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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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衢州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专家咨询论证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是指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在出台前,决策承办单位按照本办法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拟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专业性论证的活动。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在制定过程中未经过专家咨询论证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
2、集体讨论,不得出台实施。第四条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承办决策事项的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决策事项由两个及以上单位承办的,由牵头单位负责,其他单位配合。第五条决策承办单位可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工作需要,邀请相关领域内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及实务工作者,根据各自专长领域承担相关咨询论证工作。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可以来源于行业主管部门、教育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社会组织、有关企业等单位。每次参与咨询论证的来源于行业主管部门的专家人数占比不能多于全部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一。参与决策咨询论证的专家应当为奇数,一般不少于5人;涉及面较广、争议性较强或者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有7位以
3、上专家参加咨询论证。其中法律类专家不少于1人。第六条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可以采取召开论证会、书面征询意见、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进行。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前向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提供决策草案、起草说明、论证重点以及相关材料。决策承办单位保障专家研究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第七条专家咨询论证工作采用咨询论证会形式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论证会召开前将决策事项相关材料提供给专家,各专家在论证会上进行充分讨论、提出专家意见,并署名,并由决策承办机关根据专家意见形成专家咨询论证报告。第八条专家咨询论证工作采用书面征询意见形式的,各专家或者专家组在指定时间内根据决策承办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独立充分的研究后,以各自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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