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促进航空货运发展奖励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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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促进航空货运发展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航空货运发展,服务构建“两个基地”“两个网络”“两个枢纽”,省政府决定对航空货运发展给予财政资金奖励(以下简称奖励资金)。为进一步规范奖励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奖励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奖励资金专项用于鼓励海口美兰国际机场、三亚凤凰国际机场和琼海博鳌机场的全货机航线(含客改货航线)、货邮集货业务发展以及货运枢纽功能建设,奖励对象为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包机企业、货运代理企业、货站经营主体等。第三条奖励资金的使用遵循诚信申请、公开受理、公平对等的原则,确保奖励资金达到有效促进海南航空货运发展的目的。第二章奖励标准第四条全货机航线航班奖励标
2、准经中国民航主管部门批准的全货机航线,航班奖励结合航班量(每个往返计1班,起、降各计0.5班,下同)、执行率确定航班奖励额度。具体如下:(一)境内全货机航线航班奖励标准1.使用最大业载250吨机型,往返航程不超过4小时(含,下同)的,每班奖励4.8万元(金额单位为人民币,下同);往返航程4小时以上的,每班奖励7.2万元。2 .使用50吨最大业载210吨机型,往返航程不超过4小时的,每班奖励2.4万元;往返航程4小时以上的,每班奖励3.6万元。3 .每条境内全货机航线年度奖励上限为1200万元。(二)境外全货机航线航班奖励标准1.使用最大业载2100吨机型,往返航程不超过4小时的,每班奖励15万
3、元;往返航程4小时以上的,往返航程每增加1小时(小数部分四舍五入取整,下同),增加3.2万TCo4 .使用100吨最大业载,50吨机型,往返航程不超过4小时的,每班奖励12万元;往返航程4小时以上的,往返航程每增加1小时,增加3万元。5 .使用50吨最大业载210吨机型,往返航程不超过4小时的,每班奖励6万元;往返航程4小时以上的,往返航程每增加1小时,增加L5万元。6 .使用第五航权执飞的,奖励标准上浮20%;使用第七航权执飞的,奖励标准上浮30虬7 .每条境外全货机航线年度奖励上限为8000万元。(三)全货机航线航班执行率执行率80%的,按航班奖励标准计算航班奖励;50%执行率W80%的,
4、按航班奖励标准乘以实际执行率计算航班奖励;执行率W50%的,不予奖励。执行率计算方法为申请结算期间,实际执行不少于1班的周数占申请结算第一班至最后一班的总周数比例,总周数不足26周的按26周计算,总周数超过26周的按实际周数计算。同一国际和地区航线使用第三、第四航权执飞与使用第五、第七航权执飞的重合航段视同两条航线,可分别予以奖励,其余航线只奖励一家航空公司或包机企业。航线连续停航12周的,不再继续给予该企业奖励支持。因不可抗力或行业政策调整、行业监管等因素影响,原航空公司无法继续执飞,允许包机企业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更换一次航空公司,执行率可与前一航空公司合并计算。(四)使用最大业载10吨机型或
5、进港、出港货运量均为0的航线航班,不计入全货机航线航班奖励。第五条全货机航线货运量奖励标准全货机航线货运量奖励结合货运量和载运率确定奖励额度。具体如下:(一)全货机航线货运量奖励标准对执行全货机航线的企业,按进出港货运量,给予货运量奖励。奖励标准:境内全货机航线奖励0.5元/公斤;境外全货机航线奖励Lo元/公斤。(二)全货机航线载运率奖励申报期内航线进出港载运率,30%的,按货运量奖励标准计算航班奖励;航线进出港载运率30%的不予奖励。第六条全货机航线特殊货运量奖励标准对运输符合规定的南繁育种种子种苗、免税商品的,货运量奖励标准在本办法第五条基础上,上浮30%。第七条集货增量奖励标准鼓励省内航
6、空货站经营主体、货运代理企业等提高服务保障能力、拓展货源市场。具体如下:(一)全省年度货邮吞吐量同比增长5%以上(含)的情况下,对在海口美兰国际机场、三亚凤凰国际机场、琼海博鳌机场内的所有同比增长的货站经营主体,按年度给予奖励,主要用于减免操作费用、更新设施设备。奖励标准为该货站年度货邮吞吐量占全省的比例(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乘以1000万元。(二)全省年度出港货邮量同比增长5%以上(含)的情况下,在海口美兰国际机场、三亚凤凰国际机场、琼海博鳌机场开展航空货运代理业务的所有同比增长的货运代理企业,按年度给予1200万元的奖励。全省年度出港货邮量同比增长率每超出1个百分点,再增加100万元的奖励,
7、年度奖励总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奖励标准为该企业年度出港货邮量占全省年度出港货邮量的比例(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乘以年度奖励总金额。企业年度出港货邮量上年度为0的,当年度不奖励。(三)货站经营主体不得申请上述第(二)款奖励。第八条中转货运量奖励标准鼓励空运企业、包机企业或货运代理企业规模化组织货物空空中转,对在海口美兰国际机场、三亚凤凰国际机场、琼海博鳌机场开展中转业务且年度总中转货运量230吨的企业,国内转国际、国际转国内、国际转国际的中转货物按照LO元/公斤给予奖励。年度奖励上限为800万元,超出年度总额则按中转货物占比进行分配。第九条航空公司枢纽化运营奖励标准同一航空公司每自然年度在海南运
8、营全货机航线3条及以上(执行率均50%且申请奖励前未停航),均为国内航线的奖励200万元,国际和地区航线占比超过50%的,奖励600万元。第三章奖励资金管理第十条奖励资金管理单位(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审核各单位申请奖励资金的材料,拨付奖励资金,跟踪评价奖励资金绩效。(二)省财政厅负责统筹财政奖励资金,并及时下达给省交通运输厅。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和属地市县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市县级财政负担资金通过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办理。第十一条奖励资金结算证明材料(一)航班量、货运量(含全货机航线货运量、全货机航线特殊货运量、中转货运量,下同)、年度货邮吞吐量、年度出港货邮量、载运率等以海口美兰国际机场有
9、限责任公司、三亚凤凰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博鳌机场管理有限公司、省内航空货站经营主体统计和提供数据为准。其中,以海南省内机场为中间点的第五航权载运率,为所有航段的平均载运率。(二)航权以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复的经营许可为准;航程以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复的时刻为准(往返航程为批复航程乘以2计算)。对海南经停境外其他地区至另一地区的经停航线,属于技术性经停的,航程不包括经停航线在经停地的停场时间;不属于技术性经停的,航程按海南至经停地航线计算。(三)南繁育种种子种苗运输量依据企业提供的农业农村部门签发的检疫合格证明等材料确定,免税商品运输量依据企业提供的航空货运单、相关合同、航空货站证明材料等确定。第
10、十二条奖励资金结算方式(一)本办法涉及全货机航线航班奖励、全货机航线货运量奖励、全货机航线特殊货运量奖励按半年度为一个周期结算,周期计算时间为航线航班开飞之日起至6月30日或12月31日止,最多可跨一个周期累计结算。其他奖励按年度为一个周期结算,不得跨周期结算。奖励申请单位应于每年7月20日或次年1月20日前向省交通运输厅报送奖励申请材料,奖励申请材料应当包括:L奖励申请书原件;2.航班量、货运量等统计记录表;3.相关合同复印件;4.银行账户资料;5.营业执照复印件;6.部委相关文件或批复、有关单位证明材料;7.其他必要的资料(如中途更换航空公司的,须提供行业政策调整、行业监管或不可抗力相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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