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处分办法-编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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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川路桥制202302013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处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衔接,加强公司职工的监督管理,促进职工依法依规履职、秉公用权、规范行为、廉洁从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参照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规章制度与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分、子公司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职工给予处分的活动。本办法中的职工是指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所有经公司组织(人事)部门正式
2、招聘录用的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公司应当按照职工层级管理权限,加强对其所属职工的教育、管理、监督。职工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管理制度,应当承担责任的,依本办法给予处分。第四条给予职工处分,坚持党管干部、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为准绳,给予的处分与违规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第五条给予职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六条职工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一般情况下,非因本办法规定事由、非经本办法规定程序,不受处分。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七条处分
3、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留用察看;(七)开除。第八条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六个月;(二)记过,十二个月;(三)记大过,十八个月;(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五)留用察看,二十四个月。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处分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九条留用察看,分为留用察看一年、留用察看两年。对于受到留用察看处分一年的员工,期满后仍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可以延长一年留用察看期限。留用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留用察看期满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处分的违规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第十条两人及以上共同违反本办法的,根据其在共同违规违法中
4、所起的作用和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第十一条有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规违法或者实施违规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法给予处分。第十二条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所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所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开除处分,不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则。第十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处分的违规违法行为的;(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规违法事实的;(三)检举他人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和危害结果发生的
5、;(五)在共同违规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规违法所得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第十四条职工违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给予诫勉,免予或者不予处分。职工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规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处分。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处分:(一)在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规违法,应当受到处分的;(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包庇同案人员的;(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规
6、违法行为的;(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规违法所得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第十六条职工有两个以上违规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处分。应当给予两种以上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处分的,可以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职工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处分的,可以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处分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第十七条对于应受到撤职处分的,已调任高于原任职务或与原任职务相当的其他职务的,撤销现任职务;担任两个及以上职务,给予
7、撤职处分的,其所担任的所有职务应同时撤销。对应当受到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但又无级可降、无职可撤的,给予记大过处分,影响期为二十四个月。第十八条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员工,其职务自然撤销。留用察看期满后二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第十九条职工在处分期间,不得评选先进,不得授予任何荣誉称号,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岗位等级和职称(专业技术职务)等,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等。第二十条受处分的职工,在处分期内应当减发或不发绩效;降级、撤职或留用察看的,同时降低薪酬等级。第二十一条对受处分职工执行职位禁入的规定。公司职工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
8、终止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组织(人事)部门三十日内按规定办理解除其劳动合同手续,五年内不得重新录用。第二十二条公司职工因违规违法给国家和公司造成损失的,除给予处分外,还应依据损失情况做出经济赔偿。经济赔偿标准由所属公司结合自身实际并参照公司其他相关规定自行确定。拒绝赔偿的,所属公司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缴。经济赔偿可从职工薪酬待遇、绩效、风险抵押金等中扣除,但扣除经济赔偿后的实际工资性收入不得低于公司所在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三条公司职工发生违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处分,但下落不明的,应当依据本办法给予处分,下达处分决定。(一)处分决定下达后,要依法在三十日内将处分决定送达被处分人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
9、责任能力的直系亲属,送达人员要做好相关记录。无法送达的,应通过媒体予以公告送达。(二)送达或公告发出三十日内被处分人未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的,由组织(人事)部门直接办理开除手续。第二十四条已经退休的职工退休前有违规违法行为的,一般不再给予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已经离职或调离本单位的职工在离职或调离前有违规违法行为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把处分建议送其现任单位。已经死亡的职工在履职期间有违规违法行为的,不再处分。第二十五条公司职工违规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规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纪检监督部门暂扣、没收、追缴;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
10、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第二十六条职工因违规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纪检监督部门应向组织(人事)部门建议取消其违规违法获得的利益,具体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第二十七条公司职工有违规违法行为,组织(人事)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已经给予组织处理的,但依据此办法应当受到处分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将职工违规违法线索移交纪检监督部门处理。其中被罢免、免职、责令辞职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职工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督部门处理。第三章对受到刑事、行政处罚职工的处分第二十八条职工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
11、除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第二十九条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案件情况特殊,给予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应当报请上一级公司批准。第三十条职工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H一条对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职工,一般不再履行立案程序,由纪检监督部门依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
12、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提出给予处分的意见,移送审理。第三十二条对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司法机关决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职工,需要给予处分的,纪检监督部门应当立案调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第三十三条公司根据本办法作出处分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处分决定产生影响的,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第三十四条职工涉嫌违法犯罪,已经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对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公司应暂停其履行职责。待司法机关案件办理完毕之后,纪检监督部门再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第三十五条职工因违规违法问题在被调查核实期间,
