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产1000套家具项目环评报告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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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年产IoOO套家具项目建设单位(盖章):山东迪美家具有限公司编制日期:二零二二年六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目录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16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32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38五、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60六、结论65附表、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汇总表66附图:附图1、项目地理位置图附图2、德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图附图3、山东省宁津县城市总体规划图(2011-2030)附图4、宁津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图附图5、项目平面布置图附图6、项目周围环境敏感保护目标分布图附图7、项目现状图附件:附件1
2、、委托书附件2、立项文件附件3、现有工程环评验收手续附件4、营业执照附件5、山东宁津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附件6、排污许可证正本附件7、油性漆成分说明附件8、承诺书(建设单位承诺书)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年产100O套家具项目项目代码2205-371422-04-01-315563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开发区阳光大街东首地理坐标(116。494800”,37o38,24.000)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2110木制家具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十八、家具制造业36、木制家具制造211建设性质新建(迁建)。改建力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国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
3、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宁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2205-371422-04-01-315563总投资(万元)100环保投资(万元)10环保投资占比(%10施工工期2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因否。是:用地(用海)l三(m29320(占地面积)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规划名称:山东宁津经济开发区规划;审批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文件名称:山东宁津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机关: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查文件名称及文号:关于山东宁津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鲁环审20099号)。规划及规划环境
4、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1、与宁津县城市总体规划相符性分析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开发区阳光大街东首,根据宁津县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年)(附图3),项目所在地块为工业用地,符合宁津县总体规划。2、山东宁津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符合性分析山东宁津经济开发区位于宁津县城区东南部,前身是2002年5月农业部批准成立的德州(宁津)银河经济技术开发区,2006年3月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将其设立为省级开发区,同时更名为山东宁津经济开发区。开发区审核面积4km2,审核范围东至路庄沟、西至津泉路(临南路),南至宁南河,北至中心大街(宁乐路)。规划范围为东至314省道,西至临南路(津泉路),南至宁
5、南河,北至中心大街。本项目位于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开发区阳光大街东首,东侧为大香坊村,南侧为空地,西侧为开发路,北侧为阳光大街,位于山东宁津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范围内。3、山东宁津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符合性分析根据关于山东宁津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鲁环审1200919号,见附件),省政府批复的开发区主导产业为家具、生物技术和机电。开发区规划的主导产业在省政府批复的产业定位基础上,适当引进少量其他清洁型、无污染或轻污染的项目,形成机电、家具、生物技术、纺织地毯等主导优势产业集群。开发区规划总体布局为“一心、三区”,即围绕位于开发区阳光大街中段的“行政中心”,规划建设“居住区
6、、公共设施区、工业区”三大功能区。本项目为家具制造项目(喷漆),位于山东宁津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符合山东宁津经济开发区产业定位及准入条件。其他符合性分析1、产业政策的符合性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2019年8月27日第29号令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项目不在鼓励、限制、淘汰类之内,为允许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项目已通过宁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备案,备案号为2205-371422-04-01-3155632、“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根据德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6月28日印发的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德政字202119号文中的有关内容,
