上述两款产品上安装了产品识别码,但被告销售的被诉两款产品去除了相应识别码信息,在主观上有隐匿商品来源的恶意,客观上破坏了商品的完整性,对权利人和相关公众造成了双重损害:一方面,妨碍了商标权人对产品质量的追踪管理,干扰了商标权人控制产品质量和价格的权利;另一方面,影响了商标的识别功能,侵害了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及产品信息的知情权,有可能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真实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四)对商标的使用超出合理限度1. “FENDI”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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