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20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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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宾川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含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和村级农村公益性公墓,下同)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和大理州民政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大民发(2019)66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为公墓所属乡镇或村(居)委会辖区内具有当地户籍,除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含单位缴纳社
2、保的民营单位职工)外的城乡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及其设施。第四条县民政局负责全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与管理的规划编制、审批、指导和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或委托第三方负责辖区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具体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县发展改革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林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州生态环境局宾川分局、县民族宗教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农村公益性公墓专项规划,由县民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发展改革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林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
3、县市场监管局、州生态环境局宾川分局等部门,按照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利用总体规划、本行政区域殡葬改革发展规划等要求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六条县民政局按照农村公益性公墓专项规划,研究制定农村公益性公墓各年度建设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十四五”期间,我县各乡镇至少建一个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各乡镇村(社区)均应设立村级公益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由各乡镇、村(社区)提供。第七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应当坚持节约殡葬用地、保护生态环境、方便群众的原则,其建设规模根据辖区人口数量和7%。的年死亡比例确定。提倡和鼓励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壁葬、塔葬和骨灰集中存放等生态节约土地的方式安
4、葬。第八条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选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禁止在下列区域规划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一)水库、河流、湖泊、引水渠堤坝200米范围内和水源保护区;(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城市面山和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地界内;(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第九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用地,可以从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的集体土地中调剂解决,也可以利用原有集体存量用地进行改造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土地性质和用途不得改变。第十条乡镇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规划申报。农村公益性公墓项目,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县民政局审
5、批。县民政局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县自然资源局、县发展改革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林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州生态环境局宾川分局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具体项目涉及的用地、环评等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报批。第十一条申请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建设资金、用地和规模等内容;(三)规划设计方案;(四)管理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后,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在收到申报材料后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二条农村公益性公墓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一)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二)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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