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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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社会公益事业资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下达省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补助当地社会公益事业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第三条社会公益事业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公益事业资金与一般公共预算、地方留成彩票公益金的统筹衔接,避免资金重复安排。
2、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第四条社会公益事业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对中国革命作出重大贡献、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财政较为困难的革命老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特别是原中央苏区县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对没有革命老区县的西藏、新疆、青海和其他地区视情予以必要支持。第五条社会公益事业资金应坚持国家彩票公益属性和社会责任,突出重点,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薄弱环节和领域,着力解决民生突出问题,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的支出:(一)因公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等支出;(二)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如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等人员支出及水电费等日常公用支出;(三)对外投资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其他支出
3、;(四)建设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五)与社会公益事业无关的支出,以及其他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支出。第三章组织实施管理第六条财政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按程序报批后下达。资金分配主要采取因素法,坚持“量入为出”,根据彩票公益金年度收入测算规模,按照各省份革命老区县数量定额分配。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分配给某省份的社会公益事业资金=该省份原中央苏区县个数义原中央苏区县的分配标准+该省份视同和比照原中央苏区县个数X视同和比照原中央苏区县的分配标准+该省份其他革命老区县个数义其他革命老区县的分配标准第七条对没有革命老区县的西藏、新疆、青海和其他地区,由财政部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按程序报批后予以明确。第八条财政部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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