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根据2024年1月2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67号公布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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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2011年1月2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公布根据2017年1月13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1号公布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改根据2023年9月2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61号公布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改根据2024年1月2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67号公布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
2、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改)为调节收入分配,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在部分区域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一、试点区域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桔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二、征收对象(一)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1 .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2 .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3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
3、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二)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三、纳税人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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