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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近年来,随着杜培武、余祥林、赵作海等人的冤假错案的曝光,刑事司法的公正性问题引发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注意。不断被披露的冤假错案一次又一次地刺痛了人们的神经。这类冤案的发生不但侵害了广大公民的人身、健康等权益,同时也极大地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目前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阶段,进一步加强司法改革,完善司法案件纠错机制成为广大群众关注的议题。本文即使在这个大背景下,深入研究目前我国刑事冤假错案的追究机制,通过对刑事冤假错案进行一个总的概述,再分析冤假错案发生的原因及对其进行追究救济的必要性,之后再深入分析目前我国冤假错案追究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从而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建议,以期为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冤
2、假错案救济机制提供一些思路。关键字:冤假错案;责任追究;纠正机制ABSTRACTInrecentyears,withtheexposureofDUPeiwu,QiXianglin,ZhaoZuohaiandotherscases,theissueofthefairnessofcriminaljusticehasattractedtheattentionofthebroadmassesofthepeople.Theever-disclosedfalseandwrongcaseshavestungpeoplesnervesagainandagain.Theoccurrenceofsuchdefam
3、ationcasesnotonlyinfringesonthepersonalandhealthrightsofthecitizens,butalsogreatlydamagestheauthorityandcredibilityofthejudiciary.Atpresent,itisinthestageofcomprehensivelydeepeningreforms,furtherstrengtheningjudicialreform,andimprovingthecorrectionmechanismOfjudicialcaseshasbecomeanissueofconcerntot
4、hemasses.Eveninthiscontext,thispaperdeeplystudiesthecurrentinvestigationmechanismofcriminalshamandfalsecasesinourcountry,andthroughageneraloverviewofcriminalshamandfalsecases,analyzesthecausesoftheshamandfalsecasesandthenecessityofinvestigatingthem.Afterthat,itfurtheranalyzestheproblemsandshortcomin
5、gsintheinvestigationofthecurrentfalseandwrongcasesinChina,andputsforwardsomesuggestionsforperfectingthereforms,inordertoprovidesomeideasforconstructingthecriminal,falseandwrongcasereliefmechanisminlinewithChinasnationalconditions.Keywords:falseandwrongcase;accountability;correctivemechanism目录一、刑事冤假错
6、案概述7(一)刑事冤假错案概念界定7(二)冤假错案认定标准7二、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及追究8(一)侦查机关取证不当8(二)检察机关监督职能失位9(三)人民法院的形式化审判9(四)律师辩护职能的弱化10三、刑事冤假错案追究现状中存在的问题IO(一)刑事冤假错案发现机制滞后10(二)刑事冤假错案救济程序启动困难11(三)律师在冤假错案救济中的角色缺失11四、刑事冤假错案追究机制的完善建议12(一)完善刑事冤假错案的纠正机制121、取消本级法院主动提起再审的权力122、取消检察机关的强制再审权123、限制再审的时间和次数13(二)重构刑事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13(三)健全刑事冤假错案的国家赔偿机制1