7、分析本项目“三线一单”的符合性分析,具体分析如下:生态保护红线与一般生态空间管控a.与生态保护红线的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位于宁津经济开发区,项目区域生态红线保护区有2处,分布情况如下:表1宁津县生态保护红线信息表序号编号生态保护红线面积(km2)1YS3714221110007大柳水库1.192YS3714221110008宁津水库0.86本项目位于德州市宁津县开发区阳光大街东首,属于宁津经济开发区,距离本项目最近的生态红线区为宁津水库(YS3714221110008),本项目位于该红线区东北侧5.77km,未包含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b.一般生态空间本项目位于德州市宁津县开发区阳光大街东首,属于
8、宁津经济开发区,未包含在一般生态空间范围内。环境质量底线a.大气环境质量底线及分区管控本项目位于德州市宁津县开发区阳光大街东首,为家具制造项目,主要废气污染物为颗粒物、VOCs,二甲苯废气。颗粒物有组织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排放浓度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中表1中“重点控制区”标准;VOCs,二甲苯废气有组织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2801.3-2017)表1中II时段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
9、DB37/2801S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VOCS废气车间外Im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表A.1标准。根据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可知,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常规污染物PMI0、PM25年评价指标出现超标现象。故项目所在区域为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区。本项目生产中排放的大气污染因子包括颗粒、VOCs二甲苯,项目设置封闭式的生产车间,生产废气经有效收集处理后,污染物排放量较小,均能实现达标排放,且颗粒物、VOCS已按双倍替代的原则,取得当地环保部门的总量控制指标。因此,本项目的建设运行对当地大气环境功能影响
10、相对较小。b.水环境质量底线及分区管控本项目位于宁津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属于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本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不新增生活污水,对区域地表水环境功能影响较小。C.土壤环境风险防控底线及分区管控本项目属于建设用地一般管控单元,占地为工业用地,对土壤影响轻微。资源利用上线及分区管控项目生产上不使用热源,用水由城市供水管网提供,用水量较少,不会对当地的资源供应产生明显的影响。综合管控单元划分及生态环境准入清单a.总则符合性分析:本项目属于家具制造项目,不属于空间布局约束中禁止开发建设活动,不位于敏感区,不属于限制开发建设活动,不属于限制开发建设的工业项目,满足空间布局约束要求。满足污染物排
11、放管控要求。满足环境风险控制要求,满足资源利用效率要求。b.单元符合性分析:表2与德州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单元)符合性分析环境管控单元编码ZH37142220004环境管控单元名称宁津经济开发区工业区管控单元分类重点管控单元内容准入清单要求本项目情况空间布局约束1 .执行全市空间布局约束空间准入要求。2 .满足开发区规划环评产业准入要求。3 .限制制浆造纸、印染、制革、电镀、碳素等工业项目建设,控制铸造行业项目建设(满足山东省相关准入要求)。4 .限制高耗水、高耗能(特别是煤炭)工符合。1 .本项目满足全市空间布局约束空间准入要求。2 .本项目属于家具制造项目,满足开发区规划环评产业准入要求。
12、业项目建设。3 .本项目不属于制浆造纸、印染、制革、电镀、碳素、铸造等行业项目。4 .本项目用水量较少,生产上不使用热源,不使用煤炭等能源。污染物排放管控1 .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规定的重点控制区排放标准。2 .严格控制VOCS排放重点行业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单元内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行业应严格遵守山东省地方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7/2801)。涉VOCs企业无组织排放控制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家具、工业涂装、印刷等行业执行山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分行业治理指导意见,推行源头替代、加强过程控制和末端
13、治理,加强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收集与治理,建设有效的废气收集系统和VOCs处理设施。重点排放源VOCs处理效率达到80%以上。3 .铸造等工业炉窑重点行业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进行升级改造。现有工业炉窑和新建工业炉窑项目除应执行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注(DB37/2375-2019)外,还应按规定达到国家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铸造行业烧结、高炉工序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钢铁行也相关标准要求执行。4 .执行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4部分:海河流域标准。排入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企业,所排废水经预处理后须达到集中处理要求。符合。1 .本项目有
14、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中表1中“重点控制区”标准。2 .本项目VOCs.二甲苯废气有组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2801.3-20表1中11时段排放限值;VOCS废气无组织废气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2801.3-2017)表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VOCs废气车间外Im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表A.1标准。3 .本项目不属于铸造行业。4 .本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排放,喷漆废水经芬顿氧化处理后,通过市政管网排
15、入宁津县嘉诚水质净化有限公司深度处理。环境风险防控1 .建立健全环境风险管控体系,编制应急预案,建设环境应急管理机构、专职环境救援机构;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组织演练。2 .涉及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应制定并落实监测计划,开发区应具备相应的自行监测能力。3 .按照应急预案要求配置污染物拦截、处置等应急物资。4 .环境高风险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中风险等级为较大或重大的企业)应向保险公司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主动公开生态环境相关信息。5 .开发区内企业存在生产、储存装置与学校、医院、居民集中区等敏感点的距离应当符合安全、卫生防护等有关要求。危险符合。1 .本项目承诺在建设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建设完