13、不得提拔重用、晋升职务、晋升职级以及开除、出国(境)、办理退休、离职手续等。第四章处分权限和程序第三十六条纪检监督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对所属职工的违规违法行为具有调查处理的职责和权力,负责对职工违规违法问题进行受理、初核、立案、调查、审理以及监督处分决定的执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办理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的相关手续。其他业务部门发现职工的违规违法行为,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向纪检监督部门移交相关材料,并提出处理建议。第三十七条纪检监督部门收到反映职工违规违法问题线索,应先对问题线索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处置意见,需要初步核实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初核。对反映所属单位主要领导的问题进行初核应报公司主
14、要负责人批准。第三十八条初步核实后,需要进一步调查的,按程序报经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后立案调查。第三十九条纪检监督部门进行调查时,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谈话了解情况;收集、调取、复印有关证据;暂扣、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涉案财物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予以配合。第四十条根据案件调查的需要,需要采取其他调查措施的,呈报上级纪检监督部门批准。第四十一条立案调查应遵守以下程序要求:(一)被立案调查的职工是党员的,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纪检监督部门应一并党纪立案审查;(二)对案情简单,经过初核已查清违规违法事实,需要追究相关责任,不需要进一步开展调查工作的,立案和移送审理可以一并报批;(三)对
15、违规违法职工立案调查,应当通知被立案调查人本人及所在单位及人事部门;(四)纪检监督部门对涉嫌违规违法的职工进行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五)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给予处分的依据。第四十二条作出处分决定前,纪检监督部门应当将调查认定的违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人,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对其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记录在案。被调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处分。第四十三条调查终结后,纪检监督部门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确有应受处分的
16、违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处分决定权限,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作出处分决定;(二)违规违法行为轻微不需要给予处分的,可向组织(人事)部门建议组织处理;(三)违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撤销案件;(四)符合免予、不予处分条件的,作出免予、不予处分决定;(五)被调查人涉嫌其他违规违法或者犯罪的,依法移送主管机关处理。第四十四条调查工作终结,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调查报告,并由审查调查组组长以及有关人员签名。调查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依照规定移送审理。审理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审理报告,审理报告经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后,按以下程序处理。(一)对公司中层管理干部(含副职)及以上职级人员、下级公司领导班子
17、成员以及重大、疑难问题的调查处理,在报分管领导审批后,还需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后上董事会审议决定。(二)对公司第一款以外的其他人员,拟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经专题会议审议后,报分管领导审核,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拟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的,报分管领导审核,经党委会前置研究后,提交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审议决定。第四十五条决定给予处分的,应当制作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处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二)违规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分的种类、受处分的期限和依据以及经济赔偿的标准和数额;(四)不服处分决定,申请复核、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五)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
18、名称和日期。第四十六条处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分人和被处分人所在单位及组织人事(部门),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第四十七条参与职工违规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被调查人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四)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查、处理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八条纪检监督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公司主要负责人决定;其他参与案件调查、处理人员的回避,由纪检监督部门负责人决定。第四十九条给予公司职工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决定;拟给予撤职以上处分或遇不
19、可抗力的,办案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五十条公司对违规违法职工作出的经济赔偿决定,由同级财务部门依据处分决定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关收款手续。第五章处分的解除第五H一条职工受到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应当给予处分的违规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第五十二条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职务职级等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受到降级、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职务、岗位等级和薪酬待遇等。第六章复核和申诉第五十三条受到处分的职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
20、督部门申请复核。逾期未申请复核的,按无异议执行。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上一级纪检监督部门提出申诉。上一级纪检监督部门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第五十四条纪检监督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纪检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申请延长期限,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第五十五条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职工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复核、申诉的纪检监督部门应当撤销原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下一级纪检监督部门重新作出决定:(一)处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1、的;(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复核、申诉的纪检监督部门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下一级纪检监督部门变更处分决定:(一)处分适用的依据、法规、规章等错误的;(二)对违规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三)处分不当的。第五十八条复审、复核纪检监督部门认为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予以维持。第五十九条职工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职工的职务、职级、岗位和职员等级或者薪酬待遇等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职工的级别、薪酬待遇,并在原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没收、追缴财
22、物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返还、赔偿。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职工的工资待遇受到损失的,公司应当予以赔偿。第六十条公司依据司法机关有效裁决文书对违法犯罪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后,因当事人申诉,司法机关重新作出无罪判决的,公司职工应依据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国家赔偿要求。公司作为无过错方,不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相关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纪检监督部门纪律检查建议的,由公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处理。第六十二条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任免单位或者纪检监督部门责令改正,依
23、法给予处理:(一)拒不执行处分决定的;(二)拒不配合或者阻碍调查的;(三)对检举人、证人或者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四)诬告陷害职工的;(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第六十三条纪检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一)违反规定处置问题线索的;(二)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检举事项、检举受理情况以及检举人信息的;(三)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等不文明行为;(四)收受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的财物以及其他利益的;(五)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的;(六)违反规定采取调查措施的;(七)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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