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24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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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襄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运行与维护第四章保障与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强城市排涝能力,构建生态、安全、可持续的水循环系统,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海绵城市的规划与建设、运行与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城市规划、建设的管控,从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着手,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技术措施,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
2、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面源污染,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本条例所称海绵设施,包括雨水渗透设施、传输设施、调蓄设施、集蓄利用设施、截污净化设施及附属设施等。第三条【基本原则】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主体责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统筹海绵城市建设,将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政府统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协同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高新区
3、、东津新区、鱼梁洲管委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第五条【部门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统筹协调、督促指导、监督考核,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近期实施方案,统筹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和运行维护机制,组织指导城市排水防涝、园林绿化等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实施,组织对海绵城市建设、运行维护情况进行考核。发展和改革、财政、水利和湖泊、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行政审批、市场监管、气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或修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当贯彻海绵城市理念,落实海绵城市
4、相关政策要求,突出系统化全域谋划,注重保护和利用自然生态空间格局。第七条【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和湖泊、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应当在摸清排水管网、河湖水系、降水时空分布、自然地形地貌等现状基础上,确定规划目标和指标,明确需要保护的自然生态空间格局以及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内涝防治目标、雨水滞蓄空间、径流通道和设施布局等内容。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听取相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第八条【规划衔接】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应当与城市道路、竖向、绿地、水系
5、、防洪、排水防涝、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充分衔接;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相关要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管控指标。第九条【技术标准】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气象有关部门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依法编制或者修改建筑、道路、绿地、公园、广场等有关行业规划设计导则、运行维护规程等文件,完善本市海绵城市技术标准体系。第十条【豁免清单】建设工程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批同意后,可以不进行或暂缓实施海绵城市建设:(一)文物保护与利用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军用房屋建筑等特殊工程;
6、(二)重污染的工业项目、加油站、公交站台、垃圾填埋厂等;(三)不涉及室外、地面工程的旧建筑物的翻新、改造、加固、加层、加装电梯等工程;(四)因建设环境、内容、功能等因素制约不能完全遵循海绵城市建设控制要求的工程。第十一条【立项审批】对适用审批制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主要技术、投资估算、措施及方案。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在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的审查和批复文件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对适用核准制且属于大型联片建设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核准申请报告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主要技术、投资估算、措施及方案。行政审批部门应在项目核准批复文
7、件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第十二条【规划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供应城市建设用地时,应根据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要求,审查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时,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有关部门认可的海绵城市设计专篇。第十三条【设计要求】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应当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篇,应包括满足深度要求的海绵城市专项设计文件,并纳入有关部门的审查范围。项目设计文件应包括海绵城市建设目标、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建设控制指标、建设内容、投资概算相关内容。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过程中应当进行海绵城市建设专项审查,未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要求和建设标准的,施工
8、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证书。第十四条【建设要求】城市新建区域(含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等)的海绵城市建设,应当坚持目标导向,优先保护自然生态本底,合理控制开发强度,按照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的要求进行全过程管控。城市已建区域的海绵城市建设,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地下管网整治、内涝防治、厂网河(湖)一体化一体化水环境综合治理、园林绿化建设等工程,因地制宜,重点解决城市内涝、黑臭水体、溢流污染、自然生态空间破坏等问题。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套建设海绵城市设施:(一)道路与广场建设应当增强绿化带对雨水的消纳功能,在人行道、停车场、广场等扩大使用透水铺装,
9、推行道路与广场雨水的收集、净化和利用;(二)公园和绿地建设应当采取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小微湿地、植草沟、雨水塘等低影响开发措施,增强海绵体功能,并为滞蓄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三)建筑与小区建设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屋顶绿化、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微地形等措施,提高建筑与小区雨水的积存和滞蓄能力;(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应当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涝点,实施雨污分流,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应当经过岸线净化,沿岸截流干管的建设和改造应当控制渗漏和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五)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的整治应当注重恢复和保护水系的自然连通,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恢复河流的自我净化
10、、自我修复功能,构建城市良性水循环系统,改善水环境质量;(六)海绵城市建设的其他要求。第十五条r四同步制度】海绵城市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第十六条【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承担海绵城市设施质量首要责任,应当按照海绵城市规划和设计要求以及相关技术标准组织建设,并组织各参建单位全面落实。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相关参与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降低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第十七条【设计单位责任】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中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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