氮素调控技术及稳定性功能复合肥料研制与产业化项目环评报告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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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氮素调控技术及稳定性功能复合肥料研制与产业化项目建设单位(盖章):史丹利化肥(平原)有限公司编制日期:二O二三年八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氮素调控技术及稳定性功能复合肥料研制与产业化项目项目代码2307-371426-89-01-559075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山东省(自治区)德州市平原县(区)德源街道办事处乡(街道)坊子乡S323以西(具体地址)地理坐标(116度28分6.527秒,37度12分36.086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2624复混肥料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45、肥料制造262建设性质新建(迁建
2、)O改建口扩建口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O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口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口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平原县行政审批服务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2307-371426-89-01-559075总投资(万元)500环保投资(万元)5环保投资占比(%)1施工工期12个月是否开工建设O否是:用地(用海)面积(m2)4985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审批机关:平原县人民政府审查文件名称:平原县坊子肥料工业园规划(20152030年)审查文号:平政发【2014】52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审查机关:平原县环境保护局审查文件名称:平原县坊子肥料工
3、业园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小组意见审查文号:2018年9月15日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1、与规划的符合性分析该园区西至幸福大道,东至兴平路,南至北二环路,北至西仓村以南32米处。园区规划总用地面积70.6公顷。本项目位于园区范围内,符合园区规划要求。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一批化工重点监控点名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114号)文件的要求,省政府确定了第一批化工重点监控点名单,本公司在第一批化工重点监控点名单内。2、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与平原县坊子肥料工业园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小组意见的符合性分析见下表。表IJ与园区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跟踪评价的符合性
4、分析序号具体内容本项目符合性1立足“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生态功能不降低,有效管控环境风险”为目标,规划合理的生态空间和环境保护缓冲空间,进行有效的管控,保护区域重要的生态功能,防控环境风险。尽快实施企业排污许可管理。符合。本公司以取得排污许可证。2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精神,采用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原料、工艺、装备,实施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倍量消减替代。符合。本项目污染物实行等量或倍量消减替代。3严格执行园区的“三线一单”管控要求,落实区域总量消减、环境质量改善方案,严格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和园区环境准入。符合。本公司项目符合“三线一单”的管控要求。平原县坊子肥料工业园园区准入
5、行业见下表。表12园区入区行业控制级别表行业类别行业小类控制级别肥料制造氮肥制造包括:氨及氨水:合成氨(无水氨)、氨水;尿素、肥料用氯化锈、碳酸氢钱、硝酸钱、硫酸铉化肥、石灰氮、其他氮肥。复混肥料制造包括:合成复合肥料:磷酸铉肥、磷酸二氢钱与磷酸氢二钱混合物、钙镁磷钾肥、硝酸磷肥、磷酸二氢钾、硝酸钾、硝铉钾肥、其他合成复合肥料;复混合肥料:氮磷钾三元复混肥料、氮磷二元复混肥料、氮钾二元复混肥料、其他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包括:腐植酸类肥料:黄腐植酸、硝基腐镂、腐植酸钾、腐植酸钠(药用除外)、腐植酸铉、硝基腐植酸钾、腐植酸复混肥、其他腐植酸类肥料;微生物肥料:磷细菌肥料、硅酸盐细菌、
6、钾细菌、根瘤菌、固氮菌抗生素、复合维生素肥料、其他微生物肥料:一经化学处理的动物、植物肥料:鸟粪、堆肥、厩肥、腐植质、灰肥、其他动物、植物肥料;农药肥料,如液面宝、农家宝、水田除草肥料等。其他肥料制造包括:微量元素肥料:铁肥、铝肥、铜肥、锌肥、微镒肥、稀土肥、硼肥、钙肥、镁肥、硫肥、其他微量元素肥料;一缓效肥料:草酰胺、尿素甲醛、包被肥料、其他缓效肥料。注:优先进入行业;一准许进入行业;控制进入行禁止进入行业。本项目属于2624复混肥料制造,不属于上述控制进,及禁止进入行业,属于优先进入行业。符合平原县坊子肥)园的产业定位要求。综上所示,本项目符合平原县坊子肥料工业园相关规二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
7、。Ik;X-入行业掰工业划及环其他符合性分析一、产业政策的符合性本项目不包括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修订)“鼓励类、限制和淘汰类”之列,同时本项目已通过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为2307-371426-89-01-559075,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与德州市“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1、与“生态保护红线与一般生态空间管控”的符合性根据德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德政字202119号)与关于印发德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2年度更新内容(德环委办字20238号)要求,平原县共有6处生态保护红线区,平原县生态保护
8、红线面积为19.53km2,具体见下表。ie-3平原县生态保护红线一览表编号包含要素面积(km2)YS3714261110021德州鲁北平原地方级森林自然公园3.77YS3714261110022德州马减竖河地方级湿地自然公园3.39YS3714261I10023德州平原马颊河地方级湿地自然公园9.61YS3714261110024龙门水库1.27YS3714261110025鲁西北平原防风固沙生态保护红线0.01YS3714261110026马颊河1.48本项目位于德州市平原县(区)德源街道办事处乡(街道)坊子乡S323以西,项目未包含在上述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符合德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
