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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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院前医疗急救管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升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和人员。本管理办法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院前急救站(中心)或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以下简称急救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第三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需求,采取政府购买公
2、共服务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社会力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的,应当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管理。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四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纳入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根据区域人口、医疗资源、现有院前急救机构的分布状况,按照就近、安全、迅速、有效的原则设立,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管理。第五条院前急救站(中心)或急救网络医院,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设置、审批、登记和注销。第六条院前急救站(中心)或急救网络医院的设置应当符合院前急救站(中心)规定的标准,须按规定时间参加医疗机构年度校验。第七条院前急救站(中心)或急救网络医院按照院前医疗急救需求配备
3、通讯系统、救护车和医务人员,开展现场抢救和转运途中救治、监护。救护车的装备要严格按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修订浙江省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装备基本标准的通知(浙卫发(2018)44号)标准进行配备并组织实施。第八条院前急救站(中心)或急救网络医院救护车及院前医疗急救人员的着装应当统一标识,统一标注院前急救站名称和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120”。第三章执业管理第九条院前急救站(中心)或急救网络医院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须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诊疗指南。第十条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专业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医疗救护员。医师和护士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在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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