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23〕16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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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23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连云港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连云港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连云港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建设、运行、服务和管理,提升中介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连云港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市辖区内,项目业主通过中介超市购买中介服务,以及相关监督
2、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是指行政机关开展行政审批中,要求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本办法所称中介超市,是指依托江苏政务服务网建立,为全市各类中介服务交易提供服务、为有关部门的管理提供支撑的综合性信息化服务和管理平台。本办法所称项目业主,是指通过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通过中介超市提供中介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第三条中介超市遵循“开放、公平、高效、透明”的原则,按照自愿入驻、宽进严管、公平竞争、诚信履约的要求,向项目业主、中介机构常态开放
3、,免费入驻登记,并实行动态管理。第四条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开展中介服务,由项目业主自主选择中介机构,行政机关不得指定。项目业主使用社会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以内的中介服务,鼓励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机构。项目业主使用财政性(国有)资金购买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以内、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中介服务,原则上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机构。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是指在中介超市公布的清单化中介服务事项统称。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为市级中介超市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研究制定并推动实施相关管理制度;(二)负责
4、市中介超市建设、运行、服务和管理工作,保障市中介超市系统网络和信息安全;(三)管理和维护市中介服务事项库、机构库、项目库等;(四)负责市中介超市申请入驻、信息发布,对网上中介交易服务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实施中介机构服务评价工作,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有关对入驻中介机构的投诉、举报事项;(五)组织开展中介超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业务培训;(六)办理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县区(功能板块)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开展中介超市管理和运营相关工作。第六条行政审批部门主要职责:(一)规范管理本行业中介服务事项;(二)做好中介服务事项有关咨询的答复等。第七条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一)推动落实本行业中
5、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二)公布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要求和市场准入标准,依法对入驻中介超市的本行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资质(资格)等进行核对、确认;(三)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四)依法依规对本行业中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行业信用管理,实施服务评价,并将结果反馈中介超市管理机构;(五)受理和处理入驻中介机构有关的投诉、举报事项;(六)对入驻中介机构加强资质(资格)管理,发现不符合入驻条件的中介机构,及时通知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将其从中介超市予以清退;(七)办理市政府
6、交办的中介超市其他工作。第八条信用管理部门为中介超市信用管理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比对等服务,并依法依规归集共享中介超市产生的信用信息。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制定相关收费政策。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性(国有)资金中介项目的经费保障,并对使用财政性(国有)资金在中介超市购买中介服务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对涉及中介超市和中介服务的相关事项,依法实施审计监督。第九条中介服务领域的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加强会员单位的自律和诚信管理,规范管理会员单位参与中介服务活动的行为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等,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
7、行业监管。第三章入驻程序第十条中介超市对中介机构全面开放,鼓励需要在本市开展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范围内服务的中介机构入驻中介超市。中介机构申请入驻中介超市,应当对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诚信服务,遵守中介超市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中介机构入驻中介超市,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依法登记设立,具备相应中介服务资格和人员从业条件;(二)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中介机构可自行登录中介超市或在政务服务大厅中介服务专窗(专区)工作人员指导下,如实填报单位、资质(资格)、人员等基本信息,并按要求上传有关材料,提交入驻申请。第十三条中介机构提交入驻申请
8、后,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一致性核对未通过的,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中介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入驻的中介机构信息经核对通过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外,应当在中介超市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四条中介机构入驻时提交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中介超市管理机构提出信息变更申请,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第十五条中介机构可自愿退出中介超市,但是未完成所承揽项目的除外。中介机构入驻后不再符合入驻条件的,应当退出中介超市。第四章选取程序第十六条项目业主在中介
9、超市可以通过下列方式选取中介机构:(一)直接选取:项目业主从符合条件的报名中介机构中直接选取;(二)随机选取:报名参加公开选取活动的中介机构超过2家(含)以上,采取系统随机抽取形式确定中选中介机构;(三)竞价选取:报名参加公开选取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超过2家(含)以上,在项目业主设定的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之间,中介机构在中介超市参与竞价,项目业主根据竞价情况选定中介机构;(四)询价选取:项目业主从中介机构库中挑选3家(含)以上中介机构,向其发送邀请通知,收到邀请并参与竞选的中介机构进行竞价,项目业主根据竞价情况选取中介机构;(五)经中介超市管理机构确认的其他选取方式。法律法规对财政性(国有)资金项
10、目业主选取中介机构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项目业主应当在中介超市如实填报采购项目信息,自主选择中介机构选取方式,对外发布服务需求。按照“谁发布、谁选择、谁负责”的原则,项目业主应当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规范签署信用承诺书,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禁止发布与中介服务采购无关的信息。第十八条项目业主通过中介超市发布采购项目信息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项目名称;(二)中介服务内容、服务时限及服务费用预算等;(三)报名条件,包含资质(资格)类别、行业、服务范围、等级及信用状况等;(四)选取方式和报名时间、选取时间;(五)行业有相关规定或者存在特殊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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