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的合同集锦(3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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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的合同集锦(34篇)借款的合同集锦(精选34篇)借款的合同集锦篇1(以下称抵押权人)与(以下称债务人)之间的委托保证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设备作抵押为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抵押人的设备抵押。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第一条抵押担保的范围本抵押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抵押权人因履行了保证义务代债务人清偿债务后所产生的债务人应当归还的全部款项以及抵押权人的其他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通知费用、催告费用、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抵押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二条抵押设备概况1、抵押设备名称:O抵押设备数量:O抵押设备质量:O抵押设备所
2、在地:O2、评估价值:抵押设备的评估价值为元(大写)整,抵押率为%,实际抵押额为元整。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设备的价值。设备抵押后,设备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第三条抵押设备期限抵押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抵押设备登记1、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持主合同和本合同、及全套有关抵押设备的正式权属证明等证明文件,与抵押权人到抵押设备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该抵押设备的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并将该抵押设备的他项权利证书及抵押登记证明交存于抵押权人。2、办理抵押设备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1)主合同和本合同;(2)抵
3、押设备的所有权证明。第四条抵押设备的使用和保管1、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对该抵押设备作出任何实质性结构改变。因抵押人违反本合同所作的改变而使该抵押设备产生的任何增加部分,自动转为本合同的抵押标的物。2、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设备转让、出租、变卖、再抵押、抵偿债务、馈赠或以任何形式处置。由此引起抵押权人的任何损失,由抵押人承担责任。3、抵押人对该抵押设备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对该抵押设备造成的任何损坏,由抵押人承担责任。第五条抵押设备的保险1、抵押人须在本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前三日内,到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
4、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种类为该抵押设备购买保险。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包括该抵押设备遭受任何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破坏及损毁;投保金额不得少于重新购买该抵押设备的全部金额;保险期限至主合同到期之日,如抵押人不履行到期还款的义务,抵押人应继续购买保险,直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完毕为止。2、抵押人需在保险手续办理完毕五日内,将保险单正本交抵押权人保管。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须为抵押权人,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损害或影响抵押权人权益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的条款(除非抵押权人书面同意)。3、抵押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上述保险。否则,抵押人须无条件赔偿抵押权人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
5、。4、抵押人如违反上述保险条款,抵押权人可依照本合同之保险条款的规定,代为购买保险,所有费用由抵押人支付。5、抵押期间,该抵押设备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抵押人应就受损部分及时提供新的担保,并办理相应手续。6、抵押人负责缴付涉及该抵押设备的一切税费。抵押人因不履行该项义务而对抵押权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抵押人应负责赔偿。第六条抵押权的实现1、发生以下情况的,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有权提前处分抵押设备:(1)根据主合同的约定主合同提前到期的;(2)当有任何纠纷、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抵押设备有不利影响的。2、在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约定条款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就处分该抵押设备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处分本抵
6、押合同项下之款项,依下列次序处理:(1)用于缴付因处理该抵押设备而支出的一切费用;(2)用于扣缴所欠的一切税款及债务人、抵押人应付的一切费用;(3)扣还根据主合同债务人应偿还抵押权人的全部债务及其他一切款项。3、处分该抵押设备的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抵押权人应退还抵押人。4、如果抵押权人不适当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造成利害关系人损失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5、如果债权未受清偿是因抵押权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得行使抵押权。第七条权利义务(一)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1、在抵押人到期还清债务后,抵押权消失。2、抵押权人有权检查、监督抵押财设备的保
7、管情况,抵押人对上述情况应完整如实地提供。3、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提供情况、报表和各项资料不真实的,抵押权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依法就处分该抵押设备的价款优先受偿。4、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设备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设备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设备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5、抵押人对抵押设备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设备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对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的行为,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依法就处分该抵押设备的价款优先受偿。(二)抵押人的权
8、利义务:1、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2、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设备不受抵押权人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抵押权人发现抵押人抵押设备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抵押权人通知抵押人当即改正。3、抵押人应合理使用作为抵押设备的,并负责抵押设备的经营、维修、保养及有关税赋等费用。4、抵押人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设备毁损,应在15天内向抵押权人提供新的抵押设备。4、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将抵押设备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5、抵押设备由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以抵押权人为保险受益人,并将保险单交抵押权人保管,保险费由抵押人承担。投保的抵押设备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损失,抵押权人有
9、权从保险公司的赔偿金中收回抵押人应当偿还的债务。6、抵押人采取欺骗的方法,隐瞒事实真相,蒙蔽抵押权人相信其已经提供抵押担保而实质上是重复抵押的,如果抵押权人的债权受到损害,有权追偿抵押人除抵押设备以外的其他财产,以清偿其债权。第八条违约责任1、抵押权人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履行债务,给抵押人造成经济上的损失,抵押权人应负责违约责任。2、抵押人如不按期履行债务,或有其它违约行为,抵押权人有权以抵押设备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设备所得的价款受偿。第九条抵押人声明及保证抵押人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同时还作声明及保证如下:1、向抵押权人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2、准许抵
10、押权人或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依法对抵押设备进行检查;3、抵押人在工作单位、联络方式等发生变化时,须在十日内书面通知抵押权人;4、抵押人在占有该抵押设备期间,应遵守管理规定,按时付清该抵押设备的各项管理费用,并保证该抵押设备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5、当有任何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该抵押设备有不利影响时,抵押人保证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抵押权人。第十条通知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特快专递、传真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2、抵押权人或抵押人任何一方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
