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的会计税务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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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实操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的会计税务处理一、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的法务处理(一)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的内涵1.股权收购的内涵所谓的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控制被收购企业的交易。从股权收购定义看,股权收购交易的对象是被收购企业的股权。在股权收购过程中,涉及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及被收购企业股东三方。基于以上分析,实现对被收购企业的控制是股权收购的重要特征。股权收购与股权转让是有区别和联系的。两者的联系是股权收购是股权转让的一部分,因为股权收购是被收购企业的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企业,而股权转让既包括被转让方企业的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也包括被
2、转让方企业的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企业。股权收购是站在收购方而言民事行为,而股权转让是站在转让方而言的民事行为。2、资产收购的内涵所谓的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以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组合的支付对价形式,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在理解资产收购的概念时,要注意资产收购与一般的资产买卖(或资产转让)和企业合并间的区别。(1)资产收购与一般的资产买卖(或资产转让)的区别资产收购是指涉及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三条所称的业务合并相似,即一家企业必须是购买另一家企业内部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该组合一般具有投入、加工处理
3、过程和产出能力,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或所产生的收入,但不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部分。同时,企业在购买这些资产组合后,必须实际经营该项资产,以保持经营上的连续性。比如,甲企业单纯购买乙企业的机器和设备就不是资产收购,仅是一般的资产买卖或叫资产转让。(2)资产收购与企业合并的区别资产收购是一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资产交易,交易的双方都是企业。而企业合并是一场企业与企业股东之间的交易,即合并方企业与被合并方企业的股东之间就被合并企业进行的一场交易。因此,相对于企业合并而言,资产收购不涉及法律主体资格的变更或者法律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可以避免被收购方向收购方转嫁债务。在资产收购中,只要购买方对所购资产支付了
4、合理对价,就不再承担被收购方的任何债务。这样就可有效避免因出卖方债务不如实告知或者发生或有债务带来的债务风险。(二)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应准备的法律资料根据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股权收购或资产收购业务,应准备以下资料:1.当事方的股权收购或资产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股权收购或资产收购的商业目的;2、双方或多方所签订的股权收购或资产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3、股权收购应由评估机构出具的所转让及支付的股权公允价值,资产收购应由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收购所体现的资产评估报告;4、证明股权收购或资产收购符合特殊性税
5、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股权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和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5、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三)收购前必须对被收购方进行尽职调查一般而言,股权收购或资产收购通常涉及以下方面的风险:1,法律风险: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劳动用工,目标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性、目标公司资产、债权债务等;2,财务风险目标公司的资产状况、经营能力、经营状况、竞争能力等;3,其他风险目标公司的技术能力、目标公司所涉及环境保护事项等。基于规避收购风险的考虑,收购方在收购前必须聘请律师事务所或财务税务顾问对被收购
6、方进行全方位的尽职调查。二、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的税务处理在实务中,股权收购主要涉到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两个税种,而资产收购主要涉及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此主要介绍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股权收购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有关规定,股权收购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1.股权收购业务的一般性税务处理(1)收购企业的税务处理支付对价涉及的所得税处理当收购企业支付的对价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时,虽然财税200959号文件未明确规定应确认所涉及非货币资产的转让所得
7、或损失,但由于资产的所有权属发生了变化,因此收购企业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进行支付的,应按税法规定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计税基础的确定由于收购企业支付的对价无论是股权支付,还是非股权支付均是按公允价值支付的,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收购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2)被收购企业股东的税务处理放弃被收购企业股权涉及的所得税处理在股权收购过程中,被收购企业股东放弃被收购企业股权而取得收购企业支付的股权和非股权,其实质应分解为两项业务,即先转让被收购企业股权,然后再以转让收入购买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因此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被收
8、购企业股东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取得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计税基础的处理由于被收购企业股东确认了放弃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因此,对其取得的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均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计税基础。2、股权收购业务的特殊性税务处理(1)股权收购业务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五条,第六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文件的规定,在对股权收购业务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
