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徐州市规范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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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徐州市规范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徐体规20231号)各县(市、区)文体广旅局、文体旅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教体局:现将徐州市规范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徐州市科学技术局2023年9月5日(此件公开发布)徐州市规范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双减”工作落实落细,加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服务监管工作,促进体育类校外培训市场规
2、范有序发展,根据江苏省青少年(幼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适用范围本细则所称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属地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在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在校学生开展以培养学生体育兴趣爱好、传授体育知识技能、增强学生体质、促进心理健康、发现体育人才为目标的线下培训机构。二、机构设置(一)举办者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体育方针,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体育类校外培
3、训机构。实施国家认可的各类体育项目等级考试的考试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机构。1 .法人组织:举办培训机构的法人单位(如公司法人)合法存续期间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列入有关经营异常名录,无不良经营记录、违法犯罪记录;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存在个人有较大债务未清偿或者担任破产清算公司董事、经理且对破产清算负有个人责任以及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限制高消费等情形。2 .非法人组织:举办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非法人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4、在合法存续期间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限制高消费,未被列入有关经营异常名录,无不良经营记录甚至违法犯罪记录。该非法人组织登记的出资人、经营人、合伙人无违法犯罪记录亦不存在个人有较大债务未清偿或者担任破产清算公司董事、经理且对破产清算负有个人责任以及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限高等情形。3 .自然人:举办培训机构的自然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亦不存在个人有较大债务未清偿或者担任破产清算公司董事、经理且对破产清算负有个人责任以及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限制高消费等情形。4 .联合举办者:
5、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提交合作举办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培训机构开办资金的,应明确各举办者计入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占比以及风险责任承担办法。(二)机构名称1 .所有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名称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得有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2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名称的行政区划、行业表述应当与机构办学所在地、类别等相符合,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三)开办资金1.培训机构应当具有充
6、分的资金保障和稳定的培训经费来源。开办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开办资金不少于10万元,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培训经费。2.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培训出资义务,明确培训投入资金、资产来源、资产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材料,并载明产权。以货币出资的,应当足额存入机构银行账户;允许举办者以自有培训场所的房产、土地和设施设备等财物作为培训出资,但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开办资金的30%,同时应当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且依法及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四)管理机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具有完善的组织机构,组织机构负责人或决策人必须符合规定条件
7、。1 .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由董(理)事长或负责人担任。2 .培训机构负责人应具有相应体育专业知识和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经历,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3 .培训机构必须设立由举办者或其代表、负责人、教练员代表等人员组成的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一般由3人以上组成,其中1/3以上的人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体育类培训经验。4 .财务管理人员应熟悉会计业务。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安全工作所需要的知识和管理能力,能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处理安全应急事务。5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在决策机构中任职。6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担任培
8、训机构决策成员。(五)章程制度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符合法律法规的章程和健全的管理制度。1.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章程,主要内容包含:机构名称、性质(营利或非营利)、培训地址、业务范围、培训项目、培训形式、培训规模、资产来源、举办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决策机构、监督机构、终止办学事由及处理原则、章程修改程序、党组织建设等方面的内容。7 .培训机构要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要有明确的培训宗旨,有规范的培训计划,有对教练员的管理评价标准,有培训保障措施和坚守服务承诺等方面的规章制度。8 .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须向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报备,应严格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遵循青少年成长规律。三、审
9、核登记1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实行县(市、区)属地审核,由举办者向办学场所所在地的县(市、区)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办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需按照徐州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及审核办理流程告知书(见附件1)要求进行。未经审核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面向中小学生的体育类校外培训等活动。各地不再审核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2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向属地县(市、区)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徐州市体育类培训机构登记申请表(见附件2)和徐州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承诺书(见附件3),属地县(市、区)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符合举办条件的,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审核
10、通过后向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颁发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见附件4)。审核未通过,应出具未通过通知书并说明理由。3 .培训机构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到属地县(市、区)级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如培训机构需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取得相关审核文书后,依法办理登记注册。实行“一点一证”,并报原审核机关备案,非营利性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4 .本细则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向属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对照相应设置标准重新报审
11、。对不达标准的应当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应当按规定终止培训活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按时重新登记的,不得继续开展培训活动。5 .培训机构的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机构章程、培训范围及其他相关事项发生变更,应于信息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属地体育行政部门书面提出变更申请,如变更事项需依法审批的,应重新核发审核意见书并到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如不同意应说明理由。6,自行或责令终止办学的,应当提前发布拟终止公告,依法依章程制定包含财务清算、债务清偿、资产处置和培训对象安置等内容的终止方案,报属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交回审核意见书,至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办理注销登
12、记。四、场地设施1 .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对稳定和独立的办学场所,举办者应当提供培训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赁形式使用的培训场所,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举办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2 .培训场所应符合国家建筑、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2)9号)要求。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及其它有安全隐患的场所,并提供房屋安全、消防验收或备案证明材料。3 .高危险性体育培训项目,培训场所须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培训许可证。4 .实施培训的场地应当符合所培训项目的规格标准,使用面积和空间高度符合
