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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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7年12月1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环境第三章政务环境第四章要素环境第五章法治环境第六章信用环境第七章监督保障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
2、素和条件。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经营主体需求为导向,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数字化建设为支撑,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为各类经营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第四条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经营主体依法享有自主决定经营业态和模式的权利、人身和财产权益受保护的权利、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对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的权利。经营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生态环境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
3、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优化营商环境统筹推进机制,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建立与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的优化营商环境协同工作机制。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动、组织协调、监督指导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推动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
4、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第七条鼓励各级国家机关在法治框架内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未达到预期效果,但是符合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规定,未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以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建立营商环境数字化监测机制,建设全省统一的营商环境监测平台,定期组织开展营商环境评价。省人民政府应当规范营商环境评价工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委托或者隶属的研究机构、社会团体等评价机构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县级以上人民
5、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营商环境评价结果,调整、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或者增加经营主体负担。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奖惩机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优化营商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损害营商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宣传引导,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首创经验和典型做法进行宣传解读,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营商环境建设,营造人人优化营商环境、尊商亲商安商的良好社会氛围和舆论氛围。第十一条本省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和
6、其他地区的交流合作,深化商事制度协同改革,推进协同监管,强化政务服务合作,促进跨境贸易协同开放发展,推动知识产权全链条协同保护,破解制约经营主体发展的区域性体制机制障碍,推动资源共享、互认互通、高效协作、同事同标、协同开放,共同营造京津冀一流营商环境,促进区域协同发展。第二章市场环境第十二条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经营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国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市场准入效能评估体系,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及时排查、清理或者废除市场准入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
7、法定职责,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涉企政策进行清理、整合,对不符合市场规律、不适应现实需要和发展趋势、不具备兑现条件、不明确兑现流程的涉企政策进行修改、废止,避免政策冲突,加强政策协调。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获取和使用资金、技术、数据、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一业一证
8、、证照联办、一证多址等改革,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网上办理,实行一次认证、全网通办,为企业开办和经营提供便利。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经营主体注销登记的办理流程,规范办理时限,精简申请材料,建立线上注销服务专区、线下注销服务综合窗口,集中受理营业执照、税务、社会保险等各类注销业务申请,一次办结注销相关事项。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企业,登记机关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经营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造成经营困难的,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备案,歇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9、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取消区域性、行业性或者部门间中介机构执业限制、限额管理,培育专业性中介机构,发挥中介机构法律服务、审计鉴证、招标投标、资产评估、资信评估、管理咨询以及代理等服务作用。对依法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未纳入清单管理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行政机关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机构,不得干预经营主体选取中介机构。鼓励通过政府购买中介服务方式为经营主体提供服务。推进中介服务事项纳入河北省政务服务平台,实行机构选择、费用支付、报告上传、服
10、务评价等全流程线上办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建立中介机构惩戒和退出机制,依法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者报告、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违反业务规范和职业道德、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第十八条支持经营主体发展对外贸易,参与境外投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为经营主体提供下列服务:(一)搭建对外贸易、境外投资交流平台;(二)提供出口、投资国家和地区相关政策法规以及国际惯例的信息;(三)通报、预警有关国家和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重大风险以及对外贸易预警信息,并提供应对指导;(四)组织对外贸易、境外投资、贸易摩擦应对、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培训;(五)与对外贸易、境外投
11、资相关的其他服务。第十九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协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的服务和指导工作,完善适应经营主体发展需要的服务载体和机制,发挥宣传政策、反映诉求、维护权益的作用。第二十条培育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规范和监督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内部管理和能力建设,为经营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行业协会商会向会员收取会费的标准,应当经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扰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或者损害经营主体权益,不得依靠代行政府职
12、能或者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主体入会。第二十一条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经营主体。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不得违法限定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不得违法要求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不得以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等形式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电子监管系
