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动物福利与动物权利为视角探讨我国动物保护立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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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动物福利与动物权利为视角探讨我国动物保护立法近日来,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全球,对人们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威胁。据流行病学分析,导致此次疫情的新型冠状病赤很可能来源于野生动物1,为此动物保护立法的呼声再次高涨。国外的动物保护立法实践已有近200年的历史,动物保护法律体系亦日趋完善2。而在我国,动物保护立法起步较晚且进展缓慢,对动物福利及权利方面的立法更为欠缺。尽管不少专家、学者为推动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做了很多努力,但立法进程仍很艰辛。比如,2009年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2010年乂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虐待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开始重点关注动物福利的立法及相关问题3。但这
2、些立法建议一经提出,各方面质疑不断,其中动物权利拥护者认为立法更应该维护动物的权利而不仅是福利。动物福利与动物权利之争从未中断,许多专家、学者都在据理力争,但至今仍未达成共识,致使动物保护立法举步维艰。因此,正确认识动物权利与动物福利之争,积极探索双方都能接受的契合点,对推动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1对于动物保护立法的争论“动物福利(animalwelfare)概念最初由美国人休斯于1976年提出4该理论多强调人类应该改进动物利用中那些不利于动物康乐的激进、极端的手段和方式,使动物尽可能免受不必要的痛苦5。而“动物权利(animalrights)”词最先是汤姆容根在1983年
3、出版的动物权利状况书中明确提出。其观点主要包括:所有(或者至少某些)动物应当享有支配自己生活的权利,动物应当享有一定的精神上的权利,动物的基本权利应当受法律保障。两者表现在动物保护立法方面,形成以下两大学派。动物福利学派认为:在目前我国主、客二分法的法律结构和由该结构所维护的法律秩序之下,只有人才是法律关系的主体,能享有法权,而动物由于不具有现代法律架构和秩序所认可的意思表示,只能被动地接受人类提供的“好处”,即福利。这种被动性,体现在法律上只能是客体7。因此,立法不能赋予动物法律权利。而动物权利学派则认为:动物也可以跟人一样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可以享有法律权利。法律关系的主体不等于立法主体
4、,立法主体必须是人或者人成立的机构,而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是人,也可以不是8。动物虽然不能像人样用语言表达诉求,但可以通过监护、代理制度的设置,由它的主人或者代理人,代表它们做出某些行为。同时,法律权利主体范围的扩大、环境伦理学的理论基础等都为动物法律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条件,所以应该予动物法律权利。2客观看待两者之争第一,要严格区分道德权利和法作权利。动物保护立法讨论的应该是动物的法律权利,而大多时候大家争论的动物权利都是指道德权利。动物权利”一词首先出现在环境伦理学领域9,因此对其作道德意义上的理解更为合适。而很多学者将动物的道德权利上升到法律层面加以讨论,提倡赋予动物法律权利,并未考虑和理解权
5、利的法学意义9,所以引起很多争论。在笔者看来,环境伦理学中的道德权利与法学中的法律权利内涵不同、所指各异,不存在必然的联系,不能相提并论。一是两者的产生方式不同。道德权利是随着人们认知水平的不断提升,产生于人们长期以来形成的、约定俗成的共同的行为准则,而法律权利多由国家立法产生。二是两者的实现方式不同。道德权利多姑通过关论压力和人们内心的道德自省实现的,是种自发行为,是种软约束,而法律权利多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是一种“硬约束。三是两者对应的义务内容不同。道德权利所对应的义务因人们认知水平、风俗习惯等不同而各不相同,衡量标准模糊不定;而法律权利义务是明文确定下来的,不会因人而异。因此,在谈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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