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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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
2、施范围的医疗费用与丧葬费的社会救助基金以及困难补助。第三条救助基金实行统一政策、统一管理。(一)县政府成立“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救助基金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县公安局、县法院、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县农机发展中心、人保、太保、中华联合、国寿、平安等五家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县救助基金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研究救助基金的运作,审定县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提交的重要议题和有关事项。县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实行联络员制度,并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二)救助基金实行分级管理。全县统一制定救助基金的有关政策、管理制度,负责
3、所辖区的救助基金归集、补足和管理使用。(三)县救助基金主管部门为县公安局。(四)县设立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机构挂靠县公安局,负责该基金的具体兑现及财务核算。第四条相关单位的管理职责:县财政部门负责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救助基金的有关政策,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县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申报救助基金情况审核及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抢救费用,负责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县农机发展中心负责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及农业机械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时抢救道
4、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及依法申请救助垫付抢救费用。市医疗保障局负责指导医保中心管理部开展交通事故费用救助基金的审核工作。县法院对已判决的追偿款,负责追偿到位。县民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殡葬机构收取的丧葬费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救助基金筹集第五条救助基金的筹集包含:(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由省财政厅、市财政局下拨)。(二)地方政府按照商业保险机构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由省财政厅、市财政局下拨)。(三)县财政预算安排补足资金。(四)依法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没收入(先上缴财政后再按规定拨付)。(五)救助基
5、金孳息。(六)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七)社会捐款。()其他资金。第三章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丧葬费用:(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保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5日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需垫付5日后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费用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道路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死亡,肇事者逃逸的,且受害人及其家属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受害人或者
6、近亲属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一次性困难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一次性救助申请需提请县级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审批。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亲属或合法代理人、抢救身份不明受害者的医疗机构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垫付。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由受害人亲属持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7、对无主或者无法确认身份的遗体,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无名尸体保管和火化的殡葬机构,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垫付。提出垫付申请时,申请人必须承诺从责任方或通过其他保险等方式获得赔偿的,应当优先偿还救助基金所垫付的费用。第九条医疗机构在抢救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结束后,对发生的抢救费用,经医保中心管理部审核后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有关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第十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救助通知书、垫付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救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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