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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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为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规范资产处置行为,结合我区实际,对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西财资产(2018)257号)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实际修订本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并在三个月内报区财政局备案。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2023年12月15日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规范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中央行政事业单
2、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资(2021)127号)、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京财资产(2015)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城区各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含临时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占有权和使用权。区财政局负责制定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章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监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具体工作,切实承担资产处置主体责任。第四条行政事
3、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调拨)、捐赠、转让(出售)、置换、报废、损失核销(报损)等。第五条本办法所指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处置范围包括:(一)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二)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三)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六)发生产权变动的;(七)依照国家、市、区政府有关规定需进
4、行处置的其他情形。第六条处置国有资产的原则(一)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二)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源共享、循环利用机制。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二章处置方式第一节无偿划转(调拨)第八条无偿划转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
5、权的行为。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无偿划转国有资产,应当由划出方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者收据、记账凭证、资产信息卡、竣工决算报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专利证、著作权证、担保(抵押)凭证、债权或者股权凭证、投资协议等凭据的复印件,下同);(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及处置资产明细;(三)划出方和划入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移交国有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改制的批文;(五)跨级次、跨区域无偿划转资产的,需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及区委、区政府或市相关部门的批文或会议纪要;
6、(六)其他相关材料。第二节捐赠第十条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扪赠法,自愿无偿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行政事业单位捐赠应当利用本单位闲置资产或者淘汰且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原则上不得新购资产用于捐赠。区属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不得相互捐赠资产。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捐赠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及处置资产明细;(三)区委、区政府或市相关部门捐赠意向的批文或会议纪要,接受资产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能够证明接受单位性质的文件,并说明接受资产的使用方向;(
7、三)其他相关材料。第三节转让(出售)第十二条转让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并取得收益的行为。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国有资产,应当以公开竞争方式进行,严格控制非公开协议方式,可以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不适合拍卖、公开招标或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的,经区政府批准,可以以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转让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及处置资产明细;(三)转让方案,包括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转让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四)资产评估报告及区财政局核准或者备案
8、的文件;(五)其他相关材料。第四节置换第十四条置换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为主进行的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者只涉及用于补差价的少量货币性资产。置换双方涉及的资产,应当以区财政局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置换对价的参考依据。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置换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及双方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双方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及处置资产明细;(三)置换方案,包括双方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设置担保情况,置换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四)置换双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五)其他相关材
9、料。第五节报废第十六条报废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国有资产,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已达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继续使用,严控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资产报废。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报废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涉及土地、房屋、车辆及单价10万元以上的资产,应提供原始资产价值凭证、工程决算、购买合同等复印件,如无法提供,单位应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单位会议纪要等相关证明材料;(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及处置资产明细;(三)具有专业用途且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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