13、培训项目的规则要求,具有与其培训内容、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培训器材要定期检查维护,保证安全使用。五、安全要求1 .培训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省和市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2 .培训机构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3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并每半年演练一次。4 .必须在开展培训的室内、外场所设置视频图像采集装置,采集和回放视频图像能清晰辨认人员体貌特征,视频监控终端存储时间不低于30天。5 .必须配备常规医疗急救药品及设备,包括消毒包扎药物材料等。鼓励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AED)。
14、根据自身规模配备不少于1名经过培训并获得急救证书人员。6 .必须配备不少于1名专(兼)职安保人员,掌握治安、消防等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熟练使用通信、治安和消防等器材设备。7 .鼓励购买经营场所责任险,并为参加培训人员购买人身意外险。六、师资队伍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培训内容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练员,建立从业人员档案,实行实名制管理。(一)教练员应提供国家认可的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具备与培训项目相符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所提供的证书必须能够从相关认证系统中查寻。执教资格证书包括以下五类:1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体育教师资格证书;2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或全国性、省级单
15、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证书;3 .执教体育项目的二级及以上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4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须有执教相符项目2年运动训练经历和参与过本专业的培训证明;5 .二级及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持有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者还需提供参与过执教项目运动训练经历或参与过本专业培训的证明)。(二)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或教研人员,严禁聘用不适宜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的人员,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及时解聘不符合从业条件人员。(三)培训机构必须与聘任教练员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保障其工资和福利待遇。(四)开展高危体育
16、项目的课外体育培训,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职业资质。(五)聘用在境内的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及国际通行的教学资格证等,并做好外籍执教人员持有资质证书的认证工作。七、规范管理(一)公示制度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变更或终止的应依法公示或公告。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在培训场所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公布培训许可证、法人登记、营业执照、教练员信息、收费项目、收费文件、收费标准以及退费程序等相关内容。举办者、培训场所、培训项目等公示内容应与准入许可内容相符。(二)宣传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实事求是制定招生简章,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示。招生简章须
17、标明校外培训机构全称、审批文书编号、办学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办法和服务承诺等内容,自觉接受监督。严禁不实宣传、虚假宣传,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校外培训广告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开展学科类培训,严禁泄露学员个人信息。(三)规章制度校外培训机构需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制度。定期开展相关工作人员安全意识、职业道德、岗位技能等培训,提高教练员队伍职业道德水平与业务能力。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检查相关设施设备,及时做好维护,保留完整台账资料。(四)培训内容1 .各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组建校外培训材料专家审核队伍,坚持凡编必审、凡用必审
18、,确保培训材料的思想性、科学性、适宜性。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培训材料内部审核制度,遴选组建内部审核队伍,对培训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必须按照审批文书注明的培训项目及内容,开设课程、选用教材、组织教学,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培训材料应与培训对象的年龄、身体素质、认知水平相适应,符合身心特点和教育规律。2 .培训时间不得与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同一培训时段内,教练员与学员比例控制在1:20之内,培训现场每名教练员所带学员不超过20人,超过20人应按比例增加教练员人数。特殊运动项目可以按规定扩大教练员与学员比例。规范培训教材的编写、选用、备案等全流程管理,对所有培训
19、材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存档时间不少于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培训教材选用变更时,及时提交变更内容说明和变更材料。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加强反兴奋剂知识宣传教育,让教练员和学员充分了解兴奋剂的社会危害,增强反兴奋剂的自觉。八、资金监管(一)培训机构应当严格落实预收费资金监管要求,在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开立培训收费专用账户。收取的培训费用须全部进入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并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监管,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者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以现金等形式收取的,应当全部归集至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做到全部预收费“应托管、尽托管二(二)培训机构必须在培训场所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
20、,公布培训内容及课时、收费项目与标准、预收费监管账户以及退费程序等相关内容,便于学员和家长了解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三)培训机构必须使用体育类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5),收费时段与培训进度安排要协调一致,一次性收费(含充值、次卡等形式收费)不超过3个月或不超过60课时,且不得超过5000元,提前收取费用时不得早于培训开始前1个月。按周期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应当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培训机构应主动开具规范发票(含电子发票),鼓励培训机构采取“先培训后收费”、“一课一消”等收费模式,对学员未完成授课的培训课程,按照合同约定退费,合同没有约定的,依
21、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四)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3)2号)等要求,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上报审计结果。九、服务监管(一)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核、日常监管工作的宏观指导,各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落实属地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准入审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等工作,重点加强预收费和
22、消防安全监管,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推进联合监管,参与对培训机构的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作执法。(二)培训机构应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第一责任人意识,加强自我管理和约束,切实履行校外培训相关政策法规,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并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营业执照在培训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严格按照审核意见书载明的内容依法依规开展培训业务和相关活动,规范招生宣传行为,招生简章须向属地体育主管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三)各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完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守信、失信制度,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信用管理,并依法进行公示。(四)完善黑白名单制度。建立完善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
23、单制度。对通过审批登记的培训机构,在政府网站公布白名单及主要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报情况及时更新。根据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管理和年检年报要求形成负面清单,对已经审批登记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对未经审批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五)实行年检制度。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按有关规定每年定期年检,并根据年检情况开展星级评定,相关年检年报结果通过政府网站、主流媒体等平台公示。如有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未报送年度报告等情况,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许可证件,追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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