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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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摘要:预付式消费是商家和消费者之间以诚实信用为基础,以互利共赢为目的一种新型交易方式。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数字化技术广泛应用,这种新型交易方式因其便捷而被消费者广泛接受。但在实践中,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监管存在漏洞、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等原因,这种基于信用的交易方式被不良商家严重滥用,消费者权益不断受到侵害,且逐年呈现多发高发之势。因此,本文从预付式消费概念、特征、发展现状出发,综合分析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及成因,并针对性提出有关对策建议,希望能对预付式消费活动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有所帮助,期盼预付消费这种新型交易方式在我国得到持续健康发展。关键词:预付式
2、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一、绪论(一)研究背景中国消费者协会在2020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中指出:“办卡消费模式坑很深。办卡等预付式消费已成为投诉顽疾。当前先交费后消费的预付式消费模式已经渗透到生活消费的方方面面,从最初的办卡、买券,到如今的各类付费会员、充值满减等,各行各业的商家都在以各种名目拓展预付式消费的应用场景。此类消费方式,确实能降低消费者的成本,但提前支付也增加了消费者的单方风险,一旦商家倒闭、跑路,消费者损失惨重中国消费者协会在2022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中指出:“预付安全风险加大。今年上半年,疫情对各类服务业也有较大负面影响。由于美容美发、体育健身、教育培
3、训、儿童娱乐等各类服务业普遍采用预付式消费,因此上半年有关预付式消费投诉案件增长较为明显,并且涉及领域较多”。由此可见,近年来,预付式消费作为一种新型交易形式,伴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而广泛应用于诸多行业领域,但,因缺乏对这种新型交易模式的有效规制,而引发诸如商家卷款“跑路”等严重侵害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已经成为消费者投诉热点,引发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一)研究意义预付式消费是商家和消费者基于诚实信用而建立的买卖关系,本应是一种“双赢”的交易形式,能够有效刺激消费,拉动经济增长。但在具体实践中,不良商家却利用这一新型交易方式发展过程中的不足,肆无忌惮地干着“圈钱跑路”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情
4、,严重偏离了这一消费模式设计的初衷,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也影响了社会安全稳定。因此,分析研究预付式消费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让预付式消费模式回归到正常的发展轨道,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力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安全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二、预付式消费概念、特征和现状(一)预付式消费概念1、预付式消费的概念。预付式消费是指消费者提前向商家支付一定经费后,商家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种消费方式。预付式消费发展到今天,实体卡以及虚拟卡片的发放已不再是主要形式,无卡式的预付式消费已经成为消费的主要形式。2、预付卡的分类。根据2012年中国人民
5、银行和商务部出台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预付卡按照发行的主体和适用范围的,可以划分为单用途预付卡和多用途预付卡。(二)预付式消费本质特征1、诚实信用为基础。预付式消费双方是基于信用而建立起来的一种消费形式,需要全社会良好的诚信体系作为依托和保障,消费者往往是对商家的充分信任的基础上,同时期待获得商品或服务优惠价格,一次性将预付款支付给商家,在正常有序的运行形态下,对于商家,尤其是对小微商家来说,相对稳定的客流以及现金流是其最核心的市场竞争资源之一,这种消费形式可以帮助商家确保客源稳定和资金充裕。所以,商家诚实守信是保障预付式消费形式良性发展的基础。2
6、、互利共赢为目的。一方面,商家为保持稳定的客源,快速积累资金,增加市场占有率,增强市场竞争本领,降低经营成本;一方面,消费者自愿接受先付费后消费的方式,主要是被商家各种优惠福利,享受折扣所吸引。预付式消费形式带来的结果,商家让利于消费者并增加自身竞争力的双赢的目的。(三)预付式消费发展现状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繁荣发展,以零售业为代表的商家通过发放购物券、会员卡的形式,吸引顾客拉动消费。直到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中,肯定了商业预付卡对于减少现钞使用、便利公众支付、刺激消费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明确商业预付卡包括单用途和多用途两类
7、,前者由商务部门管理,后者由人民银行管理,并为规范商业预付卡指明了方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和商务部于2012年相继出台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了商业预付卡的管理制度。这些制度的出台有力促进了预付式消费的发展,促进了经济的发展繁荣。为了规范预付式消费模式健康发展,相继有部分地方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专门设置相应规定,意在对预付式消费行为进行规范,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前几年,受到疫情管控的持续影响、行业政策调整、行业竞争的白日化等原因,许多商家都没有逃脱资金链断裂而导致企业破产、店铺关门的命运,各类媒体报道,不良商家“卷款跑路”