7、31、扩大刑事冤假错案的赔偿范围。132、提高刑事冤假错案的赔偿标准143、严格限制国家赔偿的免责事由。14参考文献16论刑事冤假错案追究机制一、刑事冤假错案概述(一)刑事冤假错案概念界定关于刑事冤假错案的定义,理论和实务界观点不一,立法上也没有对其进行统一、权威的界定。冤假错案由冤、假、错三个概念组合而成,而所谓的冤假错案也不单单指冤案、假案、错案,而可能是这几个案件的综合体。顾名思义,冤案就是指案件客观存在,但冤及无辜之人的案件;而假案则指根本不存在案件犯罪事实的因为人为因素而导致的虚假案件;冤案和假案共同组成了错案。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中央政法委颁布的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并没有对冤假
8、错案一词的定义做出明确规定,只是以列举的形式列举了公、检、法等机关的一些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行为。最高检和最高法这些年来出台的相关意见尚未对冤假错案的定义进行明确,只是对中央政法委的规定进一步的贯彻落实。但综合近年来冤假错案的特征,可以概括出,刑事冤假错案,是指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而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造成错误,从而导致冤、假、错等处理后果,最终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二)冤假错案认定标准对于冤假错案如何认定,学界有不同的认定标准,本文采用的是综合标准说,这一学术认为,对于冤假错案的认定应遵循
9、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即一个冤假错案的发生应是由司法工作人员基于主观过错而导致的错误适用法律或违背法定程序而导致的,即既要求主观上司法工作人员存在故意或过失的主观过错,客观上也存在司法人员的错误司法行为,最终酿成了司法错误,导致案件出现事实和法律错误的结果。另有学者则是进一步对其进行明确,将其与是否进行责任追究结合起来,认为认定一宗案件成立冤假错案,在要求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存在主观过错,并在客观上成立了违背实体或程序法的行为,致使案件出现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的错误的结果的同时,该司法人员的违法行为到达了依法要对其追究责任的程度。即在主客观都存在错误的基础上,再根据以案件是否受到责任追究为标准来
10、认定案件性质。这只是增加了责任追究机制进行错案认定的一种方式,笔者认为,这种认定方式会促使缩小冤假错案的范畴,与现代司法公正的理念相违背;此外,还有其它学者从赔偿角度,依国家赔偿法规定看该错误案件是否包括在国家赔偿的范畴之内,以此来综合评判认定是否成立冤假错案。同样,笔者认为,依据赔偿法来认定是否成立冤假错案同样容易缩小冤假错案范围,不利于冤假错案受害者的保护,这种方式应当不予采纳。二、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及追究(一)侦查机关取证不当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即违法程序法和违反实体法。具体到实践中,最常见的侦查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体罚等方式进行的刑讯逼供、诱供行为;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行
11、为;故意伪造、损毁或私自涂改证据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决定、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行为以及超期羁押等不当办案行为。因此,侦查阶段在刑事司法案件中违法行为种类较多的阶段,也是刑事司法最为人诟病的一个环节。其中以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行为受到的舆论攻击最多。而由于案件侦查作为刑事案件的开端,侦查阶段的违法行为对于冤假错案的发生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首先,违法取证行为严重扭曲案件事实真相,阻挡人们认清案件事实。如对当事人进行刑讯逼供,极易使无辜当事人自认其罪,阻碍司法人员对案件真实的发现,进而造成错案。如以赵作海、张氏叔侄案等案件为例,这类案件是典型的利用刑讯逼供迫使无辜的当事人自认其罪从而取得非法定案证据。
12、其次,违法取证、利用刑讯逼供迫使当事人认罪之后也极易指使当事人协助进行证据的伪造,从而形成人为设计的、虚假的证据链条,致使案件侦查结果看似无懈可击,从而为促使冤假错案的发生大开便利之门。此外,由于“命案必破”的要求存在,刑事侦查部门顶着巨大的办案压力,面临来自上级的内部压力和外部的舆论压力,再加上破案率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使得破获重大刑事案件后办窠人员收获的职位升迁、荣誉加持等物质或精神奖励,不可避免地促使办案人员急切破案,但物极必反,不可能每个案件的侦破都一帆风顺,在众多案件中不可避免地存在部分疑难、复杂难以侦破的悬案。可以说,一味地追求命案侦破率,反而催生了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二)检察机关
