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贸易公司与某造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度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之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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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贸易公司与某造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度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之四作者: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某贸易公司与某造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影响合同重大经济利益的数据应当具有客观真实性【基本案情】某造纸公司向某贸易公司购买煤炭,约定煤炭的计价方式为煤气比热值计价,煤气比热值数据以需方电站记录的数据为依据,按照需方生产需要据实安排各供方供煤具体燃烧后计算核定的数据为准(双方在附件中煤气比热值计算公式);硫份、全水分、挥发份数据以需方检测数据为准。该计价方式下,煤气比热值采购订单热值,根据煤气比热值进行奖励,奖励以超出采购订单热值300大卡封顶;煤气热值V采购订单热值,根据
2、煤气热值进行扣款,如煤气比热值低于采购订单热值300大卡以上则双倍扣罚。某贸易公司按约向某造纸公司供应煤炭3000吨,约定发热值三5800大卡,但因运输途中遇雨经双方协商变更为发热值工5600大卡。某造纸公司接收某贸易公司煤炭后,与其他公司供应的煤炭进行混烧,经过计算煤气比为5256.74大卡,故某造纸公司向某贸易公司发函要求进行双倍扣罚,并表明出于合作关系仅进行单倍扣罚,共计扣罚203428.80元。某贸易公司则向某造纸公司发出告知函,要求某造纸公司提供煤炭到厂检验的化验结果,以及煤炭到厂到燃烧全程监管记录,煤炭燃烧煤气比数据来源(包括电站当日产气量系统记录数据和当日煤炭入炉数据)。双方遂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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