8、的现象屡见不现。更为可恶的是,有些商家在跑路前毫无顾忌地向顾客大肆打折出售“贵宾卡”、“会员卡”或“优惠卡”,圈存大量资金并将资金转移至商家关联的银行账户,以据为己有。在美容洗浴、体育健身、教育培训、洗车等多个消费行业普遍存在。因此,必须从顶层制度设计的角度在源头上整治预付式消费的乱象,预防商家失信经营,趁火打劫,保护消费者权益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为了加强监管,上海、北京、甘肃陆续出台了专门规制预付消费的地方性法规来治理这一“顽疾”,比如,2019年7月27日,上海市出台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2021年11月2日,北京市出台了北京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2022年6月2日,甘肃省出台
9、甘肃省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二、预付式消费的潜在风险预付式消费如健康发展,对商家和消费者来说,应当是互利共赢的。然而,预付式消费在发展过程中却被不良商家严重滥用。一些见财起义的商家借用预付式消费的形式,来达到圈钱融资的目的,直接撕毁合约、拒不履行义务,或者直接关门转让,破产倒闭,甚至卷款潜逃。主要表现以下风险:(一)合同方面的风险1、不签合同、霸王条款。由于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欠缺,商家在引导消费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书面合同避而不签、收款票据或发票拒绝提供,产生消费纠纷后,消费者必然面对举证难、维权难的困扰。商家以自己的从业经验积累,“精心”炮制出一些不公平的条款,随意免除义务扩大自身权益,
10、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加重其义务,双方全责义务明显失衡,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得不到正常保障。这些俗称的“霸王条款”实属于变异的格式条款,最为普遍的是在“会员卡”背后明目张胆地印制有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一经售出后概不退款”“过期未消费自动清零”等等条款。2、故意违约、恶意毁约。商家将店铺转让后,经常出现“新人不理旧账”的问题,后续受让店铺的商家以独立市场主体为由,拒不履行原商家签订的合同、不履行承诺给消费者的优惠条件、更拒绝履行先前约定的赠送服务,甚至重新设置其他不合理消费限制,诸如需要往原账户继续充值才可以享受优惠等等;一些不良商家更以“限时充值返现”、“充值享受折扣”为诱饵,吸引自我保护意
11、识淡薄的消费者大量充值,随后携款潜逃,玩人间蒸发,规避偿债责任。(一)资金方面的风险1、经营者拥有预付款的绝对支配权。在预付式消费的场景下,商家提前收取消费者支付的价款而未实际提供商品或服务,在本质上形成了商家对消费者的一项负债,商家履行义务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商家持续偿还负债的过程,当商家向消费者提供了与某笔价款相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后,商家才完全拥有相对应价款的所有权,在消费者没有得到全部商品或享受全部服务前,消费者仍然拥有全部或部分价款的所有权。因此,在这种交易模式下,消费者提前支付给商家的价款就存在着潜在巨大的风险。2、消费者缺乏预付款使用知情权。在社会生活中,不少商家资金安
12、全意识淡薄,拒绝接受社会公众对预付款资金使用的正常合理监督,“任性”拒绝消费者办理退卡、退款的权利,拒绝对消费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拒绝或怠于公开预付款使用情况,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三、预付式消费风险成因分析(一)经营者缺乏基本诚信诚实信用本是预付式消费存在的前提。在现阶段我国社会发展情况来看,全社会综合诚信体系建设还在积极的完善构建中,社会整体诚信程度还不尽如人意,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体,道德修养还有待提高,不足以为预付式消费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规制手段的不完善、惩戒机制欠缺,加之伦理道德背弃,导致一些不良商家面对利益的诱惑,把预付式消费方式当作敛财、暴富的手段,通过虚假宣传、高额返现、各种
13、打折活动利诱吸引消费者,往往消费者踏入陷阱,商家立即变脸毁约,随意降低服务内容、标准和质量,更有甚者“关门停业”、“圈钱跑路”,这些都是十分严重的失信行为,必须受到相应的惩罚。(二)消费者单向承担风险在预付式这种新型交易模式中,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由于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性,消费者在支付费用前,往往很难判断商家的实际的履约能力,无法预料商家潜在的违约风险。消费者完成支付价款给商家后,商家对资金掌握着绝对的主动权,在经营过程中不可预测的资金风险均由消费者承担。消费者付款和接受服务的不完全履约的特征,导致消费者行使权力和商家履行约合同的不确定性。商家在经营过程中一旦陷入债务危机或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
14、为,必将导致消费者单向承担巨大风险。(三)法律法规不够完善2012年,商务部出台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只有企业法人才是适格的发卡主体企业,非企业法人不在规定调整的范围内。2001年,浙江出台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规定,单用途预付卡范围中不再限制于三个行业范围,经营主体同时也不再限制于企业法人范围。在实际社会生活中,诸如美容美发、体育健身、修车洗车、教育培训等服务行业与消费者生活联系得更为密切。但,遗憾的是截止目前尚未有一部国家层面的法律对这些活跃的市场主体发售预付卡应当具备的条件进行明确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市场主体发售预付卡的乱象丛生。从法律法规角
15、度观察,由于商家的不诚信产生的欺诈行为受到惩罚性赔偿金额仅为商品或服务价格的三倍,而在具体某一笔预付式消费交易过程中,往往涉及的金额较小,对于商家来说,违法所得远高于违法成本,经营者很容易受到高额利益的诱惑。因此,缺乏有效法律法规的规制,从而让不良商家“逍遥法外”。(四)监管还有诸多短板2012年,商务部出台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要求预付卡相关企业在开展预付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提交备案材料,办理备案手续,同时规定还对资金存管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根据这些具体规定,预付卡相关企业必须按照预收融资数额,遵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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