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泰政办规〔2023〕3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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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泰政办规2023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31日泰州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单用途预付卡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助力营造安全、诚信、和谐的消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江苏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细则(试行)(苏商规(2
2、02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者以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的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单用途预付卡(以下简称预付卡),是指经营者发行,仅限于在经营者或者其所属集团、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凭证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及其他约定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凭证,但是一次性兑付特定商品或者服务的除外。法律、法规对供电、供水、供气等公用事业单位预付卡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预付卡管理坚持规范发展、风险防范、协同监管、社会共治、改革创新的原
3、则,建立健全动态、闭环、协同、长效的监管和服务机制,引导和促进市场有序发展。第四条市和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预付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预付卡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置预付卡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预付卡管理工作。第五条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商务、教育、科技、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领域预付卡管理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涉及预付卡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不正当价格行为等违法行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做好
4、预付卡经营活动中涉及非法集资的处置工作。公安、行政审批、市域社会治理、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税务等其他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预付卡管理工作。第六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自我约束,引导会员依法、合规发行预付卡,根据行业预付卡特点和业务开展规律,有针对性地向消费者、经营者提示预付卡兑付风险,协助化解预付卡消费纠纷。第七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公益性职责,引导消费者树立科学理性的消费观念,探索有利于保障消费者预付资金安全的协同治理机制。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可以支持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第二章管理服务平
5、台建设第八条市商务局建设市预付卡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管理服务平台),并与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平台对接。管理服务平台应当具备业务管理、资金监管、信息披露查询、异常监测预警等功能。第九条市商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支持预付卡行业组织或者具备相应能力的经营者建立预付卡公共基础业务处理系统,供经营者自主选择、免费使用,并加强监督管理。经营者可以建立与预付卡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自有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或者使用预付卡公共基础业务处理系统。预付卡公共基础业务处理系统和自有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以下统称业务处理系统)应当具备预付卡发行管理、预收资金结算、交易记录保存、消费者信息查询、与管理
6、服务平台对接等功能。第十条经营者将业务处理系统与管理服务平台对接后,由管理服务平台提供信息对接标识,供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和网站、网店首页等向消费者公示,在预付卡凭证上向消费者明不O第十一条经营者向业务处理系统上传预付卡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完整。预付卡信息包括预付卡发行数量、预收资金以及预收资金余额等。经营者对预付卡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采取措施为消费者通过业务处理系统或者管理服务平台查询相关信息提供便利条件。业务处理系统或者管理服务平台可以要求经营者对预付卡信息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经营者从事网络经营的,应当遵守网络经营的相关规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核
7、验、公示等义务。第十二条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摸排本行政区域内预付卡经营者有关信息,并报送市商务局统一纳入管理服务平台。第三章发卡与兑付第十三条经营者发行预付卡不得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不得以发行预付卡的方式变相从事金融业务。预付卡发行规模应当符合经营者的经营能力和净资产情况。预付卡单张限额、预收资金余额处理以及购卡登记和购卡方式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第十四条在下列情形期间,经营者不得发行预付卡:(一)经营者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尚未修复;(二)经营者或者其出资人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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