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资经营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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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资经营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一节原则第二节质量保证第三节质量控制第四节质量风险管理第三章机构与人员第一节原则第二节关键人员第三节培训第四节人员卫生第四章厂房与设施第一节原则第二节生产区第三节仓储区第四节质量控制区第五节辅助区第五章设备第一节原则第二节设计和安装第三节使用、维护和维修第四节清洁和卫生第五节检定或校准第六节制药用水第六章物料与产品第一节原则第二节原辅料第三节中间产品第四节包装材料第五节成品第六节特殊管理的物料和产品第七节其他第七章确认与验证第八章文件管理第一节原则第二节质量标准第三节工艺规程第四节批生产与批包装记录第五节操作规程和记录第九章生产
2、管理第一节原则第二节防止生产过程中的污染和交叉污染第三节生产操作第十章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第一节质量控制实验室管理第二节物料和产品放行第三节持续稳定性考察第四节变更控制第五节偏差处理第六节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第七节供应商的评估和批准第八节产品质量回顾分析第九节投诉与不良反应报告第十一章产品销售与召回第一节原则第二节销售第三节召回第十二章自检第一节原则第二节自检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MP)。第二条本规范是兽药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旨在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注册要求的兽药。第三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
3、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一节原则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符合兽药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标,将兽药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兽药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贮存、销售的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的兽药符合注册要求。第五条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当确保实现既定的质量目标,不同层次的人员应当共同参与并承担各自的责任。第六条企业配备的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等条件,应当满足质量目标的需要。第二节质量保证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同时建立完整的文件体系,以保证系统有效运行。企业应当对高风险产品的关键生产环节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在线记录和监控。第八条质量保证系统应当确保:(一)兽药
4、的设计与研发体现本规范的要求;(二)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活动符合本规范的要求;(三)管理职责明确;(四)采购和使用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符合要求;(五)中间产品得到有效控制;(六)确认、验证的实施;(七)严格按照规程进行生产、检查、检验和复核;(八)每批产品经质量管理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放行;(九)在贮存、销售和随后的各种操作过程中有保证兽药质量的适当措施;(十)按照自检规程,定期检查评估质量保证系统的有效性和适用性。第九条兽药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一)制定生产工艺,系统地回顾并证明其可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要求的产品。(二)生产工艺及影响产品质量的工艺变更均须经过验证。(三)配备所需的资源,至少包括
5、:1 .具有相应能力并经培训合格的人员;2 .足够的厂房和空间;3 .适用的设施、设备和维修保障;4 .正确的原辅料、包装材料和标签;5 .经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6 .适当的贮运条件。(四)应当使用准确、易懂的语言制定操作规程。(五)操作人员经过培训,能够按照操作规程正确操作。(六)生产全过程应当有记录,偏差均经过调查并记录。(七)批记录、销售记录和电子追溯码信息应当能够追溯批产品的完整历史,并妥善保存、便于查阅。(八)采取适当的措施,降低兽药销售过程中的质量风险。(九)建立兽药召回系统,确保能够召回已销售的产品。(十)调查导致兽药投诉和质量缺陷的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投诉和质量缺陷
6、再次发生。第三节质量控制第十条质量控制包括相应的组织机构、文件系统以及取样、检验等,确保物料或产品在放行前完成必要的检验,确认其质量符合要求。第十一条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一)应当配备适当的设施、设备、仪器和经过培训的人员,有效、可靠地完成所有质量控制的相关活动;(二)应当有批准的操作规程,用于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取样、检查、检验以及产品的稳定性考察,必要时进行环境监测,以确保符合本规范的要求;(三)由经授权的人员按照规定的方法对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和成品取样;(四)检验方法应当经过验证或确认;(五)应当按照质量标准对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进行检查和检验;(六)取样、检查、检
7、验应当有记录,偏差应当经过调查并记录;(七)物料和成品应当有足够的留样,以备必要的检查或检验;除最终包装容器过大的成品外,成品的留样包装应当与最终包装相同。最终包装容器过大的成品应使用材质和结构一样的市售模拟包装。第四节质量风险管理第十二条质量风险管理是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中采用前瞻或回顾的方式,对质量风险进行识别、评估、控制、沟通、审核的系统过程。第十三条应当根据科学知识及经验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以保证产品质量。第十四条质量风险管理过程所采用的方法、措施、形式及形成的文件应当与存在风险的级别相适应。第三章机构与人员第一节原则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与兽药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企业应