13、监督职能失位检察机关作为法定的司法监督机关,被明确赋予了法律监督的职能。而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承担着对侦查机关执法监督的职能,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监督主要包括对侦察机关提请的批准逮捕决定、有关强制性措施的决定、提起公诉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对这一过程中侦查机关的执法行为、侦查行为等的合法性、必要性等做出审查监督,从而防止侦查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进而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但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受到联合办案、协调办案等因素的影响,导致检察机关对一些案件难以实现有效监督。而在检察机关与法院工作之间的监督关系上,检察机关的监督也未必能起真正的监督作用。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在司法案件审理过程中
14、充当控诉者的角色,在此过程中也有权对法院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起检察建议。但这样一来,检察机关自身就成为了一场比赛中运动员与裁判员的双重身份,也难以公平公正地做好监督者的角色。由此而产生的一些违背法律法规的指控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助推了冤假错案的发生。此外,与民事诉讼当事人追求胜诉的心态一样,司法实践中也常常出现检察官为求胜诉,知法犯法,违反法律规定进行审查起诉,罔顾事实真相,伪造、变造证据,促成或放任冤假错案发生的行为。如在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中,被害人指甲内发现的DNA与张氏叔侄不符合的鉴定报告作为一项对案件审理极为重要的证据,控方却并不出示,而只是在辩护律师的强烈要求下才向法庭出示。因此,基于
15、目前的制度设计和司法实际,检察机关如果不能在刑事司法过程中保持公正立场,切实发挥监督职能,就难免成为冤假错案的幕后推手。(三)人民法院的形式化审判刑事审判对被告人做出实体判决的阶段,在整个诉讼活动中最为重要,处于中心、终局性位置,成为了防范冤假错案发生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根据目前的刑事诉讼程序发现,公诉机关将案件资料移交给法院,在这过程中,检察机关掌握大量证据的同时,作为控方则更倾向于将不利于被告的证据提交给法院,因而在法院的法官在庭前阅卷时较为容易形成对被告不利的印象;此外,法院案件的审理实行请示汇报制度,这一制度下要求上下级法院之间具有关于某一案件的指导关系,并且法院系统实行双向绩效考核机制
16、,即根据法官所办理案件的上诉率、改判率和案件发回重审率等指标,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进行考核,影响着法官个人的职业发展。因此便容易出现某些法官为了通过考核,迎合上级对所承办窠件的态度,在办案业务等方面与上级法院保持一致,从而在审理案件时遇到疑难问题不能对案件进行深入研究探讨,为了办案绩效,热衷于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在此过程中难免会弱化案件核心争议点的探讨,进而加大了冤假错案发生率。此外,现实生活中,法官办案也容易受到各方影响力的干扰,包括来自于地方党政机关及其领域的人员以及外部的媒体舆论、民情及受害人亲属的民情压力等。这一系列因素都会给司法裁判施加压力,妨碍公正司法,从而促使冤假错案的发生。(四)
17、律师辩护职能的弱化新刑诉法虽然进一步扩充了律师辩护权利,但即便如此,我国目前司法实际中,控辩双方仍不平等,律师较之司法机关仍然处于弱势地位,律师履行职责依然受到诸多限制。例如在司法实际中,律师的阅卷权就极易受到阻碍,虽然辩护人有权进行阅卷,但办案人员却可以通过压缩律师阅卷时间,增加阅卷次数等方式变相阻碍律师帮助当事人。此外,由于律师与司法机关在工作过程中具有长期的工作关系,而当事人与律师大多是一次性买卖,这就容易促使律师为讨好司法机关而消办案,不尽职为当事人提供调查、辩护等法律服务。出律师本身的职业素养外,律师作为辩方处于的弱势地位也决定了面对可能存在的冤假错案,律师在帮助无辜当事人寻求法律救
