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设计防火规范(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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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93.010CCSP16DB3201地方标准DB3201TXXXX-20XX城市轨道交通设计防火规范CodeforfireprotectiondesignofNanjingurbanrailtransitXXXX-XX-XX 发布征求意见稿2023-12-28XXXX-XX-XX实施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前言31范围52规范性引用文件53术语和定义54总则75建筑的耐火等级与防火分隔75. 1一般规定75.2 车站及区间95.3 车辆基地136总平面布局146. 1一般规定146.2 车站166.3 车辆基地167安全疏散187. 1一般规定187.2 车站187.3 区间257.4车
2、辆基地267.5疏散指示标志278建筑构造279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2710防烟与排烟3011火灾自报警3312消防通信3413消防配电与应急照明35附录A(资料性)车站毗邻建筑的类型划分36A.1融合式(含半融合式和全融合式)车站毗邻建筑36A.2脱离式车站毗邻建筑37附录B(资料性)车站结构直接相关区域示意图39参考文献41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南京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利敏城市
3、轨道交通设计防火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设计防火的总则、建筑的耐火等级与防火分隔、总平面布局、安全疏散、建筑构造、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防烟与排烟、火灾自动报警消防通信、和消防配电与应急照明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南京市新(扩.)建地铁和轻轨交通工程的防火设计。南京市改建地铁和轻轨交通工程的防火设计可参照本文件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木文件。GB50016-2014(2018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84自动喷水
4、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7-2013地铁设计规范GB5097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1251-2017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98-2018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5134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5036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 1上盖建筑raiItransitsuperstructure利用车站、车辆基地上方空间建设的非地铁和轻轨交通工程类建(构)筑物。4. 2板地topsIabfloor车站、车辆基地上方建造的承载上盖建筑的结构顶板。注:根据需要板地也可设置为满足消防车通行和消防扑救要求的
5、露天场地,并用于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当板地兼有满足消防车通行、消防救援、人员疏散等消防功能时可定义为上盖平台。此时板地可作为上盖建筑的室外地坪部分。5. 3上盖平台platformonuppercover上盖建筑中满足消防车通行和消防扑救要求,可用于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的板地,以及建造在板地上方、满足上述消防功能要求的室外露天平台。注:当车站、车辆基地进行上盖综合开发时,其上盖建筑、板地、上盖平台三者关系见图2所示:图1车站上盖建筑、板地、上盖平台三者关系示意图图2车辆基地上盖建筑、板地、上盖平台三者关系示意6. 4车站毗邻建筑buiIdingsadjacenttoastation与车站一体化设
6、置、且共用部分结构和部分公共空间的综合体建筑;或与车站主体或附属建筑相邻布置、且有连接功能的综合开发建筑。以下两种建筑类型统称车站毗邻建筑,第种类型称为融合式车站毗邻建筑,第二种类型称为脱离式车站毗邻建筑(详见附录A)。7. 5融合式车站毗邻建筑buiIdingsintegratedwithastation综合体建筑通过竖向墙体或水平楼板与车站分隔,两者共用部分结构体系融为一体。并在水平、竖向等一个或多个方向与车站连通为一体化综合体建筑,该类综合体建筑统称为融合式(含半融合式和全融合式)车站毗邻建筑。8. 6脱离式车站毗邻建筑buiIdingsdetachedfromastation综合开发建