9、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o企业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取得的股权。(2)收购企业涉及的税务处理支付对价涉及的所得税处理收购企业支付非股权对价涉及的所得税问题,同前面所述一般性处理规定。即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无论是一般性处理还是特殊性处理,凡收购企业支付对价涉及非股权等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均应按税法规定确认其转让所得或损失。即对股权收购方而言,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应该直接按照其公允价值
10、扣除计税基础计算。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计税基础的确定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3)被收购企业股东涉及的所得税处理放弃被收购企业股权是否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为支持企业进行重组,缓解纳税人在资金上的纳税困难,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符合特殊处理条件的股权收购业务,被收购企业股东可暂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这里应注意,如果被收购企业股东除取得收购企业的股权外,还取得收购企业支付的非股权支付,被收购企业股东应确认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公式如下: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11、(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X(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X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资产收购中当事各方,指收购方、转让方二第一条第(二)项规定:股权收购中当事各方,指收购方、转让方及被收购企业基于以上税法规定,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中的收购方、转让方及被收购企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当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例如,甲公司以本企业20%的股权(公允价值为5700万元)和300万元现金作为支付对价收购乙公司持有的丙公司8
12、0%的股权(计税基础IOoO万元,公允价值6000万元)。由于甲公司收购丙公司股权的比例大于50%,股权支付占交易总额比例:5700+6000=95%,大于85%,假定同时符合特殊处理的其他条件。虽然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乙公司可暂不确认转让丙公司股权的全部转让所得,但应确认取得非股权支付额300万元现金对应的股权转让所得,即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6000-1000)X(300:6000)=250(万元)。取得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计税基础的确定。虽然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符合特殊处理条件的股权收购业务,在涉及非股权支付的情况下,应确认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
13、产的计税基础,但未明确应如何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所得税对等理论,被收购企业股东应以被收购企业股权的原计税基础加上非股权支付额对应的股权转让所得,作为取得的股权支付额和非股权支付额的计税基础。其中,非股权支付额的计税基础应为公允价值,所以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为被收购企业股权的原计税基础加上非股权支付额对应的股权转让所得减去非股权支付的公允价值。仍以上例说明:乙公司取得现金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为300万元,取得甲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为IoOO+250-300=950万元。未来乙公司转让甲公司股权时允许扣除的计税基础为950万元,而不是初得时的公允价值5700万元。可见,财税200959
14、号文件对股权收购特殊处理的规定,并不是让被收购企业的股东真正享受所得税的免税待遇,而是为支持企业并购重组,允许其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已。案例分析:某企业收购股权的财务和特殊性税务处理分析1.案情介绍A公司以本企业20%的股权(股本IoOO万,公允价值为5700万元)和300万元现金作为支付对价,收购C公司持有的B公司80%的股权(计税基础Iooo万元,公允价值6000万元)。由于A公司收购C公司股权的比例大于50%,股权支付占交易总额比例:5700:6000=95%,大于85%,假定同时符合特殊处理的其他条件。企业所得税率为25%,根据材料进行有关的税务和财务处理。2、税务处理依据财税2009
15、59号文件规定,C公司可暂不确认转让B公司股权的全部转让所得,但应确认取得非股权支付额300万元现金对应的股权转让所得,即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6000-1000)X(3006000)=250(万元C公司取得现金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为300万元,取得A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为100O+250-300=950(万元3、账务处理(单位:万元)(I)C公司(A和C非同一控制)的财务处理借:长期股权投资A投资5700银行存款300贷:长期股权投资B投资IoOO投资收益5000C公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A计税基础为950,投资收益中只确认应纳税所得250,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00-250=4750。该调减应纳税所
16、得额的财务和税务处理如下:在账务处理上:借:所得税费用一一应交企业所得税1187.5(4750X25%=1187.5)贷:递延所得税负责1187.5在税务处理上:C公司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发生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填写A105100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时,应进行纳税调减,填写示范如下:假设将来以100OO转让长期股权投资一一A,投资收益10000-5700=4300,而应纳税所得=IOoOO-950=9050,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050-4300=4750。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050-4300=4750的财务和税务处理如下:在账务处理上:借:递延所得税负责1187.5(475025%=11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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