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docx
《呼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呼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docx(5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哈呼政办规(2019)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所属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呼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31日呼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哈政办发(2011)1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直
2、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的行为。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事业单位提出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
3、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第二章资产处置方式和范围第六条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一)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处置行为。(二)出售、出让、转让,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以有偿方式变更其占有、使用的资产所有权、使用权的处置行为。(三)置换,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企业、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交换的处置行为,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四)对外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
4、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予合法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五)报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六)报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由于发生盘亏、呆账、非正常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进行核销的处置行为。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一)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二)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不适合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三)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
5、确需报废的固定资产O、(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占有、使用权变更的资产。(五)盘亏、毁损、货币性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六)需要转让、核销或注销的商标、商誉、专利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七)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八)因城市、单位规划改造需拆迁的房屋构筑物资产。(九)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资产。第三章资产处置的权限和程序第八条资产处置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区财政局和区直主管部门分工负责的审批管理制度,重大国有资产处置需报区政府批准。具体按照以下权限进行:(一)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单项资产原值(不含土
6、地、车辆、房屋及建筑物)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二)区财政局审批权限:单项资产原值在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以及20万元以下的土地、房屋及建筑物。(三)区政府审批权限:属于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行政事业单位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是指:处置单项资产原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正常报废的专用设备除外;转让股权(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或向非国有方转让股权(产权);其他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四)跨部门和跨级次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由划出方主管部门报区财政局审批。第九条资产处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行政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或区财政局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7、(二)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提交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合理性、真实性审核后,对权限内的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并将哈尔滨市呼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核准单报区财政局备案;对权限外的资产处置事项报送区财政局审批。无主管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直接报送区财政局审批。(三)区财政局对主管部门报送的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四)属于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报批,应由主管部门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区财政局依据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对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提出初审意见,报区政府批准。(五)主管部门或区财政局接到申请,以及必备的文件、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情况复杂或重大处置项目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不予批准的
8、,应当说明理由。(六)区财政局或主管部门出具的哈尔滨市呼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核准单或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既是财政部门安排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也是行政事业单位办理产权变动的依据和调整相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原始凭证。资产处置审批后,相关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七)对经批准核销的呆账损失,采取账销案存的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八)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支出,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取得财政部门印(监)制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受赠方所在地城镇街道、农村乡镇等基层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呼兰区 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 处置 管理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69603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