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赛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500吨高性能新材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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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B响报盘(污孵响类)项目名称:年产3500吨高慵断材料生产项目建设单位(盖章):浙江赛宁新材料料技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22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目录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1建设项目工程分析18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26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33五、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51六、结论52附表53附图:附图1: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图附图2:建设项目周围环境概况附图3: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附图4:湖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图附图5:湖州市水环境功能区划图附图6:南涪区环境管控单元分类图附图7:湖州市区生态保护红线分布图附图8:城镇用地规划图附件:附件1:浙
2、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附件2:不动产证附件3:营业执照附件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附件5:项目评审意见及签到单附件6:修改意见清单附件7:总量指标附件8:污水处置承诺附件9:危废处置承诺附件10:申请报告附件11:信用承诺书附件12:四栏盖章表附件13:删除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年产3500吨高性能新材料生产项目项目代码2020-330503-30-03-105203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南海区千金镇临杭临港产业园地理坐标(120度14分25.623秒,30度40分7.646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2922塑料板、管、型材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二十六
3、、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53塑料制品业292建设性质0新建(迁建)改建扩建口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口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口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口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湖州市南潺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2020-330503-30-03-105203总投资(万元)10500环保投资(万元)40环保投资占比()0.4%施工工期18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口否:用地(用海)面积(m2)10457(15.69亩)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规划名称:千金镇城镇总体规划(2006-2020)审批机关: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涪分局审批
4、文件名称及文号:关于南潺区千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QOl4调整完善版)2019年度第一次落实方案的批复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河分局湖政土审规(2019)6号、关于南沼区千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Q0I4调整完善版)2019年度第二次落实方案的批复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河分局湖政土审规(2019)42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千金镇城镇总体规划(2006-2020)一、规划期限本次规划期限为2008-2020年。二、规划结构规划根据城镇现状用地发展状况,确定以老镇区为依托,同时依托河流和菱新公路,形成千金港一排塘港滨河景
5、观轴和沿菱新公路道路交通轴,并采用集中式布局形式,形成两大片区:北庄漾以北为居住商贸区;北庄漾以南为工业区。工业区:北庄漾以南,依托原有的工业片区基础,沿菱新公路北侧向东西两侧拓展,逐步拉大道路框架,形成方格网状路网,为城镇工业的发展留有余地。远期工业用地主要向西、向南发展。居住商贸区:结合老镇区改造,主要向西、向南拓展,规划以居住用地为主,沿街布置商贸用地,完善配套设施建设,形成宜居、繁荣的城镇商住区。行政办公、医疗卫生等用地,仍旧位于原位置,即向阳路以北,上泽路西侧,北庄漾以南地块规划一处文化娱乐用地。三、用地布局方案(1)千金镇现状镇区以居住、商贸及工业用地为主,其中居住、商贸用地主要位
6、于千金港的南侧,排塘港的西侧,居住用地分布散乱,商贸用地主要沿道路分布。工业用地主要位于排塘港的东侧区域,也有部分用地位于排塘港的西侧,与居住用地混杂分布。(2)居住、商贸用地的发展方向:考虑到千金镇区现状建设情况,以及菱新公路等重要交通干道的部分情况,规划确定镇区居住、商贸用地以近期向西发展为主,逐步形成与菱新公路的联接,远期随着镇区规模的不断扩大,将在近期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逐步向南、北方向纵向发展,形成以菱新公路、千金港、北庄漾为界的居住、商贸组团。工业用地的发展方向:结合现状工业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镇区的工业用地近期逐步向镇区南侧发展,主要集中布置与菱新公路北侧、排塘港的西侧,从而
7、形成以菱新公路、北庄漾、排塘港为界的工业组团,远期随着城镇工业的进一步发展,工业用地规模的进一步扩展,可逐步向菱新公路的南侧、排塘港的东侧发展,在镇区南侧,排塘港的两侧形成规模集中的工业组团。本项目位于千金镇临杭临港产业园工业功能区内,根据浙(2020)湖州市(南河)不动产权第OOo9473号,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符合千金镇城镇总体规划的规划结构,项目位于排塘港东侧,符合工业用地发展方向,因此项目符合千金镇城镇总体规划。一Ll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1.1.1 生态保护红线本项目位于南涪区千金镇临杭临港产业园,根据湖州市生态保护红线分布图,本项目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要求。1.1.2