9、分区管控方案(德政字202119号)与关于印发德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2年度更新内容(德环委办字202引8号)的要求。在生态保护红线的基础上,按照“应划则划”的原则划定生态空间,德州市一般生态空间总面积574.60km2,占全市国土面积的5.55%,包括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以及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公园绿地、公益林,除此之外还包括评价确定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极重要区、重要区及生态环境极敏感区、敏感区。拟建项目位于德州市平原县(区)德源街道办事处乡(街道)坊子乡S323以西,未包含在一般生态空间范围内。2.与“环境质量底线及分区管控”
10、的符合性(1)大气环境质量底线项目位于平原县坊子乡,编码为YS3714263310006,属于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根据管控要求,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规定的重点控制区标准。该区域为大气环境存量污染源重点治理和新增污染源严格管控区域,根据区域产业性质和污染排放特征实施重点减排。控制工业园及产业聚集区发展规模,严格控制“两高”项目建设(按照山东省“两高”项目管理名录确定),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原则上实施“二倍量替代”(按鲁环发2019132号要求执行),持续降低园区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新上天然气锅炉配套低氮燃烧设施。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11、、总量控制、环保设施“三同时”、在线监测和排污许可等环保制度。本项目为复混肥料制造,不属于“两高一资”项目,项目能够满足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管控要求,符合大气环境质量底线。(2)水环境质量底线项目所在区域为平原县坊子乡控制单元,管控分区编码为YS3714262220052,为重点管控区(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根据管控要求,涉及高耗水、高污染物排放、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从严审批,禁止新建、改扩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产能,禁止建设加剧环境质量超标的建设项目。对造纸、焦化、氮肥、印染、农副产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重点行业(国家鼓励发展的除外)实
12、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城区和建制镇应实现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同时,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新区建设全部按照雨污分流实施,推进老城区旧有市政雨污管网的雨污分流城镇排水系统改造建设。整治建成区黑臭水体,采取控源截污、内源治理、封盖导流、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技术,制定实施方案和整治计划。本项目不属于上述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符合水环境质量底线。(3)土壤环境风险防控底线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不在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内,项目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对土壤环境的影响较小,满足土壤环境风险防控底线的要求。3.与“资源利用上线及分区管控”的符合性(1)能源资源利用上线结合
13、各控制单元大气环境质量现状分析提出能源利用上线管控要求。考虑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在人口密集、污染排放强度高的区域优先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作为重点管控区,面积约460.63km2,其余作为一般管控区。根据管控要求,“禁燃区”范围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扩、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现有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除用于城市集中供热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逐步取缔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供热锅炉、工业蒸汽锅炉及各种洗浴锅炉,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拟建项目不使用高污染燃料,生产中均使用电加热,因此项目符合能源资源利用上线。(2)
14、水资源利用上线坚持“四水四定”原则,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用水,统筹全市地表水等各类水资源,优先保证生活用水,合理安排农业用水和工业用水,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水资源双控制度,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加强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制定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明确控制目标。控制高耗水产业发展和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节水审查,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查把关;积极开展再生水利用,提高再生水利用率。德州全市属于地下水超采区,根据山东省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要求,除居民生活用水与应急供水外,严禁新增地下水取水量;确需取用地下水的,要在现有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内调剂
15、解决,并逐步削减地下水开采量。取用地下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用地下水。实行地下水用水总量和水位双控,加强超采地区地下水监测和治理,推动实现地下水水位回升。项目不开采地下水,用水为自来水管网提供,且项目新鲜水用量较少,满足管控要求,符合水资源利用上线。(3)土地资源利用上线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不占用耕地和基础设施发展用地,不会影响全市土地资源利用目标,因此项目符合土地资源利用上线。(4)岸线资源管控德州市纳入生态环境分类管控岸线涉及徒骇河、马颊河以及德惠新河的岸线。本项目不涉及管控岸线。符合管控要求。4、与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符合性表14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总则)
16、符合性分析管控维度管控要求符合性分析空间布局约束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1、禁止新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的生产项目。2、禁止新建光气生产项目(不含延长产业链项目)。3、禁止新建有色金属冶炼项目(不含压延加工)。4、禁止新建再生铅项目。5、禁止新建石棉制品项目。6、禁止开采深层地下水的取水项目(饮用水按照相关要求执行)。7、禁止新建石灰窑、粘土石专瓦窑项目。8、禁止钢铁、平板玻璃、水泥(含熟料生产和粉磨站,资源综合利用除外)、铸造、生活垃圾填埋(含新建、改建、扩建)等行业新增产能项目(生活垃圾焚烧处置产生的飞灰填埋场除外,但应符合相应规划)。9、禁止新