7、筑的结构体系与车站完全脱开,自成体系。根据功能需求在水平方向可通过通道、防火隔间、下沉式广场等方式与车站连通。该类综合开发建筑统称为脱离式车站毗邻建筑。9. 7车站结构直接相关区域areasdirectIyrelatedtoastationstructure直接影响车站结构安全的结构范围,包括车站(含疏散通道)顶板层及以下各层在车站平面范围内和水平相邻跨的结构,包含基础和水平相邻跨的竖向构件(详见附录B)。10. 8共址车辆基地Co-locateddepot两条及以上车辆基地选址于同一处用地,实现共址合建、并共享部分设施资源的网络型车辆基地。4总贝10.1 保障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消防安全,预
8、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10.2 火设计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符合消防总体规划,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3 一条线路、一座换乘车站及其相邻区间、一处共址车辆基地可按同一时间发生一处火灾考虑。11. 4当地铁和轻轨交通工程进行上盖综合开发时,轨道交通与上盖综合开发的防火设计应各自独立。注:当地铁和轻轨交通工程进行上盖综合开发时,其车站及车辆基地建筑与上盖综合开发建筑相互组合、叠加建造,有至少两种及两种以上使用功能,不同使用功能建筑之间需要进行严格的防火分隔,以保证火灾不会相互芟延,故要求各个不同使用功能
9、建筑的消防设计必须独立。5建筑的耐火等级与防火分隔11.1 一般规定11.1.1 列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a)地下车站及其出入口通道、风道;b)地下区间、联络通道、区间风井及风道;c)控制中心;d)主变电所;e)地下(或半地下)车辆基地内建筑,以及地上车辆基地内的易燃品库、易燃性废弃物存放间、油漆库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类别生产房屋;f)板地下部建筑;g)位于地下的脱离式车站毗邻建筑与车站结构直接相关区域;h)融合式车站毗邻建筑。注1:第a)b)e)g)款根据GB55037-2022第5.1.2条的规定,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注2:第c)d)款控制中心、主变电所是轨道交通极
10、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故维持GB51298-2018第4.1.1条规定,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注3:第e)款地上车辆基地内的易燃品库、易燃性废弃物存放间、油漆库等甲、乙类别生产房屋火灾危险性大,故维持GB51298-2018第4.L1条规定,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注4:第f)款设置在板地下部的车辆基地规模大,火灾时的救援难度和排烟排热量较大。且板地下部建筑和上盖建筑是不同使用功能建筑的梵合叠加,板地卜.部的车站为轨道交通公共建筑、车辆基地为工业厂房性质建筑,而上前建筑多为民用建筑,叠加后的火灾危险性加大。故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注5:第h)款融合式车站毗邻建筑是人流密集的封闭空间,且车站为轨道交通公共建
11、筑,而车站毗邻建筑多为商业建筑,两者一体化形成的综合体建筑火灾危险性加大,故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11.1.2 列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a)地下车站(含中间风井)出入口、风亭等地面建(构)筑物;b)地上区间;c)地上车辆基地除易燃物品库、易燃性废弃物存放间、油漆库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类别生产房屋外的其他建筑;d)板地上方建筑。注:第C)款根据GB55037-2022第5.3.1条和第5.3.2条的规定,当车辆基地内的高层建筑为二类高层建筑时,其耐火等级可不低于二级:但当车辆基地内的高层建筑为一类高层建筑时,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11.1.3 上车站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注:本条参照GB
