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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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工作原则1.4适用范围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2.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2. 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2. 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n级)1. 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3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1.1 应急指挥机构1.1.1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和职责1.1.2 指挥部成员单位和职责1.2 日常管理机构3. 3专家咨询委员会3. 4应急处理专业机构职责3. 4.1医疗机构2. 4.3区卫生监督机构3. 4.4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报告与发布4.1 监测4
2、.2 预警4.2.1预警预测与级别4.2.2预警方式与方法4.2.3预警信息报告4.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4.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4.3.2报告时限和程序4.3.3报告内容4.3.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4. 4信息发布4. 4.1预警信息发布5. 4.2预警信息变更与解除6. 4.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与终止5. 1应急响应原则5. 2应急响应措施5. 2.1区政府及各镇(街道)、开发区5.2.2区卫健局5.2.3各级医疗机构5.2.4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5.2.5区卫生监督所5.2.6非事件发生地区应急响应措施5.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5
3、.3.1I级应急响应5.3.211级应急响应5.3.3In级应急响应5.3.4IV级应急响应5. 4调整应急响应级别6.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6善后处理7. 1评估8. 2保持9. 3责任10. 4奖励11. 5抚恤和补助6. 6征用物资与劳务补偿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保障72物资与经费保障7. 3通讯与交通保障7. 4法律保障12. 5宣传教育8预案管理8. 1应急预案制定8. 2应急预案修订13. 3监督检查9附则13.1 词术语14. 2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1.I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减少或消除其对社会产生的危害和影响,指导和规范我区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的应急处理工作,提高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统一指挥、责任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依法规范、科学有效的应急处置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编制本预案。1. 3工作原则1.1.1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预
5、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及时进行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1.1.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危害程度和所需动用的资源,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分级制定和启动应急预案。1.1.3 依法防治、措施果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1.1.4 依靠科学、加强
6、合作。尊重和依靠科学,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全面提高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能力和应急处置科学化水平;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各级、各部门依法履职,加强沟通,协作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L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范围为处置本区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各种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特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另行制订预案。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国家、省、市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
7、(II级)、较大(11I级)和一般(IV级)四级。2.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6)对2个以上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7)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
8、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8)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9)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 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1)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2)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设区的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设区的市;(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4)霍乱在1个设区的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
9、情波及2个以上设区的市,有扩散趋势;(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10)对1个省(市、区)内2个以上设区的市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三)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13)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
10、染或死亡的;(14)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n级)(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以内;(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3)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设区市的市区首次发生;(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5)在一个县(市、区)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6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或一次食物中毒30人以上且中毒事件发生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以及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7)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9)在一个设区市范围内,发生新发生或长期消失后再次出现的乙类或丙类法定传染病和非法定传染病流行,并造成较大影响;(10)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 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1) 腺鼠疫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
12、0例;(2) 霍乱在一个县(市、区)内,一周内发生9例及以下,并有扩散趋势;(3) 一次食物中毒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或发生在学校,以及地区性或者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4)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5)在一个县(市、区)内,一周内发生白喉、乙脑、流脑5例以上,或5例以内有死亡病例;或2周内,发生麻疹10-30例,或10例以内有死亡病例;或白喉、乙脑、流脑、血吸虫非疫区(指过去连续三年无病例发生的地区)发生首例病例;(6)在一个自然村(居委会)、厂矿企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机关团体内,发生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7)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
13、共卫生事件。3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4.1 应急指挥机构3.1.1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和职责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区政府办主任、区卫健局局长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组成人员。3.1.1.1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职责贯彻上级有关部门及区委、区政府的部署和决定,统一领导、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督促各相关部门按应急预案开展工作,组织检查应急工作的落实情况;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3. 1.2指挥部成员单位和职责指挥部成员单位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区政府办、区卫
14、健局、区委宣传部(网信办)、外办、发改局(数字办)、工信局、教育局、公安分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文体旅游局、气象局、红十字会、人武部等。3. 1.2.1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区政府办:指导各镇(街道)、开发区强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体系;负责调度协调各地各部门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督办重点任务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并积极化解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的不安定不稳定风险因素;区卫健局: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
15、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的意见;向有关单位或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负责组织全区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区委宣传部(网信办):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区委区政府同意发布或卫健部门授权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宣传报道的管理与引导,视情况组织新闻发布会或其他采访活动;及时对外澄清事实;配合做好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区外办: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负责涉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交流;协调我区与有关国际组织在突发事件中的
16、交流与技术合作;争取国际援助。区发改局:会同卫健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负责对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进行动态监测与预警,必要时向区政府提供价格干预措施建议。区工信局:指导医药生产流通企业组织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生产和供应;根据政府医药储备的有关规定,做好医药生产企业的储备及其调度工作;组织、协调移动、电信、联通等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包括报告)提供通信保障。区教育局:协助处置学校内发生的群体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好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加强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应急知识宣传,提高自我防护能力。公安分局:密
17、切注视、及时报送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健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行动轨迹跟踪等措施。区民政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民间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建立适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财政保证机制,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区人社局:负责牵头制定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政策,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
18、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区交通运输局:协助卫健部门及属地镇街对公路、水路交通工具及乘运人员实施卫生检疫、查检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物资、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管理工作。区市场监管局: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重大事故的查处,配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生产、流通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负责打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查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哄抬物价、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确保市场价格稳定。区农业
19、农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区自然资源局: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发现陆生野生动物出现异常死亡或疫症等情况,及时会同动物防疫部门采集、检验标本;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涉疫医疗垃圾、废水等安全处理的监督。区商务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辖区内大型商超、批发市场(物流城)、非星级酒店等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督促做好相关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等工作。区
20、文体旅游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辖区内旅游企业、景点、景区、星级酒店等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督促辖区内旅行社等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区气象局:组织气象预测,及时分析评估风向、天气变化等自然因素对事件发展趋势造成的影响。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要素,预测有毒有害气体扩散的方向、范围以及空气污染潜能预报。区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全区发出呼吁,同时向市红十字会通报情况,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
21、需的人道主义援助。区人武部:负责协调军队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协调军队有关卫生资源,支援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协调组织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行为,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的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组织好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政策的制订以及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3.2 日常管理机构区卫健局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主要工作职责:协调全区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2、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培训专业人员,指导各镇(街道)、开发区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各地应对其他经常性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协调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体系建设。3.3 专家咨询委员会区卫健局组建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对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进行评估,对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开始、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区卫健局交办的其它工作。3.4应急处理专业机构职责各级各类
23、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的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要服从区卫健局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3.4.1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转诊和院内感染控制等工作,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标本的采集、症状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等的报告,按规定实行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3.4.2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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