8、当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职责。质量管理部门可以分别设立质量保证部门和质量控制部门。第十六条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参与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活动,负责审核所有与本规范有关的文件。质量管理部门人员不得将职责委托给其他部门的人员。第十七条企业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相应能力(含学历、培训和实践经验)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当明确规定每个部门和每个岗位的职责。岗位职责不得遗漏,交叉的职责应当有明确规定。每个人承担的职责不得过多。所有人员应当明确并理解自己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要求,并接受必要的培训,包括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第十八条职责通常不得委托给他人。确需委托的,其职责应委托给具有相当
9、资质的指定人员。第二节关键人员第十九条关键人员应当为企业的全职人员,至少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企业应当制定操作规程确保质量管理负责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干扰。第二十条企业负责人是兽药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为确保企业实现质量目标并按照本规范要求生产兽药,企业负责人负责提供并合理计划、组织和协调必要的资源,保证质量管理部门独立履行其职责。第二十一条生产管理负责人(一)资质:生产管理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兽医学、生物学、化学等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至少三年从事兽药(药品)
10、生产或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有一年的兽药(药品)生产管理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二)主要职责:1 .确保兽药按照批准的工艺规程生产、贮存,以保证兽药质量;2 .确保严格执行与生产操作相关的各种操作规程;3 .确保批生产记录和批包装记录已经指定人员审核并送交质量管理部门;4 .确保厂房和设备的维护保养,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5 .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验证工作;6 .确保生产相关人员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第二十二条质量管理负责人(一)资质: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兽医学、生物学、化学等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具
11、有至少五年从事兽药(药品)生产或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一年的兽药(药品)质量管理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二)主要职责:1.确保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符合工艺规程的要求和质量标准;2 .确保在产品放行前完成对批记录的审核;3 .确保完成所有必要的检验;4 .批准质量标准、取样方法、检验方法和其他质量管理的操作规程;5 .审核和批准所有与质量有关的变更;6 .确保所有重大偏差和检验结果超标已经过调查并得到及时处理;7 .监督厂房和设备的维护,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8 .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确认或验证工作,审核和批准确认或验证方案和报告;9 .确保完成自检;10
12、 .评估和批准物料供应商;11 .确保所有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投诉已经过调查,并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12 .确保完成产品的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提供稳定性考察的数据;13 .确保完成产品质量回顾分析;14 .确保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I,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第三节培训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指定部门或专人负责培训管理工作,应当有批准的培训方案或计划,培训记录应当予以保存。第二十四条与兽药生产、质量有关的所有人员都应当经过培训I,培训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要求相适应。除进行本规范理论和实践的培训外,还应当有相关法规、相应岗位的职责、技能的培训,并定期评估培训实际效果。
13、应对检验人员进行检验能力考核,合格后上岗。第二十五条高风险操作区(如高活性、高毒性、传染性、高致敏性物料的生产区)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专门的专业知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培训。第四节人员卫生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人员卫生操作规程,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员对兽药生产造成污染的风险。第二十七条人员卫生操作规程应当包括与健康、卫生习惯及人员着装相关的内容。企业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人员卫生操作规程的执行。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对人员健康进行管理,并建立健康档案。直接接触兽药的生产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健康检查,以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体表有伤口、患有传染病或其他疾病可能污染兽药的人员从
14、事直接接触兽药的生产活动。第三十条参观人员和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和质量控制区,特殊情况确需进入的,应当经过批准,并对进入人员的个人卫生、更衣等事项进行指导。第三十一条任何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均应当按照规定更衣。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当与所从事的工作和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相适应。第三十二条进入洁净生产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第三十三条生产区、检验区、仓储区应当禁止吸烟和饮食,禁止存放食品、饮料、香烟和个人用品等非生产用物品。第三十四条操作人员应当避免裸手直接接触兽药以及与兽药直接接触的容器具、包装材料和设备表面。第四章厂房与设施第一节原则第三十五条厂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
