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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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政办规(2024)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文山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月24日文山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文山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优化资源配置,更好地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维护国有资产完整安全,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和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文山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
2、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州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以及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主要包括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评估、清查、资产报告、绩效评价等管理活动。第三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四)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对外投资等。第四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
3、。第五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第六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加强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审查、批准本级重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具体标准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相关资产管理活动按程序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备案。第七条州、县(市)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章制
4、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牵头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组织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委托和授权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部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八条州、县(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工作。制定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监督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工作;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向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告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根据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事项;督促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工作;接受同级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确因特殊情况,尚未与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第十条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内部
6、控制机制,强化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向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证国有资产信息真实完整;及时、足额收取并缴纳资产收益;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具体工作;接受同级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确因特殊情况,尚未与本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进行具体监督管理,并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第三章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第十一条各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第十二条各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合理选择资产配置方式,资产配置重大
7、事项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资产价值较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审批程序。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第十三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完善资产配置标准体系,明确配置的数量、价值、等级、最低使用年限等标准。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由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专用资产配置标准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制定。有配置标准的在规定标准内配置,没有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资产配置标准应当按照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第十四条各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
8、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应当本着控制成本、节约资金、方便使用的原则,对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进行综合分析和可行性论证,选择最优方式进行配置。第十五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第十七条各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使用流程,加强产权保护,推进相关资产安全有效使用。第十八条各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履行岗位责任,按照规程合理使用、管理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效能。资产需
9、要维修、保养、调剂、更新、报废的,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提出。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第十九条各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应当统筹安排使用。第二十条各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用于出租的国有资产应当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原则上应当采取评估方式确定出租价格,报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后公开招租。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公益性质等特殊要求的,按管理权限报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协议招租。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
10、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按照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第二十二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抵押、投资、举借债务;不得将国有资产无偿提供对外经营性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经济实体;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不得利用财政资金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者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不得在国外贷款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对外投资;不得将
11、国有资产无偿提供对外经营性使用。第二十三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采取措施引导和鼓励国有资产共享共用,统筹规划、有效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本单位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可以对提供方给予合理补偿。各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在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前提下,充分盘活闲置资产,探索建立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资产的共享共用和调剂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避免闲置浪费。第二十四条各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履行职能、事业发展需要和资产使用状况,经集体决策和履行审批程序,依据处置事项批复等相关文件及时处置行政
12、事业性国有资产。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涉及环保安全的资产报废、报损处置,应当由有资质的企业进行回收处理。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有关会计账目的凭证,也是财政部门安排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项目预算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六条各级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应当将依法罚没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全部上缴国库。第二十七条各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对下列资产及时予以报废、报损:(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二)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三)己超过使用
13、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五)其他认为需要报废、报损的资产。第二十八条各级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情形,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根据同级政府或相关管理部门的审核、批复意见等,及时办理相关国有资产的划转、交接手续。第二十九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的使用和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涉及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协议处置股权的、处置国有资产总价值在200万元(含)以上的州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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