17、建、改建(新增设备和产能)及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的生产项目。10、禁止新(扩)建集中处置焚烧设施(年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于5000吨的企业自建配套焚烧设施除外)和填埋场项目;对于其他项目不属于管控要求列出的禁止类项目,符合要求已建及在建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接近饱和或过剩的危险废物类别,禁止新(扩)建该类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项目。11、禁止新(扩)建废矿物油综合利用项目。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敏感区域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1、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地、地下水源地及为地表水源地输水的引黄、引江河道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德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山东
18、省灌区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其中,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2、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中相关规定。3、漳卫新河、马颊河、德惠新河、徒骇河干流禁止新设入河排污口,严格控制改设、扩建入河排污口,潘庄引黄干渠、李家岸引黄干渠、引徒总干、七一河、六五河等引黄、引江河道以及其他具有引黄、引江功能的河道均禁止设置排污口,其他河流限制新设入河排污口,必须设置的须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加强对主要河流及岸线的管理和保
19、护,河道两侧管理和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德州市河道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其中,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须征求主管部门意见。4、加强对黄河的保护,沿黄区域开发建设须满足相应管理和保护要求。5、加强对大运河的保护(包括卫运河、南运河)。在大运河核心监控区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山东省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实施规划。大运河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大运河山东省德州段遗产保护规划、关于进一步加强大运河(德州段)遗产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的通知中相关规定,实行建设项目遗产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项目申报审批制度。未经文物部门批准实施的项目,一律
20、不予审批。除依法批准的防洪、航道疏浚、水工设施维护、输水河道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工程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破坏大运河遗产本体的工程建设。6、国家级森林公园规划范围内进行开发建本项目不位于列出的敏感区域,符合要求设,执行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总体规划要求进行,同时须经森林公园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省级及以下森林公园执行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已编制总体规划的应按照总体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其他有具体管理要求的可在要求范围内进行,并经主管部门或管理部门批准同意。未列入生态红线但具有保护意义的大型集中林地、森林公园等区域应加强管理
21、和保护,禁止工业项目建设。7、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湿地保护范围内或规划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须符合总体规划要求或管理要求,其中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设活动应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管理要求,实行分区管理的湿地公园其建设活动应符合分区管理要求,各种建设活动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8、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中相关规定,禁止进行条例明确禁止的行为,进行条例禁止范围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重大建设工程,在报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前,应报相应级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9、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22、在保护范围内和建设控制地带禁止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中相关规定,开发建设工程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10、严格遵守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煤炭、聚氯乙烯、医药、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危险废物处置、加油站等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11、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相关规定。12、沙化土地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
23、治沙法全国防沙治沙规划中相关规定。13、各县、市、区划定的限养区内禁止扩大养殖规模,禁养区范围内禁止新、改、扩建各类畜禽养殖项目:德州市划定的水产禁养区内禁止进行人工水产养殖,限养区禁止一切设施性、投饵性、施肥性渔业养殖生产。14、落实并执行德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各县、市、区城市总体规划中区域管控要求,特别是生态和产业布局要求。15、在限制要求中,确需实施的公共交通、医疗卫生、民生保障及基础设施等建设活动须经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工业项目限制开发建设的要求:1、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新增污染物原则上实行区域污染物排放2倍量替代(按鲁环发2019132号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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