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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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加充分利用全球创新资源,深入推进“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根据重庆市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渝府发2022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47号)等文件精神,参照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国科发外2011316号),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庆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国合基地)是指由重庆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认定,在参与“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推进国际技术转移、承担国际科技合作任务、促进我市国际科技合作水平提升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具有进一
2、步发展潜力和引导示范作用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科技园区等载体。国合基地包括国际创新园、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和海外科技创新中心等四种不同类型。第三条国合基地的建立旨在提高我市国际科技合作的质量和水平,发挥国际科技合作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与创新、对夕听放的促进作用,支撑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区和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建设,形成多维立体的开放创新格局。国合基地是我市积极利用国际科技资源,融入全球创新网络的骨干和中坚力量,对全市国际科技合作的发展具有重要引领和示范作用。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为突出国际科技合作的特点,国合基地采用“分类认定,统一管理”的认定和管
3、理原则,即对国际创新园、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和海外科技创新中心等四种不同类型的国合基地,按照不同的条件进行认定,并由市科技局统一进行管理。第五条建设国合基地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本市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二)具有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队伍和资金来源,设有专职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管理树勾和管理人员;(三)近三年未发生环保、安全等责任事故,未出现科研诚信问题;(四)严格遵守我国科技保密有关规定。第六条国际创新园申报条件国际创新园是依托高新区、自贸区、经开区等开发开放平台,由市科技局与各高新区管委会、区县(自治县)政府共建,集研发、孵俯口产业化功能为T本,可有效推动国际产
4、学研合作,提高区域技术创新能力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国际创新园的机构应满足1条件:(一)具有技术研发、企业孵化、技术产业化、智力引进等多种功的口条件,是所在领域或地区国际科技创新资源集聚的重要平台;(二)入驻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创新型企业达10户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市级以上创新平台达3个以上,海外研发机构或者研发团队达2个以上;(三)建立完善的国际科技合作管理树勾,与5个以上国(境)外政府、知名企业、研发机构事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所开展的国际科技合作对WW技发展具有引领、辐射W示范作用;(四)育第效推动产学研合作,用是高科技创新能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推动
5、产业群勾升级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第七条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申报条件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是依托从事国际技术转移和国际科技合作的科技中介组织建立,有效B照高新区、自贸区、经开区和特色产业园区等开发开放平台,有力提升平台科技创新能力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的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一)具有广泛且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渠道、较为完备的服务支撑条件及开展国际技术转移月艮务的能力和经验;(二有专业化的国际技术转移月艮务团队,有能力提供技术、人才国际寻访、引入、推窗口测评等中介服务;(三)在开展技术引进、技术孵化、消化吸收、技术输出、技术产业化,以及国际人才引进等方面具有显著成责;(四)将我市科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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