16、成后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2 .本项目按照要求制定大气污染物监测计划。3 .本项目承诺照应急预案要求配置污染物拦截、处置等应急物资。4 .本项目不属于环境高风险企业。5 .本项目50Om范围内距离最近敏感目标为东侧25m的大香房村,生产、储存装化学品生产和储存装置安全防护距离测算参考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装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37243-2019)。6.对从业和管理人员进行环境和安全专业教育,提高环境防控和安全意识以及技术素养,形成与园区环境和安全风险相匹配的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置与敏感点的距离符合卫生防护距离要求。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装置。6.我公司承诺
17、定期对从业利管理人员进行环境和安全专业教育,提高环境防控和安全意识以及技术素养,形成与园区环境和安全风险相匹配的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资源开发效率要求1 .现有高耗水行业水资源消耗强度和污染物排放水平应要达到国内同行先进水平,落后工艺限期进行升级改造。2 .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3 .设定用水总量指标,提高节水型企业比例,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提高再生水利用率。不断降低万元工业增加值新鲜水消耗量。4 .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1 .本质目不属于高耗水行业,不涉及落后工艺。2 .本项目为家具制造项目(喷漆),不属于重点行业,不涉及清洁生产审核。3 .本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排放,生产废水经
18、芬顿氧化处理后,通过市政管网排入宁津县嘉诚水质净化有限公司深度处理,承诺在办公生活中做到节约用水。4 .本项目位于宁津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属于工业园区。由上表分析可知,本项目符合德州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单元)的要求,可按程序办理环评审批。综上分析,本项目符合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德政字202119号)的要求。3、环保政策的符合性(1)与山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方案符合性分析表3与山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方案符合性一览表分类相关规定项目情况符合情况具业家行加强工艺废气的集中收集和治理。涂料、稀释剂、清洗剂等含VOCs的原辅材料应储存
19、或设置于密封容器或密闭工作间内以减少VOCS的无组织排放。本项目使用的油性漆及固化剂、稀释剂,均储存于密闭容器中,且存放于封闭式原料库内,不使用时为封闭状态。符合喷漆、流平和烘干等产生VOCs废气的生产工艺应设置于密闭工作间内,配备有机废气收集系统。本项目喷漆、晾干工序均在封闭的工作空间内,并配有封闭的废气收集系统。符合除工艺有特殊要求外禁止露天和敞开式喷涂作业。因工艺要求无法设置密闭工作间的,VoCS排放工段应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组成的排气收集符合系统。经收集的有机废气应采用催化燃烧、热力焚烧以及其它适用的新技术净化处理达标排放。本项目喷漆、晾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分别经3套“水帘+过滤棉+喷
20、淋塔+活性炭吸附处理后达标排放。符合由上表可知,本项目能够符合山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方案相关要求。(2)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符合性分析受4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符合性一览表分类文件要求符合性分析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中。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VoCS物料储罐应密封良好。VOCS物料储库、料仓应满足对密闭空间的
21、要求。本项目涉VOCs物料为油性漆、稀释剂、固化齐1,性质稳定,在非取用状态时为密封状态,符合。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液态VOCS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罐车。本项目油性漆及稀释剂、固化剂均通过漆桶储存,转移时保持桶盖盖严状态,随取随用,符合要O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含VoCS产品,其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本项目涉VOCS产品VoCS质量占比小于10
22、%,涉VoCS物料均位于封闭车间和密闭设备内进行。产生的VoCS废气分别经3套“水帘+过滤棉+喷淋塔+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符合。其他相关要求企业应建立台账,记录含VOCS原辅材料和含VoCS产品的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等信息。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通风生产设备、操作工位、车间厂房等应在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行业作业规程与标准、工业建筑及洁净厂房通风设计规范等的要求,采用合理的通风量。载有VoCS物料的设备及其管道在开停工(车)、检维修和清洗时,应在退料阶段将残存物料退净,并用密闭容器盛装,退料过程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清洗及吹
23、扫过程本项目为扩建项目,正在办理环评手续,企业承诺严格按照此要求进行操作。排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工艺过程产生的含VOCs废料应要求进行储存、转移和输送。盛装过VOCs物料的废包装容器应加盖密闭。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项目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停止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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