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沧区LC0605-137地块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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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沧区LCO605-137地块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协议书甲方:李沧区人民政府乙方:甲乙双方根据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李沧区LC0605-137地块乙方负责建设并无偿移交的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项目情况李沧区LC0605-137地块规划建设住宅项目,地上建筑面积8.673万平方米。该项目需配建居民健身场地(用地面积650-115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小于170平方米)、公厕(建筑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等,配建老年人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如乙方实际建设的配套服务设施建筑面积超出最低要求的部分,须一并无偿移交甲方
2、。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与项目同步建设、竣工交付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文件、出让合同有关要求,乙方在李沧区LC0605-137地块开发住宅项目的同时,负责同步投资建设上述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同时开工建设,同时竣工验收交付。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一)建设标准1 .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规范和设计标准。符合消防有关要求。按照建筑面积的要求,集中建设。2 .规划设计中,选址应交通方便,充分考虑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日照、采光、通风需求,建筑与室外环境有良好结合。3 .建筑功能用房满足运营机构使用需求,并充分考虑空间布置的灵活性,预留可改造条件。4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水、电、气、暖
3、等设施应独立计量,有条件的则实现独立设置,并满足使用要求。(二)装修标准1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前应达到简单装修、入住即可使用的标准,墙体四白落地、水泥地面平整、门窗和厕所完善,水、电、气、暖设施齐全。2 .考虑实际使用,器具设施安装,强弱电等点位预留应符合相关办公要求。3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选用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应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绿色与环保节能要求的规范和标准。4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场地、设备等在交付使用时应达到国家及省市规定的绿色、环保、节能和室内空气达标的有关要求。四、方案审定1 .甲、乙双方应共同研究确定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方案,甲方应出具规划设计方案书面同意意见。未经甲
4、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开展配套设施的施工。2 .乙方报审给规划部门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方案、规划许可的申报材料以及规划部门的批复文件,分别在报审、申报和获得批复的同时,将前述文件副本抄送甲方。3 .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方案的,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上报规划部门审定。未经规划部门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五、同步建设1 .乙方承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本协议与住宅同步设计、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2 .如有需要,甲方将积极配合乙方办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相关手续。六、监督检查在项目建设期间,甲方有权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进行全过程监督和检查,乙方须予以配合。七、竣工验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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