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补偿条款无效用人单位要求返还经济补偿不予支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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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保补偿条款无效,用人单位要求返还经济补偿不予支持作者:郝云峰解除协议中约定社保补偿条款,劳动者承诺放弃索赔。后劳动者依然投诉要求补缴社保。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返还经济补偿,未获支持。案情简介2014年6月4日,刘某入职北京华某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担任人力资源专员。2017年2月7日,刘某与华某公司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劳动者已经收取公司支付的绩效奖金、加班费、未休年休假补偿、社会保险相关待遇、按公司规定应当报销的费用等款项并放弃对公司的任何索赔权利,包括现金及非现金请求。同时约定,若离职后劳动者对公司有任何的仲裁或举报行为,对公司造成经济或名誉损失的,劳动者须退回所有经济补
2、偿及赔偿金。2019年,刘某向北京市海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投诉要求华某公司补缴社会保险。2019年7月,华某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送达的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并完成社保补缴手续。华某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刘某返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及利息等,该委做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华某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用人单位诉称:劳动者违背合同约定向社保部门投诉补缴事宜,之前约定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返还条件成就,刘某应当依约返还。法院裁判一审法院认为:刘某与华某公司签署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已明确刘某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生活费、绩
3、效奖金、加班费、未休年休假补偿、社会保险相关待遇、按公司规定应当报销的费用等款项已经足额支付,且明确不再向华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故法院有理由相信华某公司向刘某支付的款项中包括有社保补偿费用。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此可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法定义务,刘某与华某公司均不得就社会保险缴纳与否自行协商,只是对社保费用负担问题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予以协商,因此刘某在签署上述协议后仍可通过向社保部门投诉的方式要求华某公司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刘某作为公司人力资源专员,应当比较熟悉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尤其是社会保险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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