13、统,推进招标投标交易、服务、监管等全流程电子化,推动招标投标领域数字证书兼容互认和电子保函的应用,加快省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互联互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实施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证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收费目录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实行动态调整。对能够统一收费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集中统一收取。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保证保险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鼓励采取承诺制方式免予缴纳招标投标保证金,降低经营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各级人民政府
14、和有关部门不得执行收费目录清单之外的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得以各种方式强制经营主体赞助捐赠、订购报刊、接受指定服务。第三章政务环境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持续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依法编制并公布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和实施规范,公开办事指南,实行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条件应当明确、具体,不得设定模糊性条件和兜底条款。对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政务服务事项实行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实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和限时办结等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优化前置服务,实施政务服务
15、事项申报辅导;(二)按照办事指南的规定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不得对经营主体提出规定以外的要求,不得额外增加或者变相增加办理环节和申请材料;(三)能够通过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经营主体提供;(四)已经在线收取规范化电子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请人再提供纸质材料;(五)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安排,不得推诿、拖延;(六)申请人在线下办理业务时,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其先到线上预约或者在线提交申请材料。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政务服务中心,实行进驻事项负面清单制度,除场地限制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均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1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将政务服务事项受理权委托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行使,推行“一窗无差别综合受理”。根据实际需要统筹设立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和村、社区便民服务站,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为经营主体提供便利。第二十五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规范网上办事服务、办事指引,提升网上办事深度,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程网办、一网通办、好办易办。整合政务服务移动端应用,推广河北省政务服务集成自助终端,实现政务服务事项“掌上办、就近办”。第二十六条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对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书面告知承诺、部门内部核
17、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能够办理,或者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替代以及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不得设定证明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有关部门、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在清单之外索要证明。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避免重复索要。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汇集涉及经营主体的法律法规政策等信息,加强直接面向经营主体的推送、发布和解读,及时为经营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公布惠企政策目录清单,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
18、,直接享受惠企政策;确需企业提出申请的惠企政策,应当合理设置并公开申请条件,简化申报手续,实现一次申报、全程网办、快速兑现。第二十八条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采取下列缴纳税费便利措施:(一)推动纳税事项全省通办;(二)优化完善税务信息系统,为经营主体提供财务报表与税务申报数据自动转换服务;(三)简化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申报程序,在法定要求外原则上不再设置流转环节;(四)对经营主体进行纳税提醒和风险提示;(五)逐步推行各项社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合并申报网上缴纳;(六)推行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及其他电子票据。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执行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保障经营主体及
19、时享受减税、免税、出口退税等税收优惠,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健全经营主体诉求反馈机制,通过下列方式及时听取和回应经营主体意见诉求,依法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一)组织经营主体座谈,通报经济运行和最新经济政策情况,听取意见建议;(二)定期深入经营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为经营主体提供政策咨询;(三)邀请经营主体开展调研,了解行业发展动态;(四)组织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相关人员参加经贸交流、产业提升、人才培养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模式等活动;(五)组织或者应邀参加旨在帮助企
20、业解决发展重大问题的其他活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主动靠前服务,规范政商交往行为,不得干扰经营主体正常经营,不得增加经营主体负担。第三十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新集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模式,实行统一受理、多规合一、多评合一、多测合一、并联审批,提高审批效能。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不动产登记机构与发展改革、公安、税务、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与公用企业事业单位等互通共享不动产登记相关信息,推进不动产登记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广电、通信等过户、立户业务实现联动办理。第三十二条口岸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的要求
21、,对进出口货物申报、舱单申报和运输工具申报业务提供“单一窗口服务,推进监管信息和物流运输服务信息互联互通,实现无纸化通关,涉及国家秘密的特殊情况除外。组织编制并公布口岸收费目录,口岸经营服务企业不得在目录以外收取费用。海关、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精简进出口环节审批事项和单证,优化通关流程,能够退出口岸验核的,全部退出;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经营主体,实行先验放后检测、先放行后缴税、先放行后改单管理。鼓励企业提前申报通关和提前办理单证审核。对于提前申报通关存在差错的,按照有关容错机制处理。第四章要素环境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项目落地保障机制和承诺办结制度,实行项目跟踪服务责任制,可以组建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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