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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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为提升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以下简称本区)居住区公共服务管理水平,提高本区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标准,满足本区居民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构建和谐、美好人居环境,提升本区居民的“幸福感、获得感。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居住区是指城市中住宅建筑相对集中布局的地区,本法所称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是指以划拨方式供地并按照规划和相关标准建设,为公众提供非盈利性或普惠性公共服务的房屋。本区内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
2、理适用本办法。居住区内的物业用房、会所及其他属于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一、规划与选址(一)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应当坚持统一规划、集中布局、科学配建、专项使用、便民服务的原则。可采取新建、改建、扩建、租赁、购买、整合资源、接受捐助等多种方式灵活解决,新建的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使用的土地按照国家划拨用地目录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的规划管理工作,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合理划分十五分钟生活圈和五分钟生活圈,并按生活圈等级将需配建的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十分钟生活圈宜作为十五分钟生活圈的补充合理划定
3、。(三)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的选址应与接收、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相结合,选址位置应临近城市道路,便于居民使用。(四)新建的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应单独占地。五分钟生活圈配建的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宜与住宅统一规划建设,在满足服务半径和功能的前提下,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也可根据不同等级的生活圈内现状配建情况和实际需求,灵活布局合理确定配建内容,进行合并和补充建设。(五)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联合卫生、教育、民社、街道、公安、执法等相关部门制定配建标准,在与卫生、教育等各专项规划相协调的基础上,编制本区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规划。二、建设与使用(一)新建的居住区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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