12、55037-2022第5.4.1条的规定,将地上车站建筑的耐火等级确定为不应低于三级。11.1.4 车站出入口、风亭与地面建筑或上盖建筑合建时,出入口通道、风道与合建建筑之间应采用防火墙进行防火分隔,车站出入口和各风口部与合建建筑之间的保护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a)出入口部上方及两侧保护距离均不应小于5m。b)各风口口部上方(或下方)保护距离不应小于IOin,但当其口部上方(或下方)设有宽度不小于1叽每侧长于风口宽度0.5叭耐火极限不低于2.0Oh的不燃材料挑檐时,其上方(或下方)保护距离可减少至5m;c)各风口口部两侧保护距离均不应小于10m;d)当上述保护距离不足时,相邻开口应采用固定甲级防
13、火窗。注:车站出入口、风亭与其他建筑合建,也就是指车站出入口、风亭与车站毗邻建筑一体化建造融为一体,由于车站是人流密集的公共交通建筑,而车站毗邻建筑多为商业建筑,一体化建造形成的综合体建筑火灾危险性会加大,若分开建设则需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一体化设置后出入口两侧保护距离控制5m相当于设置了防火墙,以避免任意一方火灾时对另一方造成影响,因此相互间需进行防火分隔;同时考虑到火灾时火势由下向上蔓延,因此规定合建建筑风口(或排烟窗)的口部周围一定的高度范围内应采用相应的防火分隔措施,以有效阻滞火势快速蔓延。(见图34所示)。各风口口部两侧保护距离均不应小于IOm是参照GB51298-2018第3.L4
14、条规定的。图4各风口部与合建建筑的防火分隔措施示意图11.1.5 置在板地或上盖平台上的车站、车辆基地出入口(安全出口)、风亭、采光窗井等建(构)筑物,在穿越板地、上盖平台时,出入口和风亭的围护结构、以及采光窗的井壁均应采用防火墙进行防火分隔。注:轨道交通各出入口、采光窗井、风亭等附属建筑,从板地卜部的轨道交通功能建筑到穿越板地、上盖平台,由于分别处于不同的防火分区和功能区,因此需要防火墙进行防火分隔。11.2 站及区间12. 2.1车站内站台至站厅垂直电梯井道围护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LOOho5.2.2车站内的商铺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站厅的乘客疏散区、站台层、出入口通道和其他用于乘客疏
15、散的专用通道内,不应布置商铺或非轨道交通功能设施;b)站厅公共区内的商铺不应经营和储存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商品,不应储存可燃性液体类商品;c)站厅公共区内商铺的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m2,单处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mi;d)商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OO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3.OOh的特级防火卷帘与其他部位分隔;C)并列设置的商铺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OOh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f)商铺内不应使用明火;g)当车站站厅层高较高,商铺上方需做顶板时,其顶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OOhoh)商铺内应设置灭火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设施。注6:为充分利用城市空间,方便市民的出行和生活,在
16、车站内设置小商铺的情形越来越普遍旦是轨道交通车站、商业或地卜.交通换乘场所都是人员聚集的地方,无论哪部分发生火灾都会造成巨大的混乱,加剧人员疏散的困难,很容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必须采取严格的措施进行控制,以最大限度地减小火灾危害。注7:第a)款轨道交通车站的疏散策略与一般的地卜.建筑有所不同,站厅的乘客疏散区、站台层、出入口通道和其他用于乘客疏散的专用通道内应最大限度地减少火源,禁止设置商铺和非轨道交通功能场所。根据GB51298-2018的相关规定,人员能在6min内从站台层到达站厅层就符合要求,而实际上,人员从站厅到达室外还往往有较长的距离。因此,除要确保用于人员硫散和集散的区域不应被占用
17、,确保火灾时人员能快速、安全硫散至地面外,还必须严格控制可能的火灾规模及其不利作用。故规定设置在车站站厅公共区内的商铺不应处于乘客流线范围内;也就是当在车站站厅公共区内设置商业设施时,其使用区域不能与轨道交通客流所需区域重合。注8:第c)d)款由于小型商业设施仍允许设置在车站公共区内,与公共区之间仅采取了一般防火分隔措施(见图5所示),因此,要限制单处商铺的建筑面积及其总建筑面积。在布置商铺设施时,要尽量分开布置,而不要集中连续布置,无论是分开布置还是连续布置,都要保证每间分隔的商铺设施的建筑面积不大于3011T,所有商业设施的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1;特级防火卷帘应具有二次降落的功能。对一
