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扬中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扬政规发〔2023〕3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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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扬中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扬政规发20233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扬中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扬中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扬中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7日扬中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合理高效利用水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江苏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镇江市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
2、管理活动。第三条节约用水工作坚持统筹规划、合理配置、总量控制、集约利用、提高效率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节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节水管理队伍建设,根据规划建立节水责任制度和绩效评价制度。各镇(街、区)应当大力推行本辖区内的节约用水措施,支持节约用水技术和产品研发、示范和推广,控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限制农业粗放用水,推进节水型载体创建工作。第五条市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开展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一)市水利局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工作。负责拟定节约用水规定,编制节约用水规划,
3、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全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与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二)市经济发展局负责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的协调衔接,参与节水规划、政策的制定,转发国家及省节水设备(产品)以及导向目录,指导工业企业节水工作,推广使用节水技术、设备和工艺。(三)市住建局指导全市节水工作,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水制度、办法和具体标准,落实节水工作的要求。(四)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田建设与高效节水灌溉
4、建设工作,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五)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学校节约用水工作,加强水情教育,提升节约用水意识。(六)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指导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等公共机构开展节水工作,落实单位节水工作要求。(七)市各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水工作的要求。(八)各镇(街、区I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节约用水工作。第六条市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广泛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普及节约用水知识,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推行节水措施,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推进中水、雨水利用设施建设,发展节水型工业、农
5、业和服务业,开展节水型载体创建,建设节水型社会。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市水利局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到投诉举报后及时调查处理,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水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第二章用水管理第八条全市实行行政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市水利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年度用水计划分配工业产品、农作物灌溉和生活用水等用水定额,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市水利局会同市住建局于每年1月31日前对计划用水户下达用水计划,并向社会公布。用水计划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行业用水定额和单位用水需求确定。计划用水
6、户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水利局提交下一年度计划用水建议;因建设、生产、经营等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应提前向原下达计划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原下达计划单位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新增计划用水户的用水计划,市水利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下达。市水利局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以用水计划为依据,对计划用水户用水进行考核。第十条市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应当会同市住建局、水利局根据我市水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建立完善分类定价、差别水价、阶梯式水价等水价机制,促进和引导全社会节约用水。第十一条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具体阶梯水量和水价由市经济
7、发展局会同市住建局共同依法制定。第十二条计划用水户超计划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等自备水源的,对超计划取水部分,按照下列标准累进征收水资源费,并每年向社会公示收费情况:(一)超计划取水百分之五以上不足百分之十的部分加收一倍水资源费;(二)超计划取水百分之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加收二倍水资源费;(三)超计划取水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加收三倍水资源费;(四)超计划取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部分加收五倍水资源三0计划用水户超计划使用公共供水的,实行累进加价收费,累进加价收费的加价部分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用于水资源节约和保护。第十三条计划用水户应当加强用水、节水设施的日常维护,建立用水、节水记录台账
8、,定期进行用水合理性分析、水平衡测试,按时报送用水、节水报表。重点计划用水户应当每三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其他计划用水户应当每五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计划用水户超计划用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应当进行水平衡测试和接受市水利局的用水审计,并对存在问题予以整改。市水利局应及时转发并公布重点计划用水户名录。第十四条计划用水户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要求安装和使用合格的用水计量设施,对不同性质的用水分别分类计量,并定期检查和维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的用水户的用水计量设施应当符合省水资源远程监控要求,接入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第十五条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报送使用公共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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