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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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荆楚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湖北老字号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助力湖北加快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根据商务部等5部门印发的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湖北老字号,是指在历史底蕴深厚、文化特色鲜明、工艺技术独特、设计制造精良、产品服务优质、营销渠道高效、在本省范围内受到社会广泛认同的品牌(字号、商标等)。第三条省商务厅负责湖北老字号示范创建工作,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以下称相关部门)
2、将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在全省范围内具有较强示范引领性的品牌认定为湖北老字号,将其所属企业认定为湖北老字号企业。第四条湖北老字号示范创建遵循“自愿申报、自主创建、优中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第五条湖北老字号示范创建以企业为主体,创建企业应当体现品牌示范性、企业代表性、行业引领性,注重理念、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经营、营销、管理等各方面创新,与时俱进、守正创新,彰显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第二章示范条件第六条湖北老字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品牌创立时间在40年(含)以上;(二)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湖北地域文化特征;(三)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经济价值、文化价值
3、较高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四)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引领性和示范性,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第七条湖北老字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湖北境内依法设立;(二)依法拥有与拟申报为湖北老字号相一致的字号,或与拟申报为湖北老字号相一致的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且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传承关系明确且无争议;(三)主营业务经营时间累计达20年(含)以上,且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务;(四)近3年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五)具有符合现代要求的企业治理模式,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六)
4、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强影响力;(七)未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第三章申报与认定第八条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年认定并公布新一批次湖北老字号名单(申报数量过少时可合理调整认定时间)。湖北老字号的申报与认定工作具体安排由省商务厅发布通知。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向住所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材料。县、市两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后逐级正式行文进行申报。具体材料包括:(一)企业基本信息、股权结构及近3年经营情况;(二)品牌或字号创立时间的证明材料;(三)老字号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文件;(四)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材料;(五)品牌历
5、史价值和文件价值的介绍材料;(六)企业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发展的介绍材料;(七)企业文化的介绍材料和获得荣誉的证明材料;(八)针对上述材料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真实性承诺;(九)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条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的申报材料后,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对本地区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推荐名单并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向省商务厅提出推荐意见并报送相关申报材料。第十一条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按照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
6、,对各地推荐的企业进行评议,提出拟认定的湖北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第十二条省商务厅在厅网站对拟认定的湖北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省商务厅提出异议,并提供详实的书面举证材料。省商务厅在接到异议后,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或有关机构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第十三条在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省商务厅认定为湖北老字号,并向社会公布,由省商务厅依据本办法授予湖北老字号标识使用权、颁发湖北老字号牌匾。第四章动态管理第十四条湖北老字号企业名称或其商标等发生以下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
7、出变更申请,提交相关材料详细说明发生变化的理由:(一)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二)在不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使用权的前提下,该注册商标发生转让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接到企业变更申请后,应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商务厅。审核过程中可根据需要,现场核实相关情况,或要求企业补充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向社会公示。省商务厅收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后进行核查,必要时商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并通过省商务厅网站公布核查通过的企业变更信息。第十五条湖北老字号企业应于每年7月15日前向住所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上半年经营情况,并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经营情况(上市公司可在年报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
8、上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于每年7月30日和2月15日前汇总报送省商务厅。第十六条湖北老字号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对湖北老字号开展一次复核工作。对复核中发现的问题,按本办法规定,视情况提出约谈整改、暂停使用湖北老字号标识及牌匾、取消湖北老字号称号等措施。第十七条湖北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所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3个月内予以整改,必要时可约谈企业负责人:(一)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报送变更信息的;(二)未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报送经营情况的;(三)湖北老字号标识、牌匾使用不规范的;(四)因经营问题被相关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五)因违反文物保护相关规定,对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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