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海上旅游客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连政规发〔2023〕15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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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海上旅游客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连政规发2023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海上旅游客运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连云港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连云港市海上旅游客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上旅游客运管理,保障海上旅游客运安全,促进海上旅游客运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管辖海域内使用客运船舶从事海上旅游客运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的
2、,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客运船舶,专指用于海上旅游客运经营的载客超本办法所称海上旅游客运经营活动,是指为游客提供海上观光游览、休闲体验等相关运载服务的经营活动。载客12人以下的客运船舶以及游艇、休闲渔船、摩托艇、无动力船、飞伞、体育运动船艇、海上娱乐设施等,按照国家、江苏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海上旅游客运经营应当遵循统筹协调、创新驱动、安全畅通、高效便民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海上旅游客运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指导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研究解决海上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沿海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与海上旅游客运经营活动有关的海上旅游客运
3、船舶以及客运码头等设施的综合管理工作。沿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海上旅游客运发展工作应纳入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六条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是海上旅游客运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遵守水上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范的规定,保证随船人员和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第二章部门职责分工第七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海上旅游客运行业发展以及海上旅游客运码头建设运营,对符合条件的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依法核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符合条件的客运船舶核发船舶营业运输证;依法对海上旅游客运船舶实施检验,核发法定检验技术证书
4、;依法对连云港港港口总体规划区域内的客运码头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负责监督检查市区范围内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行为。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客运码头、停靠点的建设管理。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连云港港港口总体规划区域以外的客运码头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第八条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旅行社涉海旅游业务的安全监督管理以及沿海A级旅游景区的行业指导。第九条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划定海洋功能分区,组织编制海岸带保护规划;根据海岛的实际情况,加强分类管理。第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海上旅游市场主体登记,对符合条件的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依法核发营业执照。第十一条公安部门按照职责划分,负责
5、在海上旅游客运经营区域及客运船舶治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进行治安管理。第十二条连云港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法定职责权限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其他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有关海上旅游客运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第三章准入管理第十四条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海上旅游客运经营活动。3第十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海上旅游客运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市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
6、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总运力应当达到二百客位以上;(四)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与企业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比例不低于50%;(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第十六条鼓励海上客运经营者通过股权激励等方式增强船员归属感。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海上旅游客运码头等停靠设施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划。海上旅游客运
7、码头建设主体应当依法办理规划、海域、土地等相关手续。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上旅游客运码头的管理工作。第十八条新开海上旅游客运航线应当经过安全风险评估,安全风险评估机制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海事管理机构研究确定。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九条客运船舶应当在具有合法港口客运经营资质的港口客运码头停靠,并与拟停靠的港口客运码头(泊位)靠泊能力相匹配。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使用非自有客运码头的,应当与经营航线停靠客运码头的经营者签订码头使用协议或码头委托管理协议,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安全设施,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过码头靠泊等级接靠海上旅游客运船舶;(二)为无证(含未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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