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运营中民事法律问题研究分析 法学专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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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享单车运营中民事法律问题研究摘要:共享单车在中国大地上方兴未艾,从小黄车到摩拜,共享单车正在成为全民热议的话题。共享单车具有共享性、即时性和可信性等特点,它的出现迎合了新的发展理念,提高了资源使用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也为群众出行提供了便利。然而,共享单车也存在着押金监管不到位、泄露公民个人隐私、侵权和非法占用等问题,需要通过加强立法建设、加强资金监管、增强对泄露隐私行为的处罚、明确责任主体等方式建议解决。关键词:共享单车;法律关系;存在问题;完善建议近年来,共享单车在国内可谓是异军突起。从摩拜、OFO到小蓝车、小黄车,越来越多的互联网公司试图在共享单车运营中分一杯羹。从默默无闻到一夜爆红,
2、共享单车正在成为全民网红。“共享单车的出现迎合了绿色、共享的发展理念,也为群众解决出行的最后一公里问题提供了方案。”共享单车在国内一二线城市,俨然演变成一场全民狂欢。然而,共享单车的发展也不是一帆风顺的,有的如昙花一现,在经历了资本市场的狂风骤雨之后迅速走向没落;有的则因为经营管理不善,致使单车无序投放、无序使用,成为城市管理的牛皮癣。2017年初,北京某市民在使用完共享单车后,将单车推进自家房屋内并上锁,由此受到行政拘留处罚;当月,南京某市民在共享单车的二维码上按操作流程扫描二维码,结果显示自己支付宝内的余额被转走50元,遭遇单车上的二维码诈骗,共享单车涉及的民事法律问题由此可见一斑。为了引
3、导共享单车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国家也曾出台相关文件,并就共享单车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予以规制,这无疑为共享单车的发展提供了长足的保障机制。然而共享单车运营过程当中涉及诸多民事法律问题,需要我们运用法律思维继续思考并提出解决方案。一、共享单车运营概述共享单车是共享经济、共享思维的产物。认识、研究共享单车,首先要了解共享单车的运营模式。(一)共享单车运营模式的界定共享经济一词最早源于国外的“协同消费”理念。上世纪70年代末,RachelBotSnIarI和RoOROgerS在我的就是你的:合作消费正在改变我们的生活文章中首次提出“协同消费”概念,“用来说明共同生产、共同经营、利益均沾的经济现象。”
4、随后,美国学者费尔逊提出了“共享经济”的概念,威茨曼教授在他人基础上又总结概括,详细介绍“共享经济”的内涵和外延,由此分享经济理论开始流行。而互联网的发展为共享经济的腾飞插上了翅膀。借助互联网的资源集聚效应,生产者可以更大限度的扩展自己的市场,而消费者可以最大限度的寻找满足自我需求的产品。正是有了广阔的经济分享空间和互联网的便捷交易,共享单车才有了实践基础和发展可能。从国家政策层面上看,201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就明确提出了“以体制机制创新促进分享经济发展,建设共享平台”。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坚持“绿色、创新、协调、共享、开放”的新发展理念,将共享思维提高到国家决策上来。由此可见,共享经济己经深
5、入人心并成为国家发展新趋势。研究任何事物,首先要从把握它的概念着手。要想研究共享单车运营过程当中的民事法律问题,就必须对共享单车运营模式有一个清晰的界定。尽管学术界对于共享单车运营模式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但是笔者认为可以从目前掌握的共享单车的基本流程来对共享单车的运营模式进行一个界定:“即运营企业借助互联网平台对单车进行点对点的覆盖,以便于人们的即时需求。消费者通过互联网平台享受单车服务并进行付费的一种全新的自行车租赁服务模式。”(一)共享单车运营模式的特点1.即时性。共享单车的消费具有及时、高效、便捷的特点。消费者可以通过即时付费享受即时服务。借助互联网平台及时与单车租赁公司签订网络合同,
6、只需要一键操作就可以完成合同的签订。而支付也是转瞬就能完成,这极大地提高了消费者的使用效率,免去了繁琐的合同订立过程。单车出租公司在互联网平台后台及时按约履行,提高了消费者的获得感和享受感。2 .共享性。“资源共享原本只发生在熟人社会,在市场经济这种陌生的环境下,原本资源共享是很难达到集聚效应的,也很难产生资本收益。”然而互联网的诞生却让这一困难迎刃而解。在互联网技术的帮助下,陌生群体聚集产生规模市场和信息共享平台,为共享单车的产生奠定了基础。在陌生环境中,陌生人在一个大的平台下实现利益对等交换,共享单车运营公司通过网络发布需求信息,而陌生的消费群体通过互联网获得共享单车的使用权,最终将单车的
7、使用效率发挥到极致。3 .可信性。完成商品交易最重要的在于交易双方基于信任而订立合同。在互联网这个大的舞台上,消费者人可以在彼此陌生和不信任的基础上,借助独特的运营模式完成交易,即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交易双方之间增加了一个中间人,这个中间人既是消费者支付费用的管理者,同时也是单车公司运营的监管者。第三方平台的出现让消费者对陌生的单车运营企业产生信赖,从而可以顺利完成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三)共享单车的功能1 .提高闲置资源的利用率。共享单车之所以会出现并能够实现商业化运营,原因就在于它将自行车的使用效率发挥到极致。众所周知,资源的价值只有在不断被使用和频繁流通过程中才能够体现。闲置的资源不会产
8、生任何价值,也不会给资本所有者带来任何收益。以汽车为例,假设世界上有十辆汽车,并被十个人所有,那么每个人都可以因为保有汽车而可以随时享受便捷服务。此时汽车的使用效率取决于使用者的使用次数和时间。使用的时间越长,其利用效率就越高。但是这十个人又不可能在一天24小时之内全天候使用汽车,在其不使用汽车的时间段内,汽车的价值就得不到体现。假设一个人在一天之内使用汽车的时间为六个小时。那么,汽车的使用效率只有25虬但如果采取共享模式,每个人都不再单独享有汽车,而仅仅是在需要时享受汽车服务,结果就大不相同。假设每四个人享有一辆汽车,每一个人使用汽车的时间为六小时,那么在理论上汽车就可以在一天之内被重复利用