8、环境质量底线(1)水环境质量底线目标根据地表水环境监测结果,本项目所在区域现状水环境质量达标,本项目产生的废水经化粪池和厂区污水站处理达标后纳管排放,对项目附近水体影响较小,环境质量底线可接受。(2)大气环境质量底线目标根据2020年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中SO2、NO2、PMio、PMz5年均值,CO的24小时平均值,6日最大其他符合性分析8小时平均值可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二级标准。项目所在区域属于达标区。(3)土壤环境风险防控底线目标根据欧川格阀门有限公司普洛赛斯检字第2020H090030号检验检测报告,项目附近建设用地现状监测值
9、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二类用地筛选值,农用地现状监测值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中的风险筛选值。项目所在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较好。因此项目建设符合环境质量底线要求。1.1.3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不涉及燃料使用,使用能源为电力,符合能源资源上线要求;厂区用水从市政给水管网接入,供全厂生产、生活及消防用水,符合水资源利用上线的要求;根据建设单位取得的不动产权证书(浙(2020)湖州市(南涪)不动产权第OOO9473号),本项目符合土地资源利用上线要求。1.1.4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对照湖州市三
10、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湖环发202024号),本项目属于湖州市南沼区一般管控单元(ZH33O5O33OOO1),具体准入要求见表本项目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措施符合性分析见表。根据分析结果,可知项目的建设符合生态环境分区各项管控措施要求。1.2 与区域排放氮、磷污染物政策、要求符合性分析。项目所在地为太湖流域,国家、浙江省均对排放氮磷污染物提出了管控要求。主要包括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8)68号)、浙江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1
11、4年修编)、关于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16)190号)、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环水体(2018)16号)等文件。具体文件规定及本项目相关符合性分析见表1-21.3 与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符合性分析本项目拟建厂区属于太湖流域,本项目建设与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符合性分析见表1-3。1.4 与长江经济带负面发展清单(试行,2022年版)浙江省实施细则符合性分析本项目建设与长江经济带负面发展清单(试行)浙江省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符合性分析见表14。1.5 与湖州市木业、漆包线及塑料行业废气整治规范(湖环发201831号)的符合性分析与湖
12、州市木业、漆包线及塑料行业废气整治规范(湖环发20183号)中塑料行业废气整治规范的符合性分析见表1-5。1.6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试行)、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南洛区千金镇临杭临港产业园,不在大运河核心监控区范围内,不在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内,因此本项目符合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试行);该项目建设及周边范围内未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中国大运河浙江段的河道和遗产点,不在具有保护价值的大运河历史文化遗存范围内,因此本项目符合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其他符合性分析表Ll区域“三线一
13、单”一览表环境管控单元编码环境管控单元名称管控单元分关面积(平方公里)备注环境要素管控分区重点管控(或W)对象污染排放特征管控要求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开发效率要求ZH33O5O33OOO1湖州市南潺区一般管控单元3-般管控518.70般管控单元生态一般管控区、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和水环境一般管控区、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和大气环境弱扩散区、建设用地污染风区域内有污染(疑似染)、土壤重点行业企业68家禁止新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扩建、改建要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并严格控制环境风险。禁止新建涉及一类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禁止在工业功能区(包括小微园
14、区、工业集聚点等)外新建其他二类工业项目,一二产业融合的加工类项目、利用当地资源的加工项目、工程项目配套的临时性项目等确实难以集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及提升改造,推进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所有企业实现雨污分流,工业企业废水经处理后纳管或达标排放。加强农村生活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严格限制非生态型河湖岸工程建设。严格污染地块开发利用和流转审批,按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展调查、评估、治理与修复等活动。加快村镇供水管网改造,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险重点管控区聚的二类工业项目除外;工业功能区(包括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等)外现有其他二类工业
15、项目改建、扩建,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实施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规定,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推进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向工业园区集聚发展。本项目符合性分析根据工业项目分类表,本项目属于新建二类项目,不属于三类和涉及一类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项目位于工业集聚点内。项目的建设符合空间布局约束要求。项目实现雨污分流,工业企业废水经处理后纳管,送湖州南涪城投千金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项目不涉及非生态型河湖岸工程建设。项目供水来自市政给水管供水。分析结果符合符合符合符合表12本项目与区域氮磷污染物排放相关要求符合性分析对比文件名称相关内容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重
