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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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及辽宁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作(以下简称“养护工程。第三条养护工程应遵循安全第一、管理规范、数智赋能、决策科学、优质高效、经济适用的原则。第四条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县为主体、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县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
2、负责筹集养护工程资金,监管资金使用;负责组织做好养护工程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及时处置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保证农村公路畅通。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行业管理工作。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事务服务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业务指导及技术服务等工作,并按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工作安排开展全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督导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行业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事业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业务指导及技术服务等工作,并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工作安排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督导检查等工作。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及组织实施工作。第五条养护工程项目组织与实施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承担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等法定责任。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事业单位为养护工程项目法人,并签订项目法人授权委托书,也可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选择专业机构履行项目法人职责。项目法人应具备养护工程项目相应的管理和技术能力。第六条项目法人及从事养护工程作业的单位,应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的养护管理目标,按照标准规范、有关规定及本细则要求组织实施养护工程,并接受其监督和指导。第七条养护工程按照养护目的和养护对象,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和应急养护。养护工程分类细目由省交通运输厅结合管
4、理需要细化(详见附录)。预防养护是指公路整体性能良好但有轻微病害,为延缓性能过快衰减而采取的主动防护工程。修复养护是指公路出现病害或部分丧失使用功能,为恢复技术状况而进行的功能性、结构性修复或定期更换工程。应急养护是指在突发情况下造成公路损毁、中断、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等,为较快恢复农村公路安全通行能力而实施的应急性抢通、保通。不影响公路通行的服务功能恢复工程不属于应急养护。第八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农村公路应急养护项目的审核认定,并参照辽宁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应急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O制定本地区相关管理办法,组织应急养护项目实施。第九条养护工程应当按照前期决策、工程设计、计划编制、工程施
5、工、工程验收等程序步骤实施。第二章前期工作第十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安全运行状况,按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养护需求分析、养护技术方案确定等工作流程进行前期决策,并作为制定养护计划的依据。第十一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技术状况检测评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交公水发(2022)36号)有关要求及职责分工,定期对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附属设施等进行技术状况评定。第十二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数据,按照辽宁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辽政办发(2020)24号)中相关目标要求以及省有关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安排,进行养护需求分析,建立养护工程项目库
6、。第十三条养护工程项目库应按照滚动方式实施动态调整,每年10月底前完成更新,并逐级报送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原则上,路面养护工程项目库应涵盖所有“次”“差”路段,桥梁、隧道养护工程应涵盖统计年报中及检测评定发现的所有四、五类桥梁、隧道。第十四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单位,及时对纳入项目库的养护工程项目开展专项调查,根据公路技术状况、病害情况、发展趋势,综合考虑技术、经济、安全、环保等因素,合理确定养护技术方案。第十五条养护工程纳入项目库即可开展设计服务招标(采购)工作,并于下年度1月底前完成拟纳入年度养护工程计划项目的施工图设计。第三章计划编制第十六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省、
7、市养护工程补助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编制本地区养护工程计划,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项目逐级报送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市级单独安排资金实施的养护工程,可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计划,并报送省交通运输厅备案。第十七条养护工程年度计划应优先安排以下项目:(一)严重影响公众安全通行的;(二)社会反响强烈的;(三)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国防意义的;(四)技术状况差、明显影响公路整体服务水平的;(五)考虑全寿命周期路网养护需求的。第十八条纳入养护工程计划的预防养护、修复养护工程应完成施工图设计,应急养护工程应制定完成技术方案。第十九条养护工程计划应当统筹安排,县际间、市际间以及农村公路与国省
8、干线之间应当做好养护作业工作的沟通衔接,避免集中养护作业造成交通拥堵。第二十条养护工程计划下达后,项目法人应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调整工程规模或标准。确需调整的,需及时履行计划调整审批程序。每年12月底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省交通运输厅进行事后备案。第四章工程设计第二十一条养护工程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技术简单的养护工程可按照技术方案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养护工程设计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循环利用、绿色安全;(二)针对不同病害分布特点分段、分类设计;(三)做好交通保障方案设计,降低养护工程施工对交通影响,保障运行安全;(四)做好养护安全作业方案设计,保障养护作
9、业安全;(五)做好配套附属设施设计。第二十三条养护工程设计应以专项检测或评估为依据,加强结构物承载力和旧路性能评价,强化对显性、隐性病害的诊断分析。第二十四条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应确定设计方案和工程数量,详细说明施工工艺和验收标准,编制施工图预算,并满足审查要求和施工需要。定额采用和预算编制应根据不同设计阶段要求,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五条养护工程设计文件一般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对于市辖区等不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县区,也可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六条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对涉及工程质量和安全且尚无标准可参照的,应经过试验论证审查后方可
10、规模化使用。第二十七条养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应跟踪公路病害发展情况,实行动态设计,做好设计交底,根据需要进行设计变更,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并对设计质量负责。第五章工程招标(采购)第二十八条组织实施各类养护工程所涉及的技术服务与工程施工等相关作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和资格条件的单位承担,可多个项目打捆一并进行。养护应急工程,可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直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队伍实施。第二十九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招标(采购)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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