18、济时也显得有心无力。三、刑事冤假错案追究现状中存在的问题(一)刑事冤假错案发现机制滞后纵观目前揭露出来的刑事冤假错案,不难发现,我国目前的许多冤假错案都是基于偶然的因素发现的,如赵作海案是本应死亡的被害人赵振棠突然出现,才知晓这是宗冤案;而张氏叔侄的强奸案也是,也是基于真正凶手的落网,事情才真相大白;同样的还有余祥林案,余祥林被指控杀死其妻子,其妻张在玉突然从山东回到京山,才使得这宗冤案被发现可见,目前我国的刑事冤假错案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发现机制,而目前对我国刑事冤假错案进行调查的方式无非两种,一是经由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监督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
19、院可以提出审判监督程序。二是由冤案的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及近亲属等人不断进行申诉和上访,分为公力救济和自力救济两种方式。而其中,由当事人一方进行申诉和上访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自力救济成为目前最主要最通用的救济手段,但即便如此,综合以往收集的冤假错案中,通过这一方式成功翻案的案例却在少数,而即便成翻案,当事人经过多年的牢狱之苦以及被冤枉的愤懑累积,沉冤昭雪得以出狱后,其身心也受到巨大创伤,同时也很难再跟上时代的步伐融入社会。再者,由当事人一方进行申诉和上访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自力救济也往往极易受到阻挠,就如张氏叔侄冤案中,多年来两叔侄一直在申诉上访,当年为其辩护的律师也在为翻案奔走呼号,
20、然而,发出的申诉材料往往石沉大海,难以得到回复。此外,依靠公权力机关开启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翻案的成功率也极其渺茫,在张氏叔侄一案中,检察官张飕历经多年,按照规范法定的监督程序先后向相关办案机关发函,交付申诉材料和调查笔录等材料,但效果也极其微小,只是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启动了调查程序,却并未起到翻案的实际效果。可见,我国目前的冤假错案发现机制何其落后。(二)刑事冤假错案救济程序启动困难在司法实践中,审判委员会成员逐渐被怀疑是错案的“保护伞”。毕竟这就如同父母殴打孩子,他们不忍心。而监察部门作为司法机构的内部监督部门,它已逐渐被边缘化,即使找到了冤案的真实线索,也通常以内部协调的方式开展。事实上
21、,我国冤假错案的救济程序是通过自下而上的方式被动的发现和纠正的过程。冤假错案的自力救济程序的实施路径为:法院错判案件一当事人及亲属申诉,寻求媒体帮助一发现真凶,媒体积极介入一政法委、检察机关发现系错案一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一纠正错案一国家赔偿。到了最后环节,发现真正为冤假错案后,必然要启动相应冤假错案的办案人员的追责程序,但对此相关部门总是遮遮掩掩,讳莫如深,追责过程不透明,追责期限长,极易出现包庇的情况,此外,对本部门的人员进行追责本就是一种自打巴掌的行为,难以确保责任惩处的严厉性。就如当年的赵作海案、张氏叔侄案等,该冤案的相关办案人员“破案”后得到升迁,而冤假错案揭露后,该案的办窠人
22、员的追责却迟迟难以落实。(三)律师在冤假错案救济中的角色缺失在刑事冤假错案中,律师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在司法实践中,辩护方的律师并消极履行其职责,律师“沉睡”而导致冤假错案的情形也大有存在。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履职环境造成律师角色缺失。司法实践中,刑事辩护律师在履行职务时是受到较多限制的,如办案机关为了案件顺利进行,会时不时的为律师履职设置障碍,像律师在会见、调查时设置些许障碍等。另一方面,律师素质的参差不齐。首先,部分律师本身的责任感不强,在调查或辩护遇到阻力时不是想方设法来克服困难,而是基于自身利益考虑,为了和司法机关搞好关系,而没那么尽职尽责为当事人辩护。此外,从律师是否尽职调查,律师是否
23、仔细研究法庭上的辩护策略,是否在申诉过程中提供了足够多的法律支持等情况,都对律师的“尽职”提出了高要求。综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控辩双方不平等以及律师个人利益的考量、加之律师个人职业素养的差异,多种因素作用下也使得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的职能缺失也助推了冤假错案的发生。四、刑事冤假错案追究机制的完善建议(一)完善刑事冤假错案的纠正机制在刑事冤假错案被发现后,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对冤假错案进行纠正。在我国,这一纠正程序最终还须通过进一步完善再审程序。主要做法包括:1、取消本级法院主动提起再审的权力这是因为如果再审程序中,法院本身是提出控告者,在再审时难以避免其裁判的倾向性。目前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就是控
