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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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办法的通知内市监注规(2023)9号各盟市及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公正、便捷处理企业名称争议,保护企业名称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秩序,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名称争议,是指有利害关系
2、的企业认为他人已登记注册企业名称与本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使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侵害企业名称权利,引发企业名称争议冲突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申请人是指提起企业名称争议的企业,被申请人是指被提起企业名称争议的企业。企业名称争议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混淆行为或者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企业名称争议按照“谁登记、谁处理,谁主管、谁处理的原则,由被争议企业(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的企业登记机关作为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关进行调查处理,作出行政裁决。被申请人登记管辖权发生变更的,由迁入
3、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处理。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地区,其企业登记机关所辖名称争议由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作出行政裁决;行政审批部门依职权做好企业名称争议处理配合工作。第四条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依法配备符合条件的裁决人员,为企业名称争议裁决提供保障。第五条企业名称争议处理遵循保护在先权利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与效率兼顾等原则。第六条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有管辖权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关处理。已向人民法院提起名称争议诉讼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关不再受理名称争议处理申请。第二章名称争议的申请与受理第七条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
4、关受理名称争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本登记机关或者同级行政审批部门登记管辖;(二)有明确的争议主体;(三)有具体的请求、名称争议事实和理由;(四)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名称争议。第八条提出企业名称争议申请,应当有具体的请求、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和证据,并通过登记注册业务系统或者在企业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申请书;(二)被申请人企业名称侵犯申请人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三)申请人主体资格文件,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四)其他与企业名称争议有关的材料。上述申请材料应当一式两份,一份由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关留存,一份由
5、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关转交被申请人;通过登记注册业务系统提交申请的,应当上传清晰完整的文档、图像、音视频等材料,经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关确认受理后,无需另行提交一式两份的申请材料。第九条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申请人的名称及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二)被申请人的企业名称及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成立日期、住所等基本信息;(三)申请的事项、事实和理由;(四)申请人的盖章。第十条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6、,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企业名称争议材料补正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第十一条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关经审查,对企业名称争议予以受理的,出具企业名称争议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出具企业名称争议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名称争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关提出。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关依法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一)争议不属于本机关管辖;(二)无明确的争议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和证据;(三)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限内补正,或者申请材料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四)人民法
7、院已经受理申请人的企业名称争议诉讼请求或者作出裁判;(五)申请人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再以相同的理由提出企业名称争议申请;(六)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关已经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或者已经作出行政裁决后,同一申请人以相同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针对同一个企业名称再次提出争议申请;(七)企业名称争议一方或者双方已经注销;(八)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副本随同答辩通知书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发送给申
8、请人。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的,不影响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关的裁决。第十四条企业名称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的同时向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关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当事人需要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在期满后生成或者当事人有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期满前提交的证据,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关将证据交双方当事人质证后可以采纳。第三章名称争议的调解第十五条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关处理企业名称争议,可在收到被申请人书面答复意见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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