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可转债业务学习笔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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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三板可转债业务学习笔记一、新三板市场融资工具发展历程2013年新三板设立的同时开启了普通股定向发行融资方式,普通股的定向发行是目前新三板市场成立时间最久、使用最广的融资工具。为丰富中小企业投融资选择,完善市场融资功能,全国股转公司于2015年9月推出优先股相关业务规则,但由于优先股转股方面存在制度限制,因此其性质上更接近于债券,结合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及市场利率水平,实践中优先股发行的案例比较少,对于优先股这一融资工具的使用及注意事项将在以后章节进行专章学习。为进一步丰富挂牌公司融资工具,拓宽融资渠道,全国股转公司于2021年11月推出了新三板可转换公司债券定向发行相关业务规则(以下简称“可转
2、债”),可转债作为真正意义上股债结合的融资品种,在正式推出之后,新三板市场形成了以普通股融资为主,辅以可转债和优先股的融资架构。二、新三板可转债业务介绍可转债,是指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本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由于可转债兼具债性和股性,与新三板市场特点较为契合,对投资者而言,其债券属性可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投资本金的安全,能够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在企业经营向好时,投资者可行使转股选择权,获得转股后的股息和股票增值收益,还可以在二级市场进行可转债的交易,投资风险相对较低;对发行人而言,可转债在平衡投融资双方估值认知差异的同时,也有利于控制发
3、行成本,防止大股东股权稀释,还可通过对发行利率、转股价格、赎回条款等作出灵活约定,满足公司灵活融资的需求。尽管普通股的定向发行,也可以通过设置特殊投资条款(如股份回购、业务对赌等)方式对公司估值调整作出约定,但与可转债相比,普通股定向发行对特殊投资条款的约定有严格规定,挂牌公司不可作为特殊投资条款的义务承担主体或签约方,承担回购义务的主体一般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而可转债,挂牌公司与投资人为签署双方,通过赎回、回售等条款约定即可实现估值调整的安排。另外监管机构允许挂牌公司将定向发行可转债带去北交所上市,也充分体现了新三板与北交所的联动机制。为快速了解新三板可转债发行要点,现将新三板可转
4、债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制度进行如下对比:新三板定向发行可转债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发行条件同股票股定向发行(无财务指标)定向发行股票+发行可转债的条件发行利率自主协商确定竞价确定转股价格不低于有效市场参考价(不强制与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挂钩)不低于认购邀请书发出前20个交易日均价和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转股价格修正可以向上修正,也可以向下修正不可向下修正条款转股期限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担保与评级不强制限售要求无限售要求所转股票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受托管理人不强制要求聘请受托管理人,但应约定受托管理事项新三板可转债在规定上较上市公司更具有灵活性,充分发挥了投融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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