24、、审、辩分离,以防止法院做出倾向性裁判。因此,法院若是对自己的生效裁判提出再审,那么无论在裁判过程中还是裁判结果,都易使法院陷入不受信任的境地,裁判的权威也容易受到严重质疑。因此,应取消本级法院主动提出再审的权力。2、取消检察机关的强制再审权检察机关拥有法律监督权力,对法院审判和裁判进行监督。各级检察机关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按照审监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也是实践中检察机关最常用的监督方式。但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强制再审权,一定程度上有违法治精神。因为司法的顺利有效运行是以司法的权威性作为保障的。对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就应当进行再审。此种做法不仅既有损司法权威,而且由于控辩双方的信
25、息不对称,权力不对称,地位不平等,受害方的合法权益难以充分保障。因此,笔者建议取消检察机关的强制再审权。3、限制再审的时间和次数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刑事再审并不限制时间和次数,这样容易造成一种情况,如果有权提出再审机关一再提出再审,法院仍得加以审理,导致司法诉讼资源的极大浪费。因此,我国再审制度可以做出如下规制,当启动再审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则再审期限和次数不受限制,若是对被告人不利的,那么则需要对其加以严格限制。通过采取“对被告是否有利”标准对再审案件进行区分,在避免诉讼资源浪费的同时,更好的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并且这一做法也与刑事法律中疑点利益尽归于被告的法治精神相一致。(二)重构刑事冤
26、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当然,刑事冤假错案的责任人应该受到追究,但需要限定范围,即仅对在办案过程中存在过错,实施了违法行为的办案人员进行追究。如果办案人员严格依法办案,不存在过错,哪怕最终案件结果被发现是错误的,也不应该追究责任。比如,如果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手段获得了案件关键证据,检察院、法院在对非法证据无法排除,而案件证据又形成完整证据链的情况下,对案件最终作出了错误裁判。对此,则不应对检察官、法官追责。因为检察官、法院只能尽其所能来实现公平正义,但却无法保证一起结果都公平正义。此外,对检察官、法官等司法人员的追责,具体还可以根据犯错原因进行细化分类,如出于贪腐目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原因造成
27、错案,可依法予以严惩,但对仅因能力欠缺、自身水平不够而造成错案的,予以必要的处罚和职业技能培训,待有能力后再能上岗。(三)健全刑事冤假错案的国家赔偿机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刑事冤假错案的国家赔偿机制仍有进一步健全的必要,具体表现在:1、扩大刑事冤假错案的赔偿范围。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应以人身损害作为前提,而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诉由来提出。这样,相当部分刑事冤假错案的受害人可能由于没有人身损害结果,无法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然而,他们所受的精神损害恰恰可能是最严重。最严重的损害却不能提出赔偿,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如被判处缓刑未被羁押的被告人,历经再审程序被确认无罪。受害人虽未受到
28、人身损害,但由于被判处刑罚,社会上对其的负面评价很多,给其带来了极大的精神压力,造成了精神损害后果。此种情形,在法理上完全符合国家赔偿的要求,却难以得到赔偿。此外,实践中还存在此罪与彼罪的错案,量刑畸轻畸重的错案,目前都被未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扩大冤假错案国家赔偿的范围,以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2、提高刑事冤假错案的赔偿标准法律是相对滞后的,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家赔偿的标准也应当法治和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受害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与修正,以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如在单纯的抚慰性原则不能足够弥补受害人的损失时,应转换抚慰性标准为补偿性标准,比如,在造成受害人人身、
