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的通知(连科规〔2023〕2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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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的通知连科规20232号各县区科技局、徐坪新区经发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构建良好创新创业生态环境,集聚创新资源和创业人才,推进全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发火(2017)120号)、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省科技厅关于组织申报第五批江苏省科技企业加速器和第五批江苏省“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试点的通知(苏科高发(2018)168号)、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苏科技规2019)206号)、江苏省众创空间备案办法(试行)(苏科技规(2019)207号),市科技局、市财
2、政局研究制定了连云港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连云港市科学技术局2023年11月30日连云港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是涵盖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等多种形态孵化载体的统称,是科技企业孵化链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引导各类人才创新创业、满足企业不同成长阶段需求、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培育新兴产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的重要平台。第二条众创空间以创业者、创业团队、初创企业为服务对象,主要功能是通过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以及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孵化服务,帮助创业者把想法变成产品、把产品
3、变成项目、把项目变成企业。第三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科技企业为服务对象,主要功能是通过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第四条科技企业加速器以高成长科技企业为服务对象,主要功能是通过提供满足企业加速成长的发展空间,配备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平台,提供企业规模化发展的技术研发、资本对接、市场拓展等深层次孵化服务,加速科技企业做大做强。第五条科技企业孵化链条是以孵化器为核心,向孵化器的前端和后端延伸,通过为不同发展阶段的创业企业和团队提供全过程、针对性的专业化孵化服务,逐步实现从团队孵化到企业孵化到产业孵化,形成“
4、众创空间一科技企业孵化器一科技企业加速器”一体化的科技企业孵化链条。推动全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集聚创新要素与产业资源,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提升孵化绩效,向专业化、链条化、生态化方向发展。第六条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运营机构主要负责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运营管理,提供运营场地、公共设施等基础保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为入驻的企业、团队提供专业、系统的创新创业服务;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对财政扶持资金进行专项财务管理、核算;按照国家、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填报统计报表;接受有关部门对财政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等。第二章备案条件第七条市级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
5、条件:(一)运营机构需是连云港市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二)众创空间运营时间不少于12个月;具有明确发展方向、发展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如非运营机构自有房产,需提供有效期限不少于3年的场地租赁协议。(三)拥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或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具有会议洽谈、项目展示等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所提供的创业场地面积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5%o(四)年协议入驻的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10家(专业化众创空间不低于8家),企业入驻时成立不超过24个月;入驻时限不少于6个月,不超过24个月。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5家(专业化众创空间不低
6、于3家),或每年有不低于3家获得众创空间种子资金融资(专业化众创空间不低于2家)。(五)应具备为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功能,设立或签约合作设立面向创业团队和企业的创业种子资金或投资基金,额度不低于50万元,年实际投资项目1个以上。(六)拥有提供创新创业服务的专业队伍。其中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2名,创业导师(含兼职)不少于2名。具备规范的孵化管理工作机制和集成化创业服务能力,提供技术咨询、创业辅导等创业服务;每年开展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辅导等创新创业活动不少于10次;每年推荐参加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团队和企业不少于3家。第八条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运营机构应为
7、连云港市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二)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时间不少于12个月;具有明确发展方向、发展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如非运营机构自有房产,需提供有效期限不少于3年的场地租赁协议。(三)拥有不低于3000平方米的创业场地,能够提供创业孵化活动所需的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所提供的创业场地面积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2/3,场地实际使用面积不得低于70%o(四)在孵企业数量不少于20家,年出孵率不低于20%,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8家;75%在孵企业与孵化器同一专业细分产业领域一致的可按专业孵化器备案管理,其在孵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5家;在孵企业中
8、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企业占比不低于20%o(五)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年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六)拥有提供创新创业服务的专业队伍。其中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运营机构总人数70%以上。创业导师(含兼职)不少于3名。具备规范的孵化管理工作机制和集成化创业服务能力,能够向孵化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创业辅导、科技金融、市场拓展等创业服务;每年开展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辅导等创新创业活动不少于10次;每年推荐参加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企业不少于5家。(七)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 .主要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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