18、座多线换乘车站共用站厅公共区内设置的商业服务设施的总建筑面积仍应按照不大于100f控制。图5站厅公共区内设置小商铺的防火隔离示意图注4:第e)款两个并列设置的小商铺之间也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Oh的防火隔墙分隔(见图6所示)。图6站厅公共区内并列设置的小商铺之间的防火分隔示意图5.2.3当地下车站站厅层位于站台层下方时,除可在站厅至站台的楼梯或扶梯开口处人员上下通行的部位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OOh的特级防火卷帘进行分隔外,其他部位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OOh的防火隔墙。注:站厅层设置在站台层之下的地下车站形式很少见,往往出现在出入口通道为避让地卜.深埋市政管线的地铁工程中。站厅至站台的
19、楼梯或扶梯,在站厅层的楼扶梯开口周围采用防火隔墙进行防火分隔,在站厅层人员上下楼梯或扶梯的开口处设置防火卷帘(见图7)。该防火卷帘在站厅公共区发生火灾时关闭。图7站厅层位于站台层下方示意图5. 2.4当地上车站站厅位于站台上方且站台层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除可在站台至站厅的楼梯或扶梯开口处人员上下通行的部位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OOh的特级防火卷帘进行防火分隔外,其他部位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OOh的防火隔墙。注:站厅位于站台上方的高架车站形式很少见,往往出现在高架区间跨横向构筑物的情况下。当站台公共区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则在站台与站厅公共区楼扶梯供人员通行部位设防火卷帘外,其他部位应采用
20、防火隔蜡隔离,站厅公共区火灾时关闭防火卷帘。6. 2.5商业等非轨道交通功能场所与车站应划分不同的防火分区,消防设施系统各自独立;两者间用于连通的下沉式广场、连接通道、防火隔间、楼扶(电)梯间等连通缓冲空间内部不应用于除人员通行外的其他用途,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注:本条参照GB50016有关规定:地下总建筑面积大于200OOnr的商业场所之间的防火分隔措施可采用下沉式广场等方式连接;用于防火分隔的下沉式广场、防火隔间等应符合GB50016的相关规定。7. 2.6当商业等非轨道交通功能场所与车站采用地下连接通道连通时,连接通道的长度不应小于IOIn、宽度不应大于8m、连续IOm段内不应开
21、设任何门窗洞口,且在连接通道口部设置由轨道交通和商业等非轨道交通功能场所分别控制、耐火极限均不低于3.0Oh的2道特级防火卷帘,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2道防火卷帘应并列设置,且车站一侧的防火卷帘至车站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50m,商业等非轨道交通功能场所一侧的防火卷帘至其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GB55037、GB50016的相关规定;b)防火卷帘设置应符合GB55037的相关规定。注:当车站与商业等非轨道交通功能场所采用地下连接通道连接时,本条款规定了连通口部至站厅公共区边界的最小长度、洞口最小宽度等相关要求,并要求在通道内设2道分别控制的特级防火卷帘进行防火分隔。5.2.7当商业等非轨
22、道交通功能场所通过天桥或连廊与车站连通时,用于连通的天桥或连廊应符合下列规定:a)天桥或连廊的功能仅限于人员通行,不得用于其他功能;b)封闭式天桥或连廊应设置独立的排烟设施,宜为自然排烟。且在封闭式天桥或连廊两端均设置常开甲级防火门。5. 2.8当站厅公共区与商业等非轨道交通功能场所采用下沉式广场或防火隔间连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a)下沉式广场或防火隔间的设计应符合GB50016的相关规定,且防火隔间还应满足车站和商业两者之间任一常开甲级防火门门洞之间的最小净距不应小于6m,且连续6m段内为不得开设其他任何门窗洞口的防火墙;b)用于连通的防火隔间应设在商业等非轨道交通功能场所一侧,且防火隔间临
23、近车站一侧应设置由轨道交通控制开向防火隔间的常开甲级防火门,临商业一侧应设置由商业控制并开向商业的常开甲级防火门;c)当商业与车站共墙布置时,共用墙体应为防火墙,墙体上开设的单个防火隔间连通门洞的宽度不应超过8m,相邻防火隔间连通门洞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3倍的单个防火隔间连通门洞的宽度;d)当任一方发生火灾时防火隔间内的所有防火门均应处于关闭状态,且其临车站一侧的由车站控制的防火门在火灾情况下应能通过门禁系统锁闭。注5:本条款对当站厅公共区与商业等非轨道交通功能场所采用下沉式广场或防火隔间连通时的防火分隔措施作了相应规定。注6:第a)款根据GB51298-2018第11.6条及本标准第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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