29、健康等权利以外的权利的损害时,对受损权利给予一定的补偿;在造成受害人直接利益损失时,同时造成其间接利益及可期待利益的损失,也应给予补偿;此外,对于一些特定损害,如长期羁押导致受害人产生精神抑郁而又达不到精神疾病的程度,在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的同时.,可依照受害人当时的精神状态给予一定的精神赔偿。3、严格限制国家赔偿的免责事由。国家赔偿法也规定一些关于国家赔偿的免责事由,如公民因故意作虚伪供述或伪造其它有罪证据,导致被司法机关羁押,并最终被判处刑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该条款在适用时,应做更严格的把握。因为相关部门在该条款的认定把握上是具有主动权的,如不严格把握该条款的适用,容易给公众
30、留下纠错不真诚的印象,损坏司法公信力。因此,即便公民故意作虚伪供述以及伪造的有罪证据,但该供述或证据并不足以单独引致刑事处罚时,国家仍不应轻易适用该免责条款。只有伪造的证据非常关键,达到足以认定行为人犯罪的标准,国家方能免责。此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也系国家赔偿的免责事由。在这点上更应严格把握。司法机关在对受害人有利的标准上应从轻,而在对自己免责的标准上应从严。因此,只要对受害人实施了逮捕、羁押等强制措施,即使事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不认为是犯罪而被释放,司法机关仍应要对其给予赔偿。如果不这样做,当出现错拘、错捕和错判,只要最终作一无罪认定,就可以避免赔偿。而且由于“不认为是
31、犯罪”的标准完全是由司法机关自己掌握的,很难保证其公正性,也很难得到当事人的信服。附录刑事诉讼活动是一项主要由人法律人、诉讼参与者人、当事人等多方参与的活动,既然是人参与的活动,发生错误就在所难免。但作为一个法律人,并不能因错误、错案等不可避免就对此有所轻忽,而要始终保持敬畏、虔诚、认真的态度,注重总结刑事司法规律,尽力避免发生违法过错行为,尽力避免发生冤假错案,尽力避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正是由于刑事诉讼是由人参与的活动,应努力以尊重人性、保障人权为出发点,强化对冤假错案受害人的司法救济,毕竟“迟到的救济好过不救济”o本文主要介绍了刑事冤假错案的概念和认定标准,并立足司法实务,分析了
32、冤假错案存在的原因,从发现机制落后、救济程序启动困难以及律师角色缺失等方面总结归纳了刑事冤假错案救济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在总结问题的基础上,从建立健全发现、纠正、责任追究、国家赔偿机制等方面来构建一套关于冤假错案的大救济系统,希望为确立一套完整的行之有效的救济系统提供思路,来恢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和司法权威,进一步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提升司法公信力。参考文献张雨萌.我国刑事冤假错案成因及预防机制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8,39(26):126-127.2胡凤.刑事视角下的冤假错案研究J.广东蚕业,2018,52(08):136-137.3孙燕萍.以呼格吉勒图案等为例分析我国冤假错案的产生原因和防控机
33、制D.西北大学,2015.苏道敬,梁天平.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与防范机制研究J.延边党校学报,2015,31(02):66-68.徐腾.从“呼格吉勒图”案看我国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及纠错机制J.法制与社会,2015(03):87-88.胡常龙.论检察机关视角下的冤假错案防范J.法学论坛,2014,29(03):123-131.7朱孝清.冤假错案的原因和对策JL中国刑事法杂志,2014(02):3-9.8孟凡良.刑事冤假错案预防机制研究M.山东大学,2014.周平.遏制刑事“冤假错案”顶层设计的法治思考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10):73-82.10汪星辉.浅论我国刑事诉讼中冤假错案频发根源及法律对策J.湘潮(下半月)(理论),2007(03):30-31.11李琼芳.预防冤案发生的相关制度性原因研究M.内蒙古大学,2016.12霍超.典型冤案形成的法理学分析D.江西师范大学,2016.13刘劲博.侦查行为视角下冤案防范的制度空间M.华东政法大学,2016.14陈亮.刑事冤案的证据学分析M.上海师范大学,2014.15GroganD,JonesR.Criminalinjustice.People.1994;42(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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