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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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秩序,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黑龙江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经依法登记的佛教寺院、道教官观、伊斯兰教清真寺、天主教教堂、基督教教堂和东正教教堂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公安、工商、卫生、文化、城乡规划、房产住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宗教活动
2、场所的管理工作。第五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取得审批手续。非宗教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安定、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组成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二)遵
3、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宗教的教规、宗教活动场所制定的各项制度;(三)有一定的宗教学识和组织管理能力,在信教公民中具有一定的威望。第九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和收入由该场所组织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占有、挪用或者无偿调用。第十条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售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第十一条在宗教活动场所周边20米以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应当尊重有关宗教的信仰和传统风俗习惯。在宗教活动场所周边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不得产生过大音量干扰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第十二条任何人进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尊重宗教习俗,遵守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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