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docx
《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docx(5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附件1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科学合理细化、量化林草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林草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省各级林草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受委托执法的单位、以及承接林草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等(以下简称林草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在本省范围内实施林草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本办法与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配套实施。第三条本办法及裁量基准所称林草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林草行政处罚实施单位行使林草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2、规定的林草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违反林草行政管理秩序程度等相关因素,合法、合理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幅度的权限。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权应当坚持公正公平、过罚相当、程序正当、行政效率、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第五条各市(州)、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在裁量基准基础上补充细化本地实施标准,经集体讨论决定后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规范性文件按程序报同级司法部门和上级林草主管部门备案。林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变化或者执法工作实际情况,及时补充、修订或者完善林草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并按规定公布和备案。第
3、六条实施林草行政处罚原则上应当按照裁量基准或本地补充细化的实施标准行使林草行政处罚裁量权。因案件情况特殊,无法完全对应违法性质和违法情节进行裁量,确需超出裁量基准或者补充制定的实施标准规定的裁量基准幅度的,应当经本单位法制机构法制审核,并报请本单位集体讨论决定。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第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吉林省 行政处罚 裁量 实施办法
![提示](https://www.31ppt.com/images/bang_tan.gif)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69229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