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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北京市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更好地服务北京市城市更新工作的复杂多样化需求,充分发挥专家在城市更新行动中的技术支持与智力支撑作用,提升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依据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北京市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的组建、运行与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位与专业)专家委员会是北京市城市更新工作的高级智库组织,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由城市更新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的专业领域包括土地及规划、城市设计、建筑设计、工程建设、产业研究、市政交通、风景园林、生态环境、城市安全、历史文化、社会治理、金融投资、
2、政策法律和咨询策划等专业领域,以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第三条(政府职责)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指导专家委员会的组建、运行与管理;各市级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专家的推荐、使用与监督管理;各区可结合工作实际,结合本办法成立本区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第四条(主要职责)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一)为市委市政府城市更新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提供专家论证和决策咨询;(二)为北京市城市更新的重要政策制定、重大规划编制、重要文件出台进行专业论证;(三)对北京市重大城市更新项目提出咨询意见;(四)针对北京城市更新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每位专家每年至少完成一份专项报告,
3、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择优报送市委市政府。市级各部门可根据城市更新工作需要,按照本办法选用专家委员会的相关专家,助力城市更新行动。第五条(入选条件)专家委员会专家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推荐,入选专家应符合以下入选条件:(一)熟悉国家及本市城市更新相关法规政策和首都城市发展战略,了解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在所属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践经验;(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态度,身体健康,申请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院士或特别紧缺行业(学科)专家可不受年龄限制。第六条(聘任方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向受聘专家颁发聘书,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聘连任。第七条(专家权利)受聘专家可以享受以下权利:(一)专
4、家一经聘用,接受委托从事专项咨询工作时,按北京市相关规定享有专家咨询服务费;(二)专家在接受委托参与北京市城市更新咨询工作时,根据工作需要,可获取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有关信息和材料;(三)专家提出咨询意见时,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有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第八条(专家义务)受聘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客观地开展工作,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被咨询服务对象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二)自觉遵守回避制度,接受使用单位提出的正当回避要求;(三)定期参加专家委员会集体会议,每年至少提交一份具有建设性的专项报告。第九条(使用方式)城市更新重要政策制定、重大项目实施、
5、更新规划论证等咨询工作,由使用单位明确专家使用方案。市住房建设委定期组织召开专家委员会集体会议,集中研讨城市更新工作重大议题。第十条(回避原则)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回避:(一)专家是被咨询评估重大城市更新项目、重大城市更新规划、政策制定工作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二)与被咨询工作的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或与承担单位及协作单位有经济利益等利害关系;(三)专家所在单位与被咨询工作的承担单位及协作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使用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求提出更加具体的回避条件。第十一条(退出原则)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征求推荐部门意见后作出退出决定,并通知专家本人及其所在单位:(一)专家
6、本人主动申请退出的;(二)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受到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严重违反职业操守、学术失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已退出的专家不得再以专家委员会专家身份从事城市更新相关活动。第十二条(监督方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所推荐专家的信息审核,专家所在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对其履职情况的监督。发现专家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三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附件6北京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城市更新工作复杂程度高、链条长,涉及政策法律、咨
7、询策划、土地及规划、建筑设计、项目推动、社会治理、历史文化、公共安全等多方面专业领域,需要各方面专家提供技术支撑和智力支持,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对科学有效推动我市城市更新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明确提出“本市建立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制度,为城市更新有关活动提供论证、咨询意见”;第十三条提出“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专家、社会公众意见,及时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公众反馈”;第四十一条关于实施方案审查重点内容包括现状评估、房屋建筑性能评估、消防专业技术评价等都需要专家提供专业意见。为落实条例,结合工作实际,我们起草了北京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
8、)(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尽快组建专家队伍,提供政策咨询、决策参考、技术支撑、沟通群众、宣传引导等支持,为城市更新工作开展提供有效支撑。二、起草工作过程自条例印发实施后,我委即启动征求意见稿的研究起草工作。2023年4月,征求意见稿形成初稿后,多次组织实地(京内+京外)调研、座谈交流,向相关高校、科研院所专家征求意见建议,不断拓宽思路,充分汲取意见建议;10月起,书面向相关区政府及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规划学会、土地协会、房地产协会、城市更新联盟征求了意见建议,并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征求意见稿。三、主要内容征求意见稿共13条,主要包括总体要求(目的、依据、定位、专业)、职责明确(政府
9、、专家委员会)、专家选择(入选、聘任)专家权利及义务、专家管理(使用方式、回避原则、退出原则、监督方式)等内容。重点做到了七个明确:一是明确了总体要求。第一条、第二条明确了专家委员会成立的目的、依据、定位及专业。专家委员会定位于更好地服务北京市城市更新工作的复杂多样化需求,充分发挥专家在北京市城市更新行动中的技术支持与智力支撑作用,提升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专家委员会是北京市城市更新工作的高级智库组织。专家的专业领域包括土地及规划、城市设计、建筑设计、工程建设、产业研究、市政交通、风景园林、生态环境、城市安全、历史文化、社会治理、金融投资、政策法律和咨询策划等专业领域。二是明确了政府及专家
10、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第三条对政府职责进行了明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指导专家委员会的组建、运行与管理;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专家的推荐、使用与监督管理;各区可结合工作实际,结合本办法成立本区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第四条明确专家委员会的职责:为市委市政府城市更新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提供专家论证和决策咨询;为北京市城市更新的重要政策制定、重大规划编制、重要文件出台进行专业论证;对北京市重大城市更新项目提出咨询意见;针对北京城市更新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每位专家每年至少完成一份专项报告。三是明确专家入选条件及聘任方式。第五条明确专家的入选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同时入选专家应满足学术水
11、平较高、职业道德良好等条件。四是明确专家的权利与义务。第七条确定受聘专家有接受委托从事专项咨询工作时,按相关规定享有专家咨询服务费;可在参与相关咨询工作时获取相关信息和材料;有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第八条规定受聘专家应承担遵守职业道德,遵守相关回避制度,定期参加相关会议并提交相关报告的义务。五是明确专家使用方式。第九条确定城市更新重要政策制定、重大项目实施、更新规划论证等咨询工作,由使用单位明确专家使用方案。定期组织召开专家委员会集体会议,集中研讨城市更新工作重大议题。六是明确专家回避及退出原则。第十条提出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专家是相关项目或政策制定工作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的;专家与相关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或经济利害关系的;专家所在单位与被咨询工作承担单位及协作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第十一条提出专家退出的情况包括专家本人申请退出的;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收到处罚处分的;严重违反职业操守的。明确专家退出程序。退出的专家不得再以专家委员会专家身份从事城市更新相关活动。七是明确专家委员会的监督方式及施行时间。第十二条明确了审核、监督职责对应的部门,同时明确专家在城市更新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十三条明确了征求意见稿的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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