15、和维护必须符合兽药生产要求,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第三十六条应当根据厂房及生产防护措施综合考虑选址,厂房所处的环境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物料或产品遭受污染的风险。第三十七条企业应当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等设施及厂内运输等活动不得对兽药的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当合理,不得互相妨碍;厂区和厂房内的人、物流走向应当合理。第三十八条应当对厂房进行适当维护,并确保维修活动不影响兽药的质量。应当按照详细的书面操作规程对厂房进行清洁或必要的消毒。第三十九条厂房应当有适当的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确保生产和贮存的产品质量
16、以及相关设备性能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影响。第四十条厂房、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能够有效防止昆虫或其他动物进入。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所使用的灭鼠药、杀虫剂、烟熏剂等对设备、物料、产品造成污染。第四十一条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未经批准人员的进入。生产、贮存和质量控制区不得作为非本区工作人员的直接通道。第四十二条应当保存厂房、公用设施、固定管道建造或改造后的竣工图纸。第二节生产区第四十三条为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险,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应当根据所生产兽药的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当根据兽药的特性、工艺等因素,确定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供多产品共
17、用的可行性,并有相应的评估报告。(二)生产青霉素类等高致敏性兽药应使用相对独立的厂房、生产设施及专用的空气净化系统,分装室应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的废气应经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排风口应远离其他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如需利用停产的该类车间分装其他产品时,则必须进行清洁处理,不得有残留并经测试合格后才能生产其他产品。(三)生产高生物活性兽药(如性激素类等)应使用专用的车间、生产设施及空气净化系统,并与其他兽药生产区严格分开Q(四)生产吸入麻醉剂类兽药应使用专用的车间、生产设施及空气净化系统;配液和分装工序应保持相对负压,其空调排风系统采用全排风,不得利用回风方式。(五)兽用生物制品应按微生物类别、
18、性质的不同分开生产。强毒菌种与弱毒菌种、病毒与细菌、活疫苗与灭活疫苗、灭活前与灭活后、脱毒前与脱毒后其生产操作区域和储存设备等应严格分开。生产兽用生物制品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感染人风险的人兽共患病病原微生物以及芽胞类微生物的,应在生物安全风险评估基础上,至少采取专用区域、专用设备和专用空调排风系统等措施,确保生物安全。有生物安全三级防护要求的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还应符合相关规定。(六)用于上述第(二)、(三)、(四)、(五)项的空调排风系统,其排风应当经过无害化处理。(七)生产厂房不得用于生产非兽药产品。(八)对易燃易爆、腐蚀性强的消毒剂(如固体含氯制剂等)生产车间和仓库应设置独立的建筑
19、物。第四十四条生产区和贮存区应当有足够的空间,确保有序地存放设备、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避免不同产品或物料的混淆、交叉污染,避免生产或质量控制操作发生遗漏或差错。第四十五条应当根据兽药品种、生产操作要求及外部环境状况等配置空气净化系统,使生产区有效通风,并有温度、湿度控制和空气净化过滤,保证兽药的生产环境符合要求。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不同级别洁净区之间的压差应当不低于10帕斯卡。必要时,相同洁净度级别的不同功能区域(操作间)之间也应当保持适当的压差梯度,并应有指示压差的装置和(或)设置监控系统。兽药生产洁净室(区)分为A级、B级、C级和D级4个级别。生产不同类别兽药的洁净室(区)设计应当符合
20、相应的洁净度要求,包括达到“静态”和“动态”的标准。第四十六条洁净区的内表面(墙壁、地面、天棚)应当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避免积尘,便于有效清洁,必要时应当进行消毒。第四十七条各种管道、工艺用水的水处理及其配套设施、照明设施、风口和其他公用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应当尽可能在生产区外部对其进行维护。与无菌兽药直接接触的干燥用空气、压缩空气和惰性气体应经净化处理,其洁净程度、管道材质等应与对应的洁净区的要求相一致。第四十八条排水设施应当大小适宜,并安装防止倒灌的装置。含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以及有感染人风险的人兽共患病病原微生物的活毒废水,应有有效的无害化处理
21、设施。第四十九条制剂的原辅料称量通常应当在专门设计的称量室内进行。第五十条产尘操作间(如干燥物料或产品的取样、称量、混合、包装等操作间)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或采取专门的措施,防止粉尘扩散、避免交叉污染并便于清洁。第五十一条用于兽药包装的厂房或区域应当合理设计和布局,以避免混淆或交叉污染。如同一区域内有数条包装线,应当有隔离措施。第五十二条生产区应根据功能要求提供足够的照明,目视操作区域的照明应当满足操作要求。第五十三条生产区内可设中间产品检验区域,但中间产品检验操作不得给兽药带来质量风险。第三节仓储区第五十四条仓储区应当有足够的空间,确保有序存放待验、合格、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原辅料、包装材料、中
22、间产品和成品等各类物料和产品。第五十五条仓储区的设计和建造应当确保良好的仓储条件,并有通风和照明设施。仓储区应当能够满足物料或产品的贮存条件(如温湿度、避光)和安全贮存的要求,并进行检查和监控。第五十六条如采用单独的隔离区域贮存待验物料或产品,待验区应当有醒目的标识,且仅限经批准的人员出入。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物料或产品应当隔离存放。如果采用其他方法替代物理隔离,则该方法应当具有同等的安全性。第五十七条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品的生产和贮存的厂房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的贮存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第五十八条高活性的物料或产品以及印刷包装材料应当贮存于安全的区域。第五十
23、九条接收、发放和销售区域及转运过程应当能够保护物料、产品免受外界天气(如雨、雪)的影响。接收区的布局和设施,应当能够确保物料在进入仓储区前可对外包装进行必要的清洁。第六十条贮存区域应当设置托盘等设施,避免物料、成品受潮。第六十一条应当有单独的物料取样区,取样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当与生产要求相一致。如在其他区域或采用其他方式取样,应当能够防止污染或交叉污染。第四节质量控制区第六十二条质量控制实验室通常应当与生产区分开。根据生产品种,应有相应符合无菌检查、微生物限度检查和抗生素微生物检定等要求的实验室。生物检定和微生物实验室还应当彼此分开。第六十三条实验室的设计应当确保其适用于预定的用途,并能够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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