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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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称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索引号OOoOl4672/2024-00039分类大气环境管理发布机关生态环境部生成日期2024-01-23文号环大气(2024)6号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巩固空气质量改善成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动经济和社会绿色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任务要求,聚焦重点污染物、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现就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提出指导意见如下。一、优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规则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预警
2、分级指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城市、县(以下简称省市县)黄色预警以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橙色预警以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红色预警以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为分级标准其他近三年仍出现重污染日的省市县原则上参照执行。对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采取差异化应对措施。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严格按照大气法第九十六条有关规定积极应对,应急减排措施应依法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指南制定。因臭氧(0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
3、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同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夕M专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二、规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分级标准时,各地应及时确定预警等级,原则上提前48小时及以上发布预警信息,按既定时间启动应急响应;或按照所在区域应急联动统一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响应。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天气,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天气从高等级应对。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前,空气质量预测
4、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取消预警。应急响应后,当空气质量预测结果或监测数据达到更高预警等级时,应及时提高预警等级,升级应急响应措施;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改善,且将持续36小时及以上时,应降低预警等级或解除应急响应,并提前发布信息。各地应根据预测预报结果和预警分级标准,依法依规及时启动和解除应急响应,不得出现达到启动条件但未启动、达到解除条件而未解除的情况;不得以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为理由,随意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应急响应、提高预警等级、延长响应时间。各地应在预警信息发布或应急响应解除当天将相关信息通过空气质量预报联网信息发布管理平台报送生态环境部。空气质量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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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进一步 优化 污染 天气 应对 机制 指导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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