11、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在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书面通知到达对方之前,本合同中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仍然有效。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第十二条合同的转让1、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不得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设备。2、转让抵押设备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设备。3、抵押人转让抵押
12、设备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抵押人清偿。4、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第十三条争议的处理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由抵押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争议未获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第十四条不可抗力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
13、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四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
14、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第十五条合同的解释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
15、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第十六条其他1、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2、抵押人按期履行主合同的全部条款及其他所有责任后,本合同即告终止。抵押权人将协助抵押人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并将抵押财产所有权权属证明文件和收据退还抵押人。第十七条合同的效力1、抵押权人提供的与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成立,自主合同生效后生效。3、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抵押权人:住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
16、话:传真:帐号:电子信箱:抵押人:住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帐号:电子信箱:抵押权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签订地点:年月日抵押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签订地点:年月0借款的合同集锦篇2借款人、出质(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电话:O住址:O出借人、质权(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电话:O住址:O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汽车质(抵)押借款事宜签订如下合同,以资共
17、同遵守。第一条:质(抵)押物质(抵)押车辆的具体情况为:品牌,型号的汽车一辆,车辆牌号:,发动机号为:,车架号为:,车辆所有人:,车辆共有人:。第二条:借款金额及利息1.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计(大写)元整,(小写元整)。2 .借款利息月利率为。3 .综合服务费为每月%o4 .甲方按月支付利息、综合服务费。第三条:借款期限(一)甲方向乙方借款期限为一天(即个月),自一年月_日至年一月日止,乙方自一年月一日向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资金,提供方式为下述第一种方式;1、现金交付;2、银行转账;3、其他方式第四条:甲方在借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清。第五条1 .甲方向乙方借款,必须向乙方提供汽车质(抵)押作为履行
18、还款义务担保,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交付质(抵)车辆及全部手续。2 .上述第1条约定的担保范围除了本合同第二条所述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保险费及其他为签定或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费用、以及乙方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置费、税费、诉讼费用、拍卖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3 .乙方对质(抵)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乙方可以不先行使对甲方的其他担保权利(如有)而直接行使本合同项下的质(抵)押权。第六条质(抵)押物的处分1.在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乙方有权依法处分质(抵)押物以实现质(抵)押权:(1)甲方构成合同违约的;(2)发生乙方可以提前实现债权的情
19、形的;2.乙方实现质(抵)押权时,有权与甲方协议以质(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抵)押物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乙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质(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质(抵)押物所担保的全部债权的部分归还甲方所有,不足部分由甲方继续清偿。第七条:陈述与保证1 .甲方向乙方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1)甲方系独立的法律主体或自然人,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义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甲方有权签署本合同,并已完成签署本合同及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需的一切授权及批准。本合同各条款均是甲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不违反甲
20、方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限制甲方权利的判决、裁定等),也不与甲方已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或承担的任何义务相抵触。2 .甲方进一步保证如下:(1)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在质(抵)押物上不存在任何其他的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担保权益。本合同项下之质(抵)押有效存续内,除本合同约定外,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保证不以任何形式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在质(抵)押物上再行设置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担保物权。(2)质(抵)押物完全为甲方合法所有;所提供给乙方的一切有关质(抵)押物的权利证书均真实有效,如第三方对质(抵)押物提出权利主张或对质(抵)押物的处分提出异议,一切后果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21、3)甲方若涉及诉讼、仲裁等情形应于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第八条约定事项1.甲方承诺,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之前不采取下列行为:(1)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该合同中所载的质(抵)押物的行为。(2)赠与、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全部或部分质(抵)押物,或偿还与质(抵)押物有关的其他债务。(3)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并因此而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2 .乙方按本合同规定有权实现质(抵)押权时,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手续,以保证乙方实现质(抵)押权。3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间,当甲方的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质(抵)押物时,本合同项下甲方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22、由甲方的继承人继续承担,继承人有责任于继承质(抵)押物之日起三日内通知乙方并办理相关质(抵)押手续,费用由继承人承担。4 .通知及送达(1)本合同一方发往另一方的通知,均应发往本合同签署第一页所列明的地址,直到另一方书面通知更改该地址为止。只要按上述地址发送,则视为在下列日期送达:如是信函,则按主要营业地址(法及其分支机构、其他经济组织)或住所地(自然人)挂号寄发后的第七日;如是EMS等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如是传真或电子邮件,则为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之日。但向乙方发出或交付的所有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均需在乙方实际收到时被视为已经送达。且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乙方发出的所有通知、要求须于
23、事后将原件(非自然人加盖公章,自然人需签署)以书面形式送交或邮寄乙方的形式加以确认。(2)甲方同意,诉讼过程中对其发出的传票或通知,只要发送本合同签署第一页所列的住所地或主要营业地址,即视为送达。上述地址的变更非经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对乙方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生效、变更和解除1.本合同甲乙双方签章即生效(乙方认为有必要采取公证形式确认本合同时,在双方签章且公证手续履行完毕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5 .本合同的部分条款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其余条款效力。6 .质(抵)押物如有共有人,共有人在签章后表示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7 .本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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