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公司法修订注册资本认缴制度的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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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新公司法修订注册资本认缴制度的解读作者:陈俊鹏(威科金融服务)发布日期:2024.02.25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新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从总体来看,新公司法虽然延续了现行公司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制度,但是在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机制和组织架构,股东、董监高、债权人各主体之间的权责等方面,新公司法均进行了大幅修改,法条数量也由现行公司法的十三章218条增加至十五章266条。下面本文将对新公司法修订的热点问题之注册资本认缴制度的修订进行分析探讨。1.新公司法修订注册资本
2、认缴制度的必要性1993年,我国公司法出台施行,其第25条对于公司注册资本缴纳制度进行规定,确立实缴制。2005年,公司法进行第三次修改,公司注册资本缴纳制度由实缴制修改为限额限期实缴制。为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促进经济发展,公司法在2013年修改中确立资本认缴制。根据资本认缴制,股东可以自由约定认缴资本的数额以及出资的期限,出资期限届满之前,股东并不负有向公司缴纳全部认缴资本的义务。认缴制让投资者能够更加自由地选择何时实缴出资,充分享受认缴制带来的期限利益,能够更好激发投资者积极兴办企业的内在动力。瓦据统计,我国公司数量从2014年的1303万户,增长至2023年11月底的4839万户,增长了2
3、.7倍,其中99%属于小微企业,极大提升了我国的经济活力和投资动力。但自由若无边界,则权益必受侵害。自实行资本认缴制以来,许多“无赖公司”相继出现。他们通过盲目认缴、天价认缴、约定畸长出资期限、恶意延长出资期限、恶意转让股权以逃避出资等各类违反真实性原则的方式利用法律规制上的漏洞以逃避责任,在损害了债权人对公司的信赖利益的同时,也不利于保障交易安全及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显然,我国仓促中进行的公司资本认缴制度改革没有建立体系化的制度结构,没有系统性的法律配置,并且,资本认缴制为了“万众创业”而仓促推出,没有经过严格的学理论证和立法讨论,导致实践运作中的法律漏洞比较多,这也为学界所激烈批评。在市
4、场交易中,以资本为核心所构筑的整个公司信用体系不可能完全胜任对债权人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保护的使命。决定公司信用的并不只是公司的资本,公司资产对此起着更重要的作用。7而没有法定最低资本额要求、最长出资期限要求的公司资本制度,公司资本已经被置于可有可无的境地。在此情形下,对于认缴制进行约束己成必然趋势。2 .新公司法中关于注册资本认缴制度的规定新公司法第47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由此,认缴制修改为限期实缴制。为对实践中不同时间登记设立的公司进行过渡安排,新公司法在第
5、266条中对于限期认缴制的适用予以回应。根据其规定,在新公司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5年的应当按照规定“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o但在实践中如何逐步调整以及过渡期的长短等问题新公司法中未进行规定,需待后续国务院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进步明确。对于注册资本认缴制度的调整,是更好顺应我国经济发展需求、解决实践困境的立法回应。同时,根据新公司法规定,发起人只需根据公司业务经营的实际需要和自身经济水平确定并实缴设立时发行的公司资本即可,这也并不会提高公司设立门槛。口此前,关于“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学界始终存在争论。尽管最高院曾在九民纪要“中作出回应,但始终缺少明确法律依据。因此,在实
6、践中,仅能借助破产程序来解决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问题,但是破产程序的应用需要耗费巨大的司法成本、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不利于充分高效地进行债务清偿。例如,在陈宗建、波特城(江苏)智慧园区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案中,审理法院仅能依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而在法院未受理公司破产申请之前,债权人则无法要求公司股东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其合法利益无法得到保障。而新公司法为更好保障债权人合法利益,除限期实缴制外,其第54条中新增出资加速到期条款。即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出资期限未届满且未完全出资的股东丧失期限利益,应提前履行出资义务。也就是说,股东
7、在认缴出资后,不仅需要遵循5年出资期限标准,亦需对公司负有的到期债务负责。如股东未按期出资,则需要根据新公司法第49条、第252条E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 .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修订后存量公司股东的应对措施新公司法规定不仅面向新设立的公司,根据其第266条规定,存量公司也需在过渡期内逐步完成实缴出资义务。在此情况下存量公司股东应在规定期限内实缴到位。而若其确有实缴困难的,则可以采取以下应对措施:(1)减资。在不影响相关人合法利益的情况下,股东可以适当减资以减轻自己的出资负担。即便公司股东就减资部分曾承诺承担连带责任,但本质上与认缴制下对股东的追责效果无太大差异,并未额外增加股东风险。且减资操作
8、流程运作较快,较为便利。新公司法第224条:和第225条对于企业减资和简易减资的程序进行了规定。股东若选择减资方式减轻出资负担,则需要遵守相关程序性要求。否则,其违法减资的行为倾向于被认定为绝对无效,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恢复原状。同时,即使股东未直接从公司获得财产,仍直接影响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只要减资违反了保护债权人的程序规定,就应当由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股权转让。除减资之外,如果有进行股权转让的条件,存量公司股东也可以考虑。新公司法第88条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
9、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该规定明确了在公司经营状况尚可的情况下,若股东不能继续参股,则可以选择转让股权。但如受让股东未能全额缴纳出资,则仍由转让股东承担补充出资的风险。因此,股东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应充分考虑受让人的实际出资能力,以规避其出资不能的风险。(3)注销公司。目前,新公司法并不要求在公司注销前股东必须完成出资,因此及时注销公司也是一种可行的办法。特别是如果公司主体是壳公司或者没有
10、具体开展业务的,注销将为公司股东免除更多风险。若是公司股东有意愿在之后重新注册公司发展业务,采用先注销再注册的方式也有利于减轻其出资负担。根据公司法规定,企业终止经营活动退出市场,通常需要经历决议解散、清算分配和注销登记三个主要阶段,具体包含依法宣告解散、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理公司财产、清缴税款、清理债权债务、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制作清算报告、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等过程。其中,根据新公司法第232条皿规定,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由董事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不清算或者以虚假的清算报告等违法清算的方式注销公司的,其实质是滥用股东地位损害债权人合法利益,则需要根据第23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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