16、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4号)加大工业污染防治力度。重点湖泊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造纸、酿造、印染、制革、医药、选矿以及各类化工等行业落后生产能力的淘汰力度。到2008年年底前,依法完成所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对未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企业要实施限产限排。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要在2008年6月底前完成治理;对逾期未完成的,实行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三湖”(太湖、巢湖、滇池)流域各省(市)要制订比国家标准更严格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新建项目环境准入,禁止新上向“三湖”排放氮、磷污染物的项目。在重点湖泊流域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
17、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同意。在太湖流域开展化学需氧量排污权交易试点。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8)68号)确保完成污染减排任务。加强污染减排,必须多管齐下、联动推进。加大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力度,以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为依据,提高环境准入门槛,禁止审批排放含氮含磷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新增其他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其新增量与减排量的替代比例不得低于1:1.2,其中化工、医药、制革、印染、造纸等重点水污染行业替代比例不得低于1:1.5,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工业污水深度处理和中水回用等工程建设,大
18、力开展河道清淤和生态修复,有效削减水体内源污染。加强执法监管,坚决查处各种违法排污行为,对超标排污企业严格实施限期治理,治理后仍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坚决予以关停。浙江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14年修编)严格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执行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时间的公告(环保部2008年第28号公告),同时,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8)68号)要求,禁止审批排放含氮含磷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新增其他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其新增量与减排量的替代比例不得低于1:1.2,其中化工、医药、制革、印染、造纸等重点水污染行业替代比例
19、不得低于1:1.5。关于落实水污染防治行长江三角洲地区。落实长江经济带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规划,沿江地区进一步动计划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16)190号)严格石化、化工、印染、造纸等项目环境准入,对干流两岸一定范围内新建相关重污染项目不予环境准入,推进石化化工企业向尚有一定环境容量的沿海地区集中、绿色发展。对太湖流域新建原料化工、燃料、颜料及排放氮磷污染物的工业项目,不予环境准入;实施江、湖一体的氮、璘污染控制,防范和治理江、湖富营养化。严格沿江港口码头项目环境准入,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环水体(2018)16号)通知相关事项
20、内容:1、高度重视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2、全面推进固定污染源氮磷达标排放:明确重点行业企业并建立台账;摸清重点行业氮磷排放底数;提升氮磷污染防治水平。3、实施重点流域重点行业氮磷排放总量控制: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氮磷许可排放量即为该单位氮磷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重点流域重点行业所有企业氮磷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汇总,形成重点流域重点行业氮磷排放总量控制指标。4、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排放执法监管两部分内容本项目生产过程中冷却水经冷却塔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生产过程中不涉及含氮磷的生产废水污染物排放,本项目氮磷来源于生活污水,因此,本项目不属于以上文件中规定的排放含氮磷污染物项目,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区域
21、对于排放氮磷污染物项目的管控要求。表13本项目与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相关要求符合性分析对比相关内容符合性分析符合性第二十五条:太湖流域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太湖流域湖泊、河道纳污能力,向两省一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两省一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等确定的水质目标和有关要求,充分考虑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制订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计划,经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两省一本项目涉及重点水
22、污染物排放总量将按照区域相关规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符合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两省一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到太湖流域各市、县。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第二十八条: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便于检查、采样的规范化排污口,悬挂标志牌:不得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禁止在太湖流域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现有的生产项目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应当依法关闭。在太湖流域新设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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