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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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市委、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及直属单位、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各民主党派机关、有关人民团体的机关本级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履行审批程序,办理产权
2、转移或核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二)厉行勤俭节约;(三)公开、公平、公正;(四)处置及时。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指导、监督本机关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具体工作,建立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按照规定权限履行报批程序,对资产处置申请材料的真实
3、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第二章资产处置范围和要求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一)闲置、超标准配置资产。(二)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三)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四)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五)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职能调整等原因发生产权转移的资产。(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需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应当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有关规定。行政事业单位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在处置资产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资产使用状况,经集体决策后履行审批程序,并依据处置事项批复等相关文件及时处置国有资产,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第三章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第九条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如下:(一)主管部门审批权限1 .主管部门机关及所属单位处置(不含跨级次、跨部门无偿转让)单价(单台件、单项账面原值,下同)在5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不含房屋及构筑物、车船)、无形资产。2 .主管部门机关及所属单位报损单笔金额5万元以下的货币性资产。3 .主管部门机关及
5、所属单位无偿转让、报损等方式处置存货。4 .无主管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视同主管部门机关,上述限额内资产处置事项,由单位按照内控制度规定审批。(二)财政部门审批权限1 .处置单价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处置单价50万元以下的房屋及构筑物、车船,以及跨级次、跨部门无偿转让单价在50万元以下的其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2 .报损单笔金额5万元(含5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货币性资产。3 .处置单价500万元以下的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指对外投资损失核销、转让或减持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三)市政府审批权限1 .处置单价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
6、无形资产、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2 .向国有全资企业无偿划转或有偿转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采用置换方式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等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因发生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进行资产清查的,涉及资产损失的事项按照上述资产处置审批权限进行审批,资产核实后的划转等处置事项,由财政部门审批。第十一条普通高等教育学校除房屋及构筑物、车船以外,对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并且经技术鉴定已不能继续使用确需报废的其他固定资产,由普通高等教育学校按本办法第六章有关规定自行处置。第十二条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的处置,不再经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涉及国
7、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处置,以及科技成果向境外实施转化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附相关材料,并对资产处置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二)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对审批权限内事项进行审批,权限外事项提出具体审核意见,报财政部门审批。(三)财政部门审核或审批。市财政局对主管部门报送的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对审批权限内事项进行审批,权限外事项提出具体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第十四条财政部门或主管部
8、门收到行政事业单位提交的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材料齐全的,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或审批意见。情况复杂的,审核或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第十五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或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打印并签章的处置审批表是国有资产处置的依据。行政事业单位要依据批复文件或审批表处置资产,及时办理资产权属变更、注销等,取得处置结果相关凭证材料,并依据批复文件或审批表和处置结果相关凭证材料,在一个月内核销相关资产台账信息,进行会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同时,行政事业单位要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上传处置结果相关凭证材料,生成资产处置执行单,核销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资产信息,确保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9、资产数据与财务数据的一致性。第四章无偿转让第十六条无偿转让是指以无偿的方式转移资产产权的处置行为,包括无偿划转和对外捐赠等。无偿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无偿划转国有资产,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全资企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对外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赠予合法受赠人的行为。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无偿转让国有资产,应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文件(附单位内部决策文件)。申请文件应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无偿划转、捐赠资产原因及对本单位履行职能的影响,接收单位同意接
10、收资产意见等内容。(二)资产权属证明(如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机动车登记证等,下同)、记账凭证、原始价值凭证的复印件、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打印的资产明细表(加盖公章)。(三)在发生机构分立、撤销、合并、职能调整等情形时,需提交政府或编制部门批准文件及本单位资产清查报告。(四)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采购资产向下级单位转移的,需提交国家、省向下级单位转移资产的文件或市政府同意向下级转移资产的文件等相关资料。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无偿划转资产后,应取得接收单位出具的资产接收确认手续;对外捐赠资产后,应取得受赠方出具的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受赠方所在地城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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