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区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2024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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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丰台区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修正)(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结合丰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宅基地归集体所有,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本办
2、法所称宅基地上建房指依法、合理取得宅基地的村民申请在宅基地上改建、扩建、翻建房屋,建设的房屋包括住房和附属用房。第三条建立区级主导、街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体制机制。推进宅基地及房屋建设规范化、信息化管理。第四条本办法坚持规划引领、户有所居、规范管理、尊重历史、保障权利、公平公正原则。第二章坚持规划引领、落实户有所居第五条丰台分区规划(国土空间规划)(2017年一2035年)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重要依据。第六条宅基地上建房应当本着安全、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原则,遵守村规民约,方便其他村民生活,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区特色和乡村风貌。宅基地涉及文物保护单
3、位保护范围及其他各类建设控制地带的,要按照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第七条丰台区全部村庄均为城镇集建型村庄,应通过农村城市化建设推进村民整体搬迁上楼、集中安置,原则上不再新增宅基地。参照农村城市化建设过程中村民回迁安置标准,在编制项目规划综合实施方案中合理预留回迁安置房建设用地、合理安排建筑规模指标,通过土地一级开发、棚户区改造、旧村改造、环境整治、重点工程项目等方式带动回迁安置。第八条已取得北京市保障性住房资格且无宅基地的家庭,可纳入我区居民住房保障体系。第九条对具备条件且村民有积极性的街镇、村,可通过统一规划,鼓励街镇、村通过集中建设村民公寓、村民住宅小区等方式,引导村民集中居住,实现户有所
4、居。第三章宅基地及其上房屋标准第十条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处宅基地应独立存在,相邻宅基地不得合建。每户宅基地用地标准,以永定河为界,河东地区最高不得超过167平方米,河西地区最高不得超过200平方米。第十一条村民申请在宅基地上建房,严禁超宅基地范围建房,宅基地上建房基底面积占宅基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75%,房屋四至(含滴水)垂直下落投影、台阶均应控制在自家宅基地范围内,并需符合相关法律及市、区有关文件规定。各街镇要加强宅基地上建房风貌管控,村庄内建筑风貌应相互协调。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宅基地范围内挖掘地下空间。第四章宅基地上建房审批管理第十三条依照我区实际情况,河东地区严格
5、依照绿隔地区有关文件要求,原则上不再批准在宅基地上建房。对于河西地区,原则上住房困难家庭或原有宅基地上房屋被鉴定为危房的家庭,允许其在宅基地上建房。住房困难家庭指因多年未批宅基地造成家庭实际居住人员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30平方米(含)以下且不存在房屋出租情况的家庭。原有宅基地上危房应由住建部门备案的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评定。申请人应严格履行宅基地上建房审批流程,在宅基地范围内原址建房。遇有特殊情况,由街镇报请相关部门会商决定。第十四条宅基地上建房应当征询相邻土地使用权人意见,并携带选定的通用标准图集中相应的户型图或满足基本质量标准且具有基本结构设计的施工图,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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