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宁应急规〔2023〕4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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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应急管理局文件宁应急规20234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江北新区、各区应急管理局,市局各处室(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要求,推进全市应急管理系统合理、规范、适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市应急管理局制定了南京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南京市应急管理局2023年12月26日南京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法律规定】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生产
2、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除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负责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考核;(三)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并如实记录;(四)属于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等行业、领域的,每年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交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报告。【处罚依据】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负有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处罚档次】一档: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中有1项未履行的;二档: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中有2项未履行的;三档: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中有3项以上未履行的。【裁量幅度】一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规定】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和危险物品
4、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以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船舶修造和拆解、电力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三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至少配备两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至少配备三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按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十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矿山、金属冶炼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十五条
5、: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至少配备一名兼职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至少配备两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三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每增加一千人,增加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处罚依据】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
6、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处罚档次】一档: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以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船舶修造和拆解、电力等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未按照要求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档: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以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船舶修造和拆解、电力等
7、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未按照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三档: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以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船舶修造和拆解、电力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裁量幅度】一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8、,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要求报送相关安全生产数据【法律规定】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等工作;加强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相关信息系统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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