9、,使用效率能够达到百分之百。而如果每八个人共享一辆汽车,那么汽车的使用效率甚至可以达到200%,这就极大地提高了闲置资源的使用效率。这就是共享经济所蕴含的内在逻辑,也是共享单车能够投入商业化运营的根源。2 .降低交易成本。”交易成本是指围绕整个商品交易过程产生的时间、货币、资源等成本,属于交易双方为完成交易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从交易双方利益最大化出发,降低交易成本是一致追求。有时买卖双方从交易中实际获得的收益可能低于为完成交易而产生的成本,成为阻碍交易的最大困难。在被交易成本居高不下的苦恼困扰多年以后,人们对共享经济展示出了极大的热情。共享经济首先表现出的即时性特点,就极大缩短了交易时间,将繁琐
10、的合同订立过程压缩在短短几分钟甚至几秒钟内,真正实现了高效、简洁、便利。再者,单车共享也能够减少消费者分散管理、保管标的的成本,由单车运营公司统一管理、维护,减少了社会管理成本。正如学者杨一心所说的那样:“在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背景下,分享经济能够取得长足发展,这主要是因为它将消费者从占有财产的状态中解放出来,改为注重财产使用权和使用效益。”二、共享单车运营中的主要法律关系共享单车的运营模式当中主要包含三方主体。一方是单车运营公司,另一方是消费者,还有一方是第三方支付平台。(一)租赁合同关系共享单车运营中最主要法律关系就是共享单车运营公司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前面已经论述,共享单车的基本运作流程
11、就是消费者通过扫码支付获得单车在一段时间内的单独使用权,而共享单车运营公司可以获得消费者支付的费用,双方之间形成的是一种租赁服务关系。在该法律关系中,消费者是承租人,购买的是单车运营公司提供的单车租赁服务,运营公司是出租人。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是一种电子格式合同,采用网络方式现实合同文本,文本内容由租赁公司事先拟定。消费者在完成扫码支付的时候合同成立并生效。消费者使用完单车之后,将单车停放在运营公司指定的地点并扫码结束服务,即意味着合同履行完毕。(二)居间合同关系有的单车运营公司有自己的独立运行平台,如摩拜单车、OFO单车等,都曾推出自己独立运行的APP,便于消费者直接与其订立合同。然而大部分的
12、单车运营公司将提供服务的端口放置于诸如美团、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平台上,以此加大消费者点击流量。在单车运营公司和第三方平台之间也形成一种法律关系,对于这种法律关系如何定性,学界争论不一。笔者认为单车运营公司和第三方平台之间应是一种居间合同关系。首先,单车运营公司将端口放置于第三方平台上,可以明显增加消费者的点击流量,从而增加与消费者订立合同的机会;其次,单车运营公司将其端口放置于第三方平台也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这种因增加订立合同机会而支付必要费用的行为,完全符合居间合同的法律构成要件。(三)金融服务合同金融服务合同就比较容易理解了。但凡使用过支付宝或者微信的人都能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金融服务
13、有一个直观的认识。消费者将单车租赁服务的费用首先放至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到对单车租赁服务评价完成之后,第三方平台才会将租赁费用转移至单车运营公司享有。在此不再对第三方支付法律关系做过多介绍。三、共享单车运营中面临的主要民事法律问题共享单车是新兴事物,为我们的生活带来创新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问题。这其中涉及的民事法律问题是研究共享单车运营的基础性问题。(一)押金问题押金并不是一个专业的法律术语,我国法律也未对其性质进行明确的界定。对于其究竟包含双方何种权利义务关系,需要具体看双方的约定。也就是说押金是一种意定之债。但这种意定之债是否有突破法律规定的部分,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有学者认为,
14、“用户支付押金之后与单车公司之间产生了两种合同:一种是担保合同,另一种是借款合同。”就担保而言,当用户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返还车辆,单车运营公司就会从押金中扣除必要的租赁费。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当消费者在使用单车的过程中,如果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单车毁损、灭失的,单车运营公司也可以从押金当中抵扣全部或部分车辆损失费。就借款合同而言,与一般的押金不同,消费者支付给单车运营公司的押金并不能在完成一次或者两次消费之后就立即退还。大部分的单车运营公司为押金退回设定了必要的时间限制。只有在达到一定时限内,消费者才可以申请退还押金。这就使得单车运营公司能够长时间的占有这部分押金,还不必支付必要利息,由此产
15、生一种类似于借款合同的法律关系。需要注意的是,押金条款是单车运营公司单方提供的格式合同中规定了,是否符合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还有待商榷。(二)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共享单车运营模式当中最为人诟病的,就是个人信息泄露问题。用户在首次使用共享单车时,都会被要求填写个人身份信息,否则就无法继续订立合同。当然有的捆绑在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的共享单车运营平台,也会通过要求消费者授权运营公司获取消费者在该平台上已注册信息来获得消费者个人资料。结果单车运营公司在格式合同当中都会注明严格保守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但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管,这种承诺能否实现还是未知数。而且多数共享单